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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
2016年10月2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对此类行为说“不”。
案例一:诉讼中虚假举证被判高额罚款——黎某威等与某实业公司、某环球公司返还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黎某威系某实业公司及某环球公司的股东。某实业公司重组后,从某环球公司处获得涉案发明专利权。后新旧股东产生矛盾,原股东黎某威声称某实业公司与某环球公司之间存在专利转让协议,私自将涉案专利转回某环球公司。某实业公司遂以黎某威等侵占公司财产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涉案专利权。
【判决结果】
广州中院一审判决支持某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黎某威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广东高院审理查明,两公司间不存在真实的专利转让关系,遂告知上诉人黎某威涉嫌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但黎某威仍继续以伪造证据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广东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黎某威、某环球公司分别罚款人民币10万元和50万元。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民事诉讼中,诚实举证,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关系到正常的诉讼秩序和司法裁判的公正高效。本案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广东高院对不诚信诉讼的个人作出的首起“顶格罚款”案件。公众应引以为戒,在社会活动中,要以诚实信用为原则,以法治作为基本思维方式,敬畏法律,在法律框架内循合法途径解决。
案例二:拒不赡养遗弃老人被判刑——漆某遗弃案 【基本案情】
陈某与漆某系母子关系,陈某2008年初被诊断患有精神疾病。2009年8月份,陈某丈夫去世后,独自生活。后由于陈某患病不能独立生活,于2012年初被当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送至医院救助治疗。漆某对陈某患病治疗的情况不管不顾,并且停止支付房贷及购买养老保险,拒绝赡养其母陈某。2012年底,陈某的母亲作为陈某的监护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外孙漆某履行赡养义务,法院作出判决,但漆某未履行。2014年1月12日,被告人漆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判决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漆某对其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母亲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法院依法以遗弃罪判处被告人漆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身为子女天经地义的责任,也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义务。本案被告人漆某明知其母患有精神疾病而不妥善照顾,致使亲生母亲流落街头,甚至在法院判决其履行赡养义务后,仍是不管不顾,最终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办案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做到“百善孝为先”,让老人“怡养天年”。
案例三: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胡某某等诉胡某党等赡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夫妇胡某某、李某某生育七个孩子,自1994年到2014年,胡某某一直跟随其中一被告胡某党生活,李某某跟随被告胡某雀生活。后因家庭琐事,两原告分别从胡某党、胡某雀家里搬出来生活,但原告的七个孩子并未及时支付赡养费,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七被告每月支付1200元生活费。被告胡某以分家时由原告指定分得的两间房屋,属其名下财产,除此外再无其他财产,不应要求其一人承担赡养义务为由,拒绝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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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英德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作为赡养义务人的七被告虽然口头同意赡养父母,但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赡养费,被告的行为不仅违背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有悖于中华民族爱老、敬老的传统善良美德。故判决七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171元。
【典型意义】
子女赡养年迈的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英德市人民法院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审理此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和判决,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向社会宣扬了爱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是公民的义务。
案例四:司法倡导邻里关系“以和为贵”——张某某诉朱某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和朱某某比邻而居。朱某某长期每天早上和晚上在门口烧香,逢年过节更是要燃烧大量的香纸、蜡烛,造成楼层通道空气浑浊且造成了消防隐患,引起了邻居张某某的不满。张某某多次建议朱某某停止烧香行为,但朱某某认为烧香是宗教习俗行为,张某某不应干预。2013年7月22日,双方再次因烧香问题发生争执、互相谩骂,争执中朱某某还将张某某家的木门踢烂。
【判决结果】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朱某某在消防通道烧香的行为,已产生安全隐患,在他人劝阻后未及时沟通并作出相应处理,反而采取暴力措施导致矛盾升级,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判决朱某某支付维修费和误工费合计3000余元。
【典型意义】
邻里间因鸡毛蒜皮小事大打出手、对簿公堂的事时有发生。如果每个人在邻里关系当中,都能抱持“以和为贵”、“远亲不如近邻”的传统美德,多进行换位思考,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便能减少许多的纷争,构建和谐邻里关系。
案例五: “路怒症”引发刑事案件——黄某泉、黄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15日,被告人黄某泉驾驶小轿车与曾某强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纠纷。曾某强的朋友钟某兵看见后,与被告人黄某泉发生扭打。被告人黄某泉的儿子被告人黄某拿了一根棒球棍和被告人黄某泉一起殴打被害人钟某兵,造成钟某兵轻伤。
【判决结果】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某泉、黄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路怒症”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不仅仅是一种不文明的驾驶行为,而且是一颗马路上的“定时炸弹”,一旦被引爆,小则造成交通堵塞,大则引发事故,伤己伤人,更有甚者因此而锒铛入狱,在自己的人生路上留下“犯罪前科”污点。克服“路怒症”,提倡文明驾驶,遵守社会公德,让马路上不再充斥着暴虐的因子,畅通和谐社会的行进之路。
案例六:违约的“代价”——肖某某夫妇诉李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16日,肖某某夫妇购买了李某某位于东莞塘厦行政中心区附近的一套三居室房子,并支付了2万元定金。然而合同签订后,李某某一直借故推脱,不肯配合办理房子过户手续。经肖某某夫妇书面催促,并给出合理宽限期,李某某仍然没有如约办理。无奈之下,肖某某夫妇将李某某作为被告,房地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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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中介公司作为第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并赔偿违约金12万元。
【判决结果】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中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被告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解除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退还原告购房定金2万元,并按照双方约定总楼价款838000元的10%支付违约金,即83800元。
【典型意义】
诚实守信,是现代法制社会的基本法律准则,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市场交易总有涨有跌,不管房价是上涨还是下跌,契约精神都是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该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也是做人的基本准则。
案例七:考试作弊受到法律严惩——李某甲等组织考试作弊案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某甲购买设备用于机动车驾驶学员在考试中作弊。被告人李某乙负责教学员如何使用作弊设备。2016年1月3日,被告人秦某甲联系被告人吴某甲、李某乙帮助其学员谭某甲、吴某丙通过科目四考试,后谭某甲和吴某丙在考试作弊中被现场查获。2016年1月5日,沈某甲通过被告人蔡某甲,联系李某甲、李某乙帮助其通过科目一考试,后蔡某甲、沈某甲在考试作弊中被当场查获。
【判决结果】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吴某甲、秦某甲、蔡某甲结伙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秦某甲、蔡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五名被告人均被判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考试作弊现象层出不穷,影响极坏,人民法院对考试作弊行为依法予以惩治,净化考试环境,坚决维护国家考试的严肃性,体现出法律维护社会诚信和公平竞争的价值指向,树立良好社会风气,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和诚实守法的社会环境。
案例八:微信公众号“恶意中伤”不是法外之地——某化妆品公司诉某科技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25日,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曝光朋友圈热卖毁容护肤品,请介绍给你的仇人》一文,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肆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大肆运用侮辱性言语,“图文并茂”地攻击诋毁原告旗下的面膜产品,严重损害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原告的损失。
【判决结果】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对其微信公众号上推送文章涉及的产品质量问题未经核实,内容失实,对于侵权结果的发生具有显著过错。判处被告应向原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典型意义】
微信公众号作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信息传播平台,应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采写传播信息,而不应弄虚作假,为了追求轰动效应而捏造、歪曲事实。本案教育和警示了新媒体传播行业的从业者应恪守职业道德准则,自觉维护网络舆论秩序,传播网络法治正能量。
案例九:合同诈骗受到法律制裁——被告人廖某某合同诈骗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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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5日,被告人廖某某与方某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方某某为廖某某提供借款1536万元,廖某某以次日到期的浦发银行理财产品作为抵(质)押,借款期限一天,在该理财金到账后由方某某自行划走理财产品作为还款。协议签订后,廖某某收到汇款1536万元,却用其持有的另一张居民身份证向银行挂失浦发银行卡,补办新卡,并将卡内已到账的1536万元理财金分数次转移,用于清偿其他债务。
【判决结果】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万元。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案被告人以借款之名行诈骗之实,造成被害人一方重大损失,损害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商品社会的诚实信用原则,在社会上影响恶劣,依法应予严惩。
案例十:电商发布虚假广告被判赔——区某某诉某丝绸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28日,原告通过网购在被告处购买一套真丝床单,价格6600元。购买时,网页广告宣传该商品具有滋养肌肤,维护皮肤水分平衡,促进血液循环,延缓衰老等功效,还有名人宋美龄的形象。原告收货后,发现涉案商品内外包装上没有厂名厂址等信息,也没有广告宣传的功效,遂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66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19800元。
【判决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的广告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构成欺诈。判决被告向原告返回货款6600元,并赔偿原告19800元。
【典型意义】
打击网络虚假广告,杜绝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倡导网店经营者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创建文明守信的网络交易环境,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对于网店经营者利用网络销售的便利性,向消费者出售伪劣产品、“货不对板”夸大宣传的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的损失,法律将予以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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