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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系统医改进展监测工
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卫办字„2011‟6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信息统计中心,厅机关有关处室:新医改工作启动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门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工作进展监测方案‡的通知‣(卫办综发[2009]166号)和•关于做好2010年度医改进展季度监测工作的补充通知‣(卫办综发„2010‟100号)等文件精神,积极开展全省医改进展监测工作,为了解掌握和客观评价各地医改工作进展和任务落实情况提供了依据。但在具体监测报告过程中,也存在报告不及时,数出多门、口径不一,甚至逻辑错误等错报、漏报现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医改进展监测工作,充分发挥监测数据的交流、评价和监督作用,我厅确定在医改进展季度监测的基础上增加月报监测,并专门制定了•山东省卫生系统医改进展监测工作管理办法‣。现将•山东省卫生系统医改进展监测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内容、时限和程序,做好医改数据监测和报告工作。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主要领导亲
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医改办要负总责,做好布臵、指导和协调工作;责任科(处)室要严格数据收集和审核,固定专人负责监测数据收集与上报工作,并加强协调配合;统计信息机构或人员要做好直报平台维护,及时汇总、整理、分析、报送数据。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卫生系统医改进展监测工作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卫生系统医改进展监测工作,规范监测流程,严格审查制度,提高数据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改进展监测工作,是客观反映各地医改工作进展和任务落实情况的重要手段,是规范数据报送行为,统一数据报送口径,防止数出多门的有效途径,是医改效果评价、项目规划安排、项目经费补助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医改进展监测工作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客观准确原则,二是动态及时原则,三是专人负责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医改进展监测工作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改领导小组领导,由医改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相关业务处(科)室对本辖区业务范围内的医改监测数据承担主要责任,负责医改监测指标数据的收集、整理、审核、确认等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统计信息机构或人员负责网络直报系统数据填报和技术支持等工作,及时汇总、整理、分析、报送数据。
第三章 监测内容
第七条 全省卫生系统医改进展监测按照卫生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进展监测表‣的指标和内容进行统计报告。
第八条 全省卫生系统医改进展监测工作采取电子表格逐级报告和网络直报两种方式进行,二者监测指标一致。网络直报报送平台为“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省级平台”。
第九条 医改进展监测指标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统计,监测范围应包括辖区所有人口及医疗卫生机构,含各级各类经济开发区、高新区、旅游区内的人口及机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上述区域的数据由哪个县、市、区负责报送)。
第十条 数据报送周期分月报和季报。月报采用电子表格逐级报告,各县(市、区)于每月的3日前报上月数据;各市于每月5日前完成数据的审核、修正、补充、完善;省
卫生厅审查确认后于每月7日前报省医改办。季报采用网络直报方式进行,报告时段及上报时间按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底数据应以月报基数为准。
第四章 报送流程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卫生局是医改数据监测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数据收集、初审及报送,工作流程如下:
㈠县(市、区)卫生局相关职能科室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医改数据监测指标内容和要求,按月收集、汇总监测指标数据,经相关科室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局医改办。
㈡局医改办对所有监测指标数据进行审查后报局长审签,然后送交网络直报人员。
㈢网络直报人员负责将局领导审签的纸质报表录入上报。
第十二条 各市卫生局负责本市医改监测数据的审核和报送,工作流程如下:
㈠市卫生局网络直报人员收到各县(市、区)卫生局上报数据,及时汇总整理并报送市卫生局医改办。要注意各级各类经济开发区、高新区、旅游区等的医改监测数据是否已涵盖在内。
㈡市卫生局医改办组织有关业务科(处)室,结合各自工作职能,集中审核监测数据,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县
(市、区)卫生局进行修正。县(市、区)卫生局收到通知后应立即进行核查和补报。
㈢修正后的监测指标数据经相关科(处)室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局医改办审查报局长审签,然后送交网络直报人员。
㈣网络直报人员根据局领导审签的纸质报表,核对监测数据,录入上报省卫生统计信息中心。
第十三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改监测数据的审核和报送,工作流程如下:
㈠省卫生统计信息中心收到各市卫生局上报数据后,及时汇总整理并报送省卫生厅医改办。
㈡厅医改办组织有关业务处室,结合各自工作职能,集中审核监测数据,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市卫生局进行修正。市卫生局收到通知后应立即进行核查和补报。
㈢修正后的监测指标数据经相关处室负责人和分管厅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卫生厅医改办。厅医改办主任及厅长分别审签后,交省卫生统计信息中心。
㈣统计信息中心专职人员根据厅领导审签的纸质报表,核对监测数据,通过网络直报系统上报卫生部信息统计中心,由厅医改办及时报省医改办。
第十四条 经厅领导审签的纸质报表数据作为全省卫生系统医改相关指标的唯一数据来源。各市、县(市、区)对外提供的数据必须是订正后的报告数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改进展监测工作,将其作为完善医改运行机制、推动医改工作进展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实抓好。要指定专人负责医改数据收集、汇总、上报工作,加大数据审核力度,真正做到数出一门,口径一致,确保医改监测数据客观准确。
第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医改进展监测工作培训力度,定期举办医改监测工作专题培训班,不断提高监测人员业务水平。要加强上下级业务部门之间的联系,及时准确掌握医改工作的基线资料和进展情况,如有指标调整、任务量变化应及时通报并订正。
第十七条信息统计机构和网络直报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熟悉医改监测数据指标含义,认真审核网络直报数据,发现问题,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杜绝逻辑错误和非正常数据出现。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改进展监测工作的督导检查,建立健全通报制度,对组织协调不力、工作不认真、数据迟报错报的单位或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卫生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