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准则三条例讲稿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两准则三条例”。
扎紧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
——“两准则三条例”解读
序 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始终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以党章为根本遵循,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强调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注重顶层设计、总体规划、系统推进,贯彻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坚持问题导向,一切从实际出发,针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按照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的原则,把党的建设中的成功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新实践转化为制度成果,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制度利器,取得显著成效。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要求,十八大以来共制定、修订66部中央党内法规,占168部现行有效中央党内法规的近四成。这一部部党内法规,既体现出党中央管党治党的新理念新思想新实践,也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制度保障。
2015年10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出台。两部党内法规重点针对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和遵守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将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
— 1 — 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等实践成果上升固化为纪律条文,实现了坚持高标准与守住底线的统一。
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问责条例》的通过、颁布和生效,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推进的一个重要措施。标志着问责工作迈出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关键一步。
2016年11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和《监督条例》紧紧围绕全面从严治党这个主题,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充分反映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经验新成果,并结合新的实践提出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为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提供了根本遵循。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就是我们今天要一起学习的“两准则三条例”。围绕“如何认识、学习、贯彻、执行‘两准则三条例’”这个主题,今天我主要从二个方面来一起学习:第一,“两准则三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第二,分别对“两准则三条例”的主要内容、结构进行一下梳理和分析。
第一部分、“两准则三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
我们主要从三个角度来认识和把握“两准则三条例”的重要 — 2 — 作用和意义。
一、“两准则三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主题,总书记提出了六个字,就是全面从严治党。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后,党的建设翻开新的一页。为什么说十八大以后的这四年多是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新时期?就是因为党的十八大之后,全党以全面从严治党为主题、主轴、主干,大规模开展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党,顾名思义,就是要完善从严治党的方方面面的制度。孟子说:“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要画出方形和圆形,必须依靠圆规和曲尺。于人类社会而言,“规矩”就是制度。制度之所以被认为具有根本性、长期性、连续性、稳定性,根本在于其以一套合乎时宜的规则,提供相对稳定的预期,从而有效指导人们的行为。对一个国家、一个政党而言,同样如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治本之策。”这一要求之所以重要,就在于一方面它突出了执政党对制度对于自身建设重要性的充分认识,另一方面它说明,一个全面、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将有助于党内法规的系统性、协调性、统一性,为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打下良好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两准则三条例”的生效和实施就是管党治党进一步深化的重要举措和重要保证。因此,我们要从整个大背景、从“两准则三
— 3 — 条例”的政治功能,以及它对于管党治党的整体作用上来认识其重要性。
二、“两准则三条例”的生效实施对解决宽松软问题有独到的作用
首先来看,党的建设要靠全面从严治党来推进这个重大工程,也就是说,党的建设工程的主题就是全面从严治党。那么,全面从严治党锁定的问题是什么?从现象上看,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解决、纠正、防范宽松软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的讲话中就明确提出,我们在管党治党方面存在着一般性的、普遍性的弊端,就是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简单地讲就是三个字——宽松软。宽松软是怎么造成的?管党治党宽松软是现象,在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后果。那么,既有后果,就有前因。本来党纪党规要严明严肃,结果在实践中从“宽”了,甚至有时候我们叫“宽的没边了”,这实际上就把党规党纪的标准和约束给肢解了,这是“宽”。我们本来要在实践中严格按照党规党纪执行党的纪律,但实际上却常变得松松垮垮,对于文字的规定也落实不了,这是“松”。那么“软”是什么?大家知道,纪律、法规都要有一定的强度和硬度。什么叫强度和硬度呢?就是要有权威、执行力,要展示力量,这样在实践中才能发挥作用。所以,我们在管党治党中出现的“软”,就是指党的纪律、法规丧失了应有的硬度和强度,而变成松紧带,想长就长、想短就短,任人选择性地执行。
三、“两准则三条例”的生效实施促进了制度治党和依规治 — 4 — 党的进程
这个作用的核心讲的就是管党治党是一个制度化不断增强的过程。首先,管党治党本身就是一个制度化的过程,要讲规矩、讲条例、有章法,严格按照党章党规来推进落实。同时,通过制度化进程来落实管党治党,本身又形成了整个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基础和底托。从这个意义上说,全面从严治党也是一个制度化的实践活动。既然我们承认全面从严治党是一个制度化实践活动,是不是就要提高这个活动本身规范化水平?也就是说,管党治党做了什么事,要有依据,依据是什么?就是党规。管党治党要有遵从,遵从是什么?就是党纪。不能张三一套、李四一套,这样就是非制度化,党规党法不能形成体系,不能按照一个整体体系结构发挥作用,就很可能使得管党治党沦为人治的,或者是被一些偶然因素支配的一种活动,而这明显不是我们党的建设的状态。所以,“两准则三条例”的生效实施,极大地提高了我们管党治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水平。这个意义是至关重要的。
下面我们就进行今天学习的第二部分,分别对“两准则三条例”的主要内容、结构进行一下梳理和分析。
第二部分、“两准则三条例”的主要内容、结构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新修订的《准则》共8条、281字;从只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到面向全体党员并突出“关键少数”;从52项禁止性的行为
— 5 — 规范,到紧扣廉洁自律坚持正面倡导,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是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
(一)“四个必须”、“四个坚持”、“四个自觉”
《准则》开篇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
四个必须
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理想信念就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理想信念是总开关,是共产党员的精神支柱,也是廉洁自律的根本。
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我们党从七大开始,就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党的根本宗旨写入党章。只有坚持根本宗旨,才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维护而不是损害人民利益,从而使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广泛、深厚、可靠的群众基础。
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继承和吸收了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是我们党在领导各族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实践中铸炼出来的,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伟大创造精神的生动体现,是激励我们不懈奋斗的强大精神力量。继承和发扬这些优良传统和作风,是真正经受住权力、金钱、美色等各种考验的重要保证。
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思想纯洁是马克思主义政党 — 6 — 保持纯洁性的根本,道德高尚是清正廉洁的基础。廉洁自律,内心的自我约束才是最管用的。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就是要提升道德境界,自觉远离低级趣味,自觉抵制歪风邪气。做到了这些,也就筑牢了廉洁自律的心理防线。
“四个坚持”:设置保持廉洁本色的道德标准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这是要求处理好“公与私”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衡量党性强弱的根本尺子是公私二字。作为共产党员,只有事事出于公心,克制自己的私心,才能有正确的是非观、义利观、事业观,才能把群众装在心里,才能光明正大、堂堂正正。广大党员要划清公与私的界限,把“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作为一条底线来坚守。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这是要求处理好“廉与腐”的关系。腐败是社会毒瘤。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始终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全体党员都要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保持清醒头脑,不取身外之物、不贪不义之财,不为物欲所累、不做出格之事。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这是要求处理好“俭与奢”的关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党的传家宝,对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推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奢侈浪费不仅浪费钱财,更重要的是销蚀奋斗精神,败坏社会风气,同样是一种腐败行为,同样能导致人
— 7 — 亡政息。“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破由奢。”广大党员在新时代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坚守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观念,做到艰苦朴素,勤俭办一切事情。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这是要求处理好“苦与乐”的关系。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多做贡献,是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心中装着人民,心中装着党的事业,是共产党人应有的品格。共产党员只有做到先吃苦、后享乐,肯吃苦、多奉献,群众才会信任你、跟着你。如果共产党员见困难就让,见便宜就上,长此以往,终将被群众所抛弃。
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勤俭节约、甘于奉献这“四个坚持”为全体党员设置了保持廉洁本色的道德标准,为共产党员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和严格自律提供了一个具体、清晰的法规依据和执行标准。全体党员要不断进行对照,提高自律意识,防微杜渐,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打下牢固基础。
“四个自觉”:让“关键少数”发挥表率作用
《准则》在对党员作出廉洁自律规范的同时,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围绕从政、用权、修身、齐家四个方面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落实好《准则》,身体力行,模范践行,严格自律正己,大胆履责正人,做廉洁自律的表率。
(二)新《准则》的五个亮点
— 8 —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鲜明提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有五个方面亮点:
一是紧扣“廉洁自律”。原《准则》“廉洁”主题不够突出,有一些内容与“廉洁”主题无直接关联。作为“道德宣示”和“庄严承诺”,新修订的《准则》聚焦“廉洁自律”主题,去除原《准则》中与“廉洁自律”无直接关系的内容,突出“廉洁”和“自律”这两个关键词,强调内在约束要求。
二是坚持正面倡导。原《准则》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采用负面清单的形式,规定“8个禁止”“52个不准”,只明确不能做什么,而对应当做什么缺乏明确规定。新修订的《准则》变“不准”为“自觉”,把原有负面清单相关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条例》,按照道德规范从高不从低的要求,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的正面倡导。
三是面向全体党员。原《准则》的适用范围是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未能涵盖8700多万全体党员。这次修订,按照党章党要管党要求把适用范围扩大到了8700万党员,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四是突出“关键少数”。新修订的《准则》在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的基础上,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突出问题导向,围绕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四个方面,提出比普通党员要求更高的“四个自觉”的廉洁自律规范。
五是删繁就简,使全体党员易懂易记。原《准则》共4部
— 9 — 分、18条、3600余字,新修订的《准则》共8条、281字,简明扼要,一目了然,便于全体党员、党员领导干部理解掌握和遵照执行。
(三)如何执行《廉洁自律准则》
刚才给大家介绍了《廉洁自律准则》的五个亮点,《准则》的内容是非常的简洁,具体规定也是很原则,那么在执行当中应该如何去执行和落实?
法规的执行从来是一靠自觉,二靠监督。《廉洁自律准则》作为党内的法规,是没有罚则的,都是正面的倡导,全部是正面要求,广大领导干部、党员要促进他们努力身体力行,去自觉做到。这从它的题目“自律”也能够看出来,《准则》的执行更主要还是靠党员和领导干部的自觉、自律、自我约束去落实;但是,任何法规的执行,包括这个《准则》,与单纯的道德规范不同,离不开有约束力的纪律和惩戒机制来督促、保障执行。
也就是说,《廉洁自律准则》也必须通过强有力的监督检查、严肃的惩戒机制,来保证其贯彻执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审议两项法规时强调,“我们把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这些手段给了大家,该用的都要坚决用起来。”实际上,《廉洁自律准则》的每一条正面要求,反过来看,背后都有惩戒制约机制提供保证,关键还是在执纪。比如《准则》第一条规定“坚持公私分明”、第五条“廉洁从政”、第六条“廉洁用权”的规定,都能在《条例》的廉洁纪律、组织纪律等具体规定中找到处分的依据。这一点我们在学习中一定要讲清楚、弄明白,— 10 — 不做违规触纪的糊涂人。因此,我们贯彻执行《廉洁自律准则》,要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在具体执纪过程中,要坚持把《廉洁自律准则》与《党纪处分条例》的执行结合起来,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抓早抓小,违纪必究。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修订的《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万余字,突出党章对纪律的要求,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做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提供了强大的纪律保障。在十八大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背景下,新条例的修订意义重大:通过制度的刚性和建设性力量,真正实现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
(一)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的新特点
一是将党章相关内容具体化,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新修订的《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分则各章的内容。根据党章规定的党员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的要求,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中规定“搞团团伙伙、— 11 — 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等纪律处分条款。
二是将违反党的纪律行为整合修订为6类。新修订的《条例》将原来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修订为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行为等6类,实现纪法分开。
三是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党的各类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任其发展,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能力,最终都会破坏党的政治纪律。必须把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中增设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组织或者参加迷信活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以及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违纪条款。
四是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原《条例》存在纪法不分问题,把公民不能违反的法律底线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底线,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新修订的《条例》去除与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强调把纪律挺在前面。
其一是纪法分开。凡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不再作重复规定,共删除70多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
其二是纪严于法。新修订的《条例》对党员违纪行为作出比法律更严格的规定,一些尽管属于不违法的行为但要受到党纪约束。
其三是纪在法前。新修订的《条例》在总则中明确将“党 — 12 — 要管党、从严治党”作为党纪处分工作的原则。同时,在删除与国法相重复的内容后,对于如何追究党员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党纪责任,新修订的《条例》分别用专门条款分别作出规定,实现党纪与国法有效衔接。
五是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新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三年来的丰富实践为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新修订的《条例》充分体现了这方面的实践成果。比如,总结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对“四风”实践成果,增加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生活奢靡等违纪条款。
此外,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列入违反工作纪律行为,明确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予以纪律处分。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抽查核实工作和集中清理裸官、档案造假等工作的需要,增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违纪条款。突出群众纪律,新增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等违纪条款。
(二)纪律处分的种类、措施及运用规则等 *适用范围
— 13 —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违纪概念如何界定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包括哪几类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纪如何处理
(一)改组;
(二)解散
*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哪些情形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 14 — *如何实现“纪”与“法”的有效衔接
《条例》通过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党纪处分与国法处理的有效衔接。
一是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二是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这种情况与上一种情况的差别在于,前者规定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情节比较严重;而后者所针对的行为不涉及犯罪,仅仅在客观表现上有刑法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犯罪行为要轻微得多。
三是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本条规定针对的是党员有违反刑法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比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关法、财政法律法规等行为。
四是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以及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是本次修订新增的内容,以实现纪法之间有效衔接。
— 15 — 五是规定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因犯罪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或者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这是沿用和保留了原《条例》的规定。针对的是“党员有犯罪行为,且受到了刑事处罚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的情况。
(三)六大纪律具体内容及运用
此处对六大纪律具体内容及运用不进行展开,有机会时可专门设专题交流。
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党中央制定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为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解决没有人负责的问题而制定的面向全体党员、追责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选人用人失察、任用干部连续出现问题,巡视整改不落实等问题的条例,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于2016年6月28日审议并通过,自2016 — 16 — 年7月8日起试行。
《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标志性意义。《条例》是规范问责工作的,而问责工作又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问责工作、问责制度的功能和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是全面从严治党能否有效推进并取得预期目标的重要保证。假如党员领导干部不能履职,不能尽责,甚至失职失责的话,全面从严治党就难以保证。所以《条例》的实施是全面从严治党走向制度化、进一步获得有效保障的重要措施。
下面,我们对《问责条例》的主干结构、重点内容作一些梳理和分析。
《问责条例》的篇幅不长,一共13条,1700 多个字,但内容极其精炼,结构科学合理。
我们大致上可以概括为七大方面的重点内容。下面按顺序来分别谈一谈。
(一)问责的目的和依据
《条例》规范的是问责工作,问责的目的是什么?意义是什么?言简意赅,非常清晰。全面从严治党,这就是目的。我们前面也提到问责工作就是为从严治党服务的,问责是从严治党的手段,目的就是为了全面从严治党。
作为党规就要有依据。《问责条例》的依据就是《中国共产党章程》。《问责条例》作为党内一项重要法规,它的立法依据、法源就来自于党章。这是第一个重点问题,言简意赅,— 17 — 文字不多,但目标锁定非常突出,就是“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二)问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坚持的原则
首先,《条例》确定的党的问责工作的指导思想,就是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有哪些?《条例》第三条规定了四项原则,也就是党的问责工作必须坚持四项原则。这四项原则从四个方面揭示了党的问责工作的规律和特点。
第一项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第二项原则,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第三项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第四项原则,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三)问责的主体和对象
主要体现在《问责条例》的第四条。问责就是追究责任,就涉及谁问、问谁、问什么、怎么问这些重要因素,这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构建。那么,问责的主体、对象就涉及谁问、问谁两个要素。
《条例》第四条规定,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 — 18 — 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这就清晰了问责主体,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来问责。那么,问责的对象是谁?《条例》也作了清晰的规定,主要是两大类:一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这里主要是讲党的主体责任,尤其是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除了党委(党组)之外,还有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二是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承担监督责任,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四)问责的责任划分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这三句话实际上确定了责任的三类划分。
(五)问责情形
《条例》规定了六个方面的问责情形,就是六项事由。出现这六种情况就会启动对某些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问责,这叫问责情形。问责情形可以简单概括为六大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党的领导弱化。具体表现为,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
第二个方面是党的建设缺失。在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方面滑坡,没人管了,放任了。
第三个方面是从严治党。从严治党紧扣现实。比如,主体
— 19 — 责任监督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宽松软”。
第四个方面是维护党的纪律。主要集中在党的纪律是否严格落实,党的纪律应该是严明严肃的。
第五个方面,推进党风廉政方面的工作建设不坚决、不扎实。主要表现为在自身管辖的范围内,歪风邪气压不下去,而且还出现泛滥蔓延的情况。
第六个方面是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这六个方面都集中在一个什么问题上?一个共性——管党治党。党内问责的一个主题就是管党治党。
(六)问责方式
《条例》的第六个重点问题是问责方式。
问责对象从构成主体上有两类:一类是组织,一类是个人,也就是领导干部。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第二种,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第三种,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领导干部的追责措施是四种。一是通报。二是诫勉。三是组织调整。四是纪律处分。
这七种追责方式和追责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 20 —
(七)问责的决定和执行
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就是要根据管人管事的权限划分来确定问责的主体。
问责决定之后就要执行。所以《条例》第九条就谈问责作出决定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
《条例》第十条规定是问责多长时间有效,讲得非常清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我们要谈《问责条例》的重点内容,就是我们刚才梳理的七大方面。
四、《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将十八大以来的新做法新经验固化为党内法规,成为未来党内政治生活的基本遵循。
《准则》的制定,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着力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突出问题导向,着眼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时代性、战斗性,对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做出了系统规范。准则分三大板块、12个部分
(一)第一板块序言。
— 21 — 序言即是总论,阐述党内政治生活的重大作用和历史经验、存在的突出问题、面临的形势任务以及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性紧迫性,提出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目标要求。
党内政治生活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在一些党员、干部包括高级干部中,理想信念不坚定、对党不忠诚、纪律松弛、脱离群众、独断专行、弄虚作假、庸懒无为,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好人主义、宗派主义、山头主义、拜金主义不同程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突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现象屡禁不止,滥用权力、贪污受贿、腐化堕落、违法乱纪等现象滋生蔓延。特别是高级干部中极少数人政治野心膨胀、权欲熏心,搞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谋取权位等政治阴谋活动。
重点和关键: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关键是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准则》中明确地提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是重点,高级领导干部是关键。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其他的一般的党员就没有责任。加强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是全党的事,我们每一个党员都具有自己应该担负的责任。所以,要注意防止认为完善党内政治生活是领导的事、是中央的事等等不正确的认识。真正的好的党内政治生活环境是由我们大家共同来营造、共同来创建的。如果我们一个普通的党员,都认为严 — 22 — 肃党内政治生活是别人的事,不能从自己自身要求做起,那么恐怕很多问题最终也很难得到真正地解决。
(二)第二板块分论
分论是主体部分,围绕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12个方面分别提出明确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1.坚定理想信念
必须把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作为毕生追求;必须永远保持建党时中国共产党人的奋斗精神;必须加强学习。
2.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贯穿于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全过程;坚决捍卫党的基本路线。
3.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全党必须自觉服从党中央领导;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全党必须自觉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
4.严明党的政治纪律
同一切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不准在党内搞小山
— 23 — 头、小圈子、小团伙,严禁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党内不准搞拉拉扯扯、吹吹拍拍、阿谀奉承。
5.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决不允许在群众面前自以为是、盛气凌人,决不允许当官做老爷、漠视群众疾苦,更不允许欺压群众、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提高做群众工作能力;坚持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同干部群众谈心、群众满意度测评等制度;党员、干部必须顾全大局,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6.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织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任何人都不能向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
7.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
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党内选举必须体现选举人意志,规范和完善选举制度规则;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提倡实名举报。
8.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
— 24 —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干部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选人用人必须强化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党的各级组织必须自觉防范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种种偏向;党内不准搞人身依附关系;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
9.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坚持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坚持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
10.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批评和自我批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党员、干部必须严于自我解剖,对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剖析原因,认真整改;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带头从谏如流、敢于直言。
11.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加强自律、慎独慎微,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在行使权力、廉政勤政方面存在的问题
12.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抵制潜规则,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
三、第三板块结束语
— 25 — 主要讲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高级干部带头示范,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从整个文件的布局来看,它给我们绘制了一个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清晰的总体蓝图。在这个制度中,围绕党内政治生活,给党的建设各个方面的工作以明确定位。一是它明确了要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应该做哪些方面的工作,我们做的这些工作对现实中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有什么具体的作用、具体的意义。这样一来,我们的工作思路就非常的明确,目标就非常的清晰了。二是加强党的建设,解决党的建设各个方面的问题,同时也就知道我们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应该从源头上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解决好哪些方面的问题。
所以,从这一点上来讲,这次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于我们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既然《准则》中对所有这些问题做了明确的定位,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当然也就要按照《准则》的要求来总体把握、全面推进。因为在现实中,我们也能体验到,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工作,它的内在的这种关联性越来越强。所以,在推进党的建设过程中,我们必须考虑到各方面工作之间的这种内在联系。我想中央提出来要全面推进从严治党,本身也就具有这样的意义,就是我们推进从严治党方面一个新的要求,一个整体性的思路。
《准则》从十二个方面对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作出了规定,— 26 — 如何落实?要把握好关键环节,突出抓好五个方面。
第一,把加强思想教育作为首要任务。第二,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关键。第三,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是组织保证。
第四,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是重要载体和手段。
第五,加强制度建设是根本保障。
当然,对于准则中所提出的这12个方面工作的具体要求,我们在实际的工作中就要认真地去理解、具体地去把握。只有我们把各个方面工作都扎扎实实地做好了,它才能对于我们从整体上提高党内政治生活的科学化水平,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也才能达到我们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提高党内生活质量的这么一个目标。
五、《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监督条例)是一部非常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唯一一部由中央全会审议通过的条例。《监督条例》共8章47条,明确了党内监督的任务、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等。同时,对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四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等作出规定。
(一)主要结构
条例8章、47条,分为三大板块:第一章是总则,构成第— 27 — 一板块,列了9条,主要明确立规目的和依据,阐述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以及强化自我监督、构建党内监督体系等重要问题。第二章至第五章构成第二板块,是条例的主体部分,列了27条,分别就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这4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以及相应监督制度作出规定,形成了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二)指导思想
《监督条例》明确指出,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 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三)重要原则
《监督条例》在总则方面列举了几条重要原则。一是明确规定“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二是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所以党内监督要遵循、要贯彻,也要落实民主集中制,不能有 — 28 — 所偏离。三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这项原则讲的是规律。从根本上说,党内监督在于经常、长期。经常就是日常,长期是指要常抓不懈。这样,监督的效力、效能才能够充分体现出来。从规律来看,就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就是监督的结果。
(四)任务和目标
这一点在《监督条例》里讲得非常清楚:“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那么,党内监督工作的目标是什么?《监督条例》中提出了“三个保证”。第一,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第二,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第三,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党内监督重点是实现这三个保证,让党的组织、党员和党的领导干部都能履职尽责,最终使得这几个方面的目标实现,也就等同于管党治党的使命达成了。
(五)党内监督事项
党内监督的重点无外乎一个是重点事,一个是重点人,所以说党内监督要盯紧重点事,盯紧重点人。
八个方面需要重点关注、重点解决。
一是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二是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三是坚持民主集
— 29 — 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四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五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六是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七是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八是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监督重点对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主要领导干部承担着最大的管党治党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就要把他们作为重点的监督对象,尤其是党组织的一把手、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
(六)监督重点手段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批评自我批评是相互监督;约谈函询是组织对党员的监督,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就是告诫、提示、督促;党内监督就是要把一些问题、不良作风、需要纠正的事项等尽量解决在 — 30 — 轻微的、萌芽的、初期的状态,使得问题不至于由小变大、由小错变大错。如果对于小错没有及时采取批评和自我批评、相互提醒、告诫、警示,结果把小问题变成大问题,最终酿成大祸,这个时候有问题的干部就需要被处理了。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采取大量的批评教育、约谈提醒等工作、对小问题予以高度的重视和及时的监督,虽然相对轻微,但是却是挺在前面的监督手段,实际上就是全面从严治党。而且从它的效果看,是可以挽救干部的。
(七)监督体系
就是“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监督条例》清晰地告诉我们,中国共产党内监督体系由六大要素完整有机地整合而成。具体内容不再展开。
结 语
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从严治党靠教育,也靠制度,二者一柔一刚,要同向发力、同时发力。”思想教育只有结合制度规定来进行,通过制度化安排予以保障,将思想建党和制度建党紧密结合,才能充分发挥内外之功,增强管党治党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人曾概括说:“《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执政以来的首份廉洁自律‘正面清单’,重在立德向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纪法分开、纪比法严的‘负面清单’,— 31 — 重在立规纠错;总结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和修订的党内法规,除了与时俱进外,另一个鲜明特色就是强化了协同性,使得党内法规的匹配性、操作性、实用性明显提高,党内生活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党内民主制度体系更加完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治本之策。”这一要求之所以重要,就在于一方面它突出了执政党对制度对于自身建设重要性的充分认识,另一方面它说明,一个全面、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将有助于党内法规的系统性、协调性、统一性,为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打下良好的基础。制度治党,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党的建设领域的体现和运用。
责不在于重,而在于必行。落实各项党内法规,最重要是使制度严起来,落实人人平等原则,加大执行力度,强化监督检查,完善惩处追责机制,严防“破窗效应”,发挥“热炉效应”,真正做到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案 例 节 选
一、违反政治纪律
— 32 — 李某某系资阳某校副校长,2011年至2014年期间,李某某4次在学校教师交流QQ群中用自己的自用QQ账号转载他人在网上散布的妄议党委、政府的一些不良信息、党中央召开十八大的政治段子、党中央解决四风问题的政治段子,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不良影响。
李某某身为领导干部,数次在学校教师QQ群内传播一些不符合共产党员身份的言论,丑化党和国家形象,且情节较重,属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经中共资阳市纪委常委会议2016年8月3日研究,决定给予李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二、违反组织纪律
2013年12月22日上午9时,雁江区南津镇第九届南津驿社区居委会选举大会在南津镇政府四楼会议室举行,该社区共有居民1968人,登记选民1831人,当天到会投票人数不足200人。吴某某(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选举大会,陈某某(镇财政所工作员)到会指导。大会通过并产生了监票员何某某(兼记录员)和雷某某,总监票员欧阳某,计票员魏某某等工作人员,为完成选举工作,上述工作人员共同商议虚构选举人数现场631人,委托投票1120人,共计1751人,并按虚增到的1751人来向参会选民发放选票,由选民按需填写后实际收回选票1755张,经工作组清点计1740张。根据公开计票结果罗某某、谭某某、黄某某分别当选。
— 33 — 吴某某等6人作为南津镇第九届南津驿社区换届选举大会工作人员,明知参会的选举代表未过半数,却未提出制止意见,且共同商议虚构选民人数、不正确履行工作,未如实反应大会选举情况和过程,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雁江区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和《南津镇南津驿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有关规定,属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经雁江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吴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陈某某、何某某、雷某某、魏某某、欧阳某党内警告处分。
三、违反廉洁纪律
安某某系资阳市某县地税局副局长,2015年11月,安某某给承建地税局职工集资房的承建商宏达公司具体负责人刘某某打招呼,让该公司在租赁机械设备时选择其侄儿媳妇家开办的顺源公司,通过刘某某协调安排,顺源公司顺利承揽到该项目的设备租赁业务。
2016年2月,安某某给四川鸿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某打招呼,请杨某某在鸿腾广场项目修建中给予顺源公司关照,杨某某给公司各个项目负责人打了招呼后,顺源公司顺利承揽到该项目租赁业务。
安某某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属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经中共资阳市纪委常委会2016年5月5日研究,决定给予安某某党内警告 — 34 — 处分。
四、违反群众纪律
2009年至2015年9月,邓某某任清流乡国土员期间,在为建房户办理国土审批手续过程中,收受清流乡翰林村村民唐某国、唐某金等5户以“代办费、辛苦费”等名义给予的现金合计5101元;收受清流乡翰林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唐某金、唐某曲给予的“感谢费”合计1000元。
邓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属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经2016年3月3日安岳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邓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五、违反工作纪律
陈某甲系资阳市某县房屋征收局党组书记、局长。2015年8月,该县纪委查处了县房屋征收局腐败窝案,将县房屋征收局副局长陈某乙等9名征收系统工作人员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县检察院;县纪委对周某等6名中共党员党纪立案调查,2015年12月给予周某等6人开除党籍处分。截止2016年5月县检察院已对陈某乙等9人提起公诉。
陈某甲身为县房屋征收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全县征收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抓得不实,重视不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导致全县征收系统出现腐败窝案,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属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经
— 35 — 2016年5月16日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陈某甲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六、违反生活纪律
胡某某系资阳市某机关驾驶员,中共党员,在简阳出差时,认识了简阳空压厂退休职工张某某(女性,现年53岁),两人多次联系后,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从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胡某某在自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到简阳市昕雅图酒店、张某某家中等地和张某某发生婚外不正当性关系。2015年12月,胡某某与妻子李某某离婚,并和张某某在简阳市同居,但一直未与其结婚。2016年5月23日,张某某到胡某某所在单位吵闹,之后多次找胡某某的领导、同事吵闹并打电话、发短信。7月8日,胡某某与李某某复婚,但与张某某的关系仍未妥善处理,张某某继续纠缠吵闹,造成了不良影响。
胡某某作为共产党员,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属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经中共资阳市纪委常委会议2016年10月27日研究,决定给予胡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七、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2013年12月7日中午,时任安岳县某镇党委书记雷某、镇长代某某(另案处理)在与受邀的10余名开发商共同座谈该镇青岗坝七号地开发事宜并实地考察后,雷某、代某某二人共同议定并安排按以下标准进行接待:在政府伙食团以每桌600元的标 — 36 — 准置办3桌席桌,购买两条中华烟及两件五粮液,餐后另送予参会开发商总计价值2000余元粉条、柠檬等土特产。雷某、代某某二人参与了该次接待。以上开支共计15570元,后由代某某经手到国税局以采购粉条和柠檬的名义开具发票并签字同意入账报销。
该镇政府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超标准公务接待,雷某身为中共党员、时任驯龙镇党委书记,对此应负领导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经2017年5月18日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雷某党内警告处分。
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唐某任资阳广播电视台台长期间,为逃避财务监管和少缴税款,决定用电视台的广告收入,置换相关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收支均不入财务账。2014年6月至2016年3月,市电视台与相关企业置换合计金额109.5458万元;李某某作为分管财务的副台长未提出反对意见,并具体参与经办执行,其经手金额109.5458万元;甘某某作为副台长,其分管经营中心期间对该行为未提出反对意见,并具体经办执行,其经手金额30.2万元;江某分管经营中心期间,未提出反对意见,并参与经办执行,其经手金额53.3518万元;张某某负责经营中心期间,未提出反对意见,并参与经办执行,其经手金额76.1474万元。
唐某、李某某、甘某某、江某、张某某明知资阳市广播电视台将广告宣传费用于置换产品,产品收入和消耗支出均未入财务账,另行设立账本予以登记,违反财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7 — 而决定或参与执行或经办,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经中共资阳市纪委常委会议2016年6月30日研究,决定分别给予李某某、甘某某、江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张某某行政警告处分;唐某因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给予开除党纪、开除公职处分。
— 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