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2另类投资子公司有关问题的回复意见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券商另类投资子公司”。
关于证券公司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
有关问题的回复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开展金融产品等投资业务的请示》(海证字[2011]第507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的审批程序
根据《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四条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证券公司设立从事金融产品等投资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另类投资子公司),应当事先按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章程有关对外投资重要条款进行变更,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金融产品等投资业务。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获得我会批准后,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
根据《关于首批授权11家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我会已授权上海等11家证监局审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等部分行政许可事项。上述证监局辖区内的公司因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而申请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应向其住所地证监局提出申请,并由该局受理、审核。
二、关于另类投资子公司的相关报备要求
为了做好对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的日常监管,参照《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将另类投资子公司的有关事项及时向住所地证监局进行报告。
抄送:各证监局机构处负责人 各证券公司合规总监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