宁波市小型水库,屋顶山塘巡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_山塘水库日常巡查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8:24:0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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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小型水库、屋顶山塘 巡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小型水库、屋顶山塘的巡查管理工作,确保大坝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水库大坝巡视检查办法》、《宁波市防洪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已投入运行的小型水库和屋顶山塘(以下简称水库、山塘)工程,对其它山塘可结合工程实际参照执行。屋顶山塘是指大坝失事后直接对下游村庄(学校、工厂等)的群众生命构成威胁的山塘,具体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三条

巡查范围包括大坝坝体、坝基、坝肩、各类泄洪、输水设施及其闸门启闭机,以及对大坝安全有重大影响的近坝区岸坡和其他与大坝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建筑物和设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水库、山塘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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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所管辖的小

(一)型水库,由乡(镇)政府和县(市)区水利部门共同负责,以乡(镇)政府负责为主。乡(镇)、村所管辖的小

(二)型水库和山塘由乡(镇)、村共同负责,以乡(镇)政府负责为主。其它单位(部门)管辖的水库、山塘由该单位(部门)负责。

第五条

水库、山塘的巡查工作由其管理单位负责落实,指定专职人员具体实施。没有专门管理机构的由所有者(业主)负责落实。管理单位或所有者(业主)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巡查工作负责人,对具体巡查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落实巡查人员的报酬,解决落实水位尺等巡查工作必须设施,没有管理用房的至少建15平方米左右的防汛管理房(巡查、观测值班房),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异常现象,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条

建立巡查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每座水库、山塘的巡查人员必须相对固定1~2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熟悉工程情况,责任心强,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村领导(指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主任)一般不兼任巡查人员,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兼任,须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巡查人员由管理单位或所有者(业主)提名经上一级行政部门批准(见附录一)报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巡查人员同一年内一般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每年4月上旬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巡查人员按附录二格式汇总报宁波市水利局备案。小型水库的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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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须与巡查工作负责人签订责任书(见附录三)第七条

实行巡查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织巡查人员和巡查工作负责人进行有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监督管理,给予业务指导,一般一年举行一次。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考核制度,实施年度考核。

第三章 巡查制度

第八条

巡查工作按省防指《水库大坝巡视检查办法》(浙防汛[1999]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包括日常巡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上级布臵的各专项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查由巡查工作负责人组织实施,均应作出书面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巡查(检查)情况记录(报告)均应归入水库、山塘技术档案。

第九条

日常巡查在非汛期每10天至少巡查一次,汛期每周至少巡查一次,暴雨后立即巡查一次,台风影响期间每天至少巡查二次(为保证巡查安全,巡查工作负责人应视情增加人员),当水位变化较快(土石坝每天大于30厘米,砼坝每天大于50厘米)或接近正常蓄水位时„即水位≥坝底标高+(设计正常蓄水位-坝底标高)×80%‟每天至少巡查一次,超过正常蓄水位时每天至少二次;病险水库接近控制运行水位时„即水位≥坝底标高+(大坝安全控制运行水位-坝底标高)×80%‟,每天巡查至少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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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第十条

台风影响期间,暴雨来临时,巡查工作负责人必须指派2人以上在防汛管理房(巡查、观测值班房)全程值班,随时掌握并报告洪水动态和大坝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警。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巡查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四章 巡查人员职责

第十二条

巡查人员的职责主要是巡视检查(测)、险情报告、简单维护、设施看护四个方面。

第十三条

巡查人员应通过眼看、耳听、手摸、脚踩等直观方法,或辅以锤、钎、钢卷尺等简单工具对工程表面和异常现象进行检查量测,做好巡查工作,重点检查坝身有无裂缝、塌坑、滑坡及隆起现象,有无白蚁活动;迎水坡有无风浪冲刷;背水坡有无散浸及集中渗漏;坝头岸坡有无绕渗;坝址有无流土管涌迹象;减压工程和排水导渗设施有无堵塞、破坏、失效以及铺盖的防渗性是否良好;各设备、设施是否正常无损等。

第十四条

大坝渗漏有明流的,应在适当的汇流位臵安装简易的三角堰计量设施,巡查人员每次巡查时必须记录三角堰的过水深度,并将渗漏量记录(包括相应库水位和气象)和分析情况每—4—

年汇总一次报管理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巡查人员必须对启闭机、闸门等设施设备进行简单的维修养护;经常保持大坝的整洁,保持坝体的轮廓点、线、面清楚明显;及时清除溢洪道内杂草、杂物,保证溢洪道畅通;坝顶坑洼易于集水,必须填补平整;大坝及上坝道路上的杂草,在汛期每月至少清除一次,杂草高度控制在30厘米以下。

第十六条

巡查人员对危害坝体安全、违反下列条款的现象必须立即制止,难以制止的要及时上报巡查负责人及主管部门。

㈠、禁止在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严禁在管理范围内修建任何无关建筑或设施。

㈡、禁止在坝顶、坝坡、平台上堆放物料;严禁利用坝顶、坝脚修建输水渠道。

㈢、禁止在坝面上种植农作物、放牧、铲草皮以及搬取护坡和导渗设施的沙石材料等。

㈣、禁止在影响大坝工程安全的范围内爆破、挖坑。禁止在库区内炸鱼、围垦、填库、排污、弃渣。

㈤、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禁止把坝顶作为交通公路。第十七条

每次巡查后必须立即做好巡查记录,一般情况下应当天报巡查工作负责人审阅签字,如遇特殊情况应补签,严禁代签或集中阅签,以备查考。记录内容力求详实,一律使用黑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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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笔,字迹清楚、端正,严禁杜撰、随意涂改,记录日期一律用公历。如发现异常情况,巡查人员必须立即上报巡查工作负责人,如情况严重、紧急则同时直接上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指并立即向下游报警。日常巡查记录本由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要求格式统一印制。

第五章

奖罚

第十八条

根据《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89号令)第五条“在大坝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的规定,对成绩显著的巡查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巡查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了危及大坝安全的隐患,及时报告并得到专家确认需要立即进行除险处理的,水库、山塘的管理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可给予500至2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

对巡查工作到位、责任性强、表现突出的巡查人员,经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市水利局将给予通报表彰,颁发奖状。

第二十一条

对巡查人员按规定落实、巡查工作到位的小型水库,根据宁波市水利局、财政局(甬水计„2006‟34号)精神,自2007年起市财政每座每年补助800~1200元巡查经费,其中象山、宁海、奉化每年每座补助1200元,其它县(市)区每年每座补助800元,各县(市)区财政按1比1以上的比例落实小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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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巡查经费,每座小型水库的巡查经费年度安排总额不少于3000元。

第二十二条

山塘的巡查经费补助政策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制定,但必须保证巡查经费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4月15日前上报上年度的巡查经费文件和当年度巡查人员名单(按附录二格式),市水利局根据各地落实情况会同财政下达当年小型水库的巡查补助经费。对上年度未按第二十一条规定比例落实配套经费或未按第六条规定落实当年巡查人员的县(市)区暂缓下达当年市级小型水库的巡查补助经费,并对因此而导致的后果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巡查人员不按要求进行巡查,工作不到位,记录不规范,汇报不及时,则取消其巡查人员资格,并视情适当扣除其当年的巡查工作报酬;巡查工作负责人监督不力、保障工作不到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后果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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