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定性利用基督教替人治病 致人死亡如_基督教老年人讲章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8:21:2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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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基督教替人治病 致人死亡如何定性

2004年9月12日下午,扬州市邗江区某镇村民胡某和其儿媳方某到被告人王某在其家中私设的基督教聚会点参加聚会。王某见方某头摇、手抖,即称方某身上有脏东西、邪气,需禁食进行医治。当日晚,被告人汤某即将妻子方某送至王某家中,并按王某的要求叫来被告人陈某帮忙。次日,王某、汤某、陈某即开始对方某禁食,共连续禁食五天。在此期间,方某多次要求喝水、吃饭、回家,均遭三被告人拒绝。三被告人为防止方某离开,还将王某家门关上,由三被告人及王某安排的其他三位村民轮流看门、值班。在方某强行要求离开时,三被告人还对方某实施了拖、拽及皮带抽打等暴力行为。2004年9月18日早晨,方某在禁食五天后,因长时间禁食、禁饮致有效循环血容量不足,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审判]:

2004年12月1日,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等三人犯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于同月13日撤回起诉。2005年1月11日,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又以三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再次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本案事实未提出异议,但对于本案的定性,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认为应认定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与指控的非法拘禁罪相比,认定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更加适宜。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等三人采用禁闭的方法,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方某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对于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故辩护人提出“三被告人的行为应定

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案中,三被告人的行为同时符合非法拘禁罪与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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