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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标准(修订版)
企业名称:
注:
创建标准情况说明
1、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有关广东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
2、参加广东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的,应对照创建表进行自评,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复核;省各有关部门、各中央驻粤和省管企业自评为优秀档次的,可直接推荐参加广东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
3、广东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分为10个标准项目。每个标准项目附标准分,对照标准内容要求和评分标准对标准项目进行复核,汇总各标准项目的实际得分,各标准项目实际得分之和为该次核定实际得分。
4、复核时必须从实际出发,对企业(单位)特殊性质等客观原因造成企业(单位)实际不存在的项目不扣分,但必须在备注栏列明原因。
5、本创建标准采用百分制,标准分为100分,核定以100分为满分。评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评分在80~89分为良好;评分在60~79分合格;评分在59以下为不合格。
6、证照不全、无效的企业、三年内发生死亡事故、恶性重伤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企业(单位),不能参加广东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
7、经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复核为优秀档次的企业(单位),方可推荐参加广东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自评为优秀档次的省有关单位以及中央驻粤和省管企业可直接推荐参加广东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中央驻粤和省管企业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应报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复核后,方可推荐)。
8、经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创建领导小组核定的企业(单位),授予“广东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牌匾,并积极进行典型推广。
9、本考评标准,由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