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理程序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固定资产节能审查指南”。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程序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长政办发[2007]127文《长治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保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质量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理程序.第二条:本办理程序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项目正式核准和备案前的年综合能耗1000吨(含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政府、法人和其它组织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㈠ 项目申请单位填写《项目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评价)申请表》,(市节能评估中心提供),县市区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主管部门审核。
㈡ 项目申请单位持《项目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申请 表》到市节能评估中心办理节能评估备案。
第四条:项目申请单位到市节能评估中心备案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项目申请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申请表;
2、项目基本情况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含有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节能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3份);
5、编制合理用能专题论证(节能篇)的相关依据(国家、行业等标准,节能设计标准及相关规定)
6、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市节能评估中心接到申请后当即审查提供的资料,如提供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完善的全部内容。
第六条:由市节能评估中心与项目申请单位签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委托协议书》,同时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备案表》,同时报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一份。
第七条:对受理的项目,评估机构应当在10-15个工作日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需现场勘查的增加5-10个工作日。
第八条:对节能评估机构出具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工业企业)由市节能评估中心组织专家论证,节能评估专家论证是节能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项目备案核准前申请单位须按下列程序报送节能评估报告
1、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含3000吨)以上的项目,须市节能主管部门初审后,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
2、年能耗1000吨至3000吨标准煤的项目,须报市级节能主管部门。
第十条:报送省、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申报材料应包括:
1、项目节能审批申请书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项目基本情况表;
4、项目节能措施综述;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6、节能评估机构出具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及需补充的其他报告;
7、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审查程序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第一产业、第三产业和建筑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由市发改委和建设局负责。
第十三条:工业项目、一产、三产和建筑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均应在提交节能主管部门审查时报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委托市节能评估中心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本程序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表: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评价)申请表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