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教发72号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发文稿)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方案”。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方案(试行)》的通知
(辽教发[2007]72号)
各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落实《辽宁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方案》精神,推动我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省教育厅制定了《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实施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落实普通高中培养目标、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保证,也是我省2009年高考方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要高度重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充分认识评价的目的意义和指导原则,正确把握评价的要求和操作程序,逐步建立重过程、促发展的新评价体系,并在实践中不断落实和完善综合素质评价方案。
2、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高中学校建立评价工作组织机构,制定评价实施细则,规范评价操作过程。学校要为每个学生建立完整的评价记录,力求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每个学生高中阶段的发展轨迹。要重视学生成长记录在综合素质评价中的作用,充分采集能够反映学生全面发展的相关资料和信息。每学期、每学年结束时,学校要对每个学生进行阶段性评价,并帮助学生制定改进计划。
3、各普通高中要自觉遵守评价规定,严格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和操作程序组织实施。凡在综合素质评价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对学生A等级的评定要坚持标准,实行公示;对某些项目达不到合格要求的学生,要重在帮助,促其改进。
4、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从2006级高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全省所有普通高中要在9月底以前成立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并完成制定本校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及为2006级高一年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补记工作。从2007年秋季新学期起,各普通高中正常开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5、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也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实施,以便与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相衔接,对进入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学生的学习成长过程给予全面、准确的评价。
6、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在执行《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在实践中提出修改意见,并将修改意见及时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与教师教育处。
附件: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
辽宁省教育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
根据《辽宁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实施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要坚持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以日常评价和学生的成长记录为基础,力求内容全面、客观,程序科学、规范,关注学生的特长和潜能,发挥评价促进学生发展的功能,建立科学的高中学生发展性评价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发展性原则。坚持新的课程评价理念,把终结性评价与形成性评价结合起来,注重学生的发展过程,发挥评价的激励、发展功能,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
2.全面性原则。评价要关注学生的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既关注全体发展又关注个体差异,实现评价内容的全面化。
3.过程性原则。评价要关注学生成长历程,把日常评价、成长记录与学科模块测试结合起来,把纸笔测试与平时作业、课堂表现、情景测验、行为观察、实验操作等结合起来,实现评价方式多样化。
4.互动性原则。评价要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通过交流互动,实现学生自评、学生互评、家长参评和教师评价相结合,实现评价主体的多元化。
三、评价内容与评价标准
(一)评价内容对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基础性发展目标和学科学习目标两项。
1、基础性发展目标
道德品质: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维护公德、关心集体、保护环境。
公民素养:自信、自尊、自强、自律、勤奋;对个人的行为负责;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具有社会责任感。
学习能力:有学习的愿望与兴趣,能运用各种学习方式来提高学习水平,有对自己的学习过程和学习结果进行反思的习惯;能够结合所学不同学科的知识,运用已有的经验和技能,独立分析并解决问题;具有初步的研究与创新能力。
交际与合作能力:能与他人一起确立目标并努力实现目标,尊重并理解他人的观点与处境;能评价和约束自己的行为;能综合地运用各种交流和沟通的方法进行合作。
运动与健康:积极参加体育运动,养成体育锻炼和良好的卫生习惯,能够掌握1-2项体育健身技能,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
审美与表现:能感受并欣赏生活、自然、艺术和科学中的美,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积极参加艺术活动,能用适当方式进行艺术表现或有一项艺术特长。
2、学科学习目标
学科学习目标是指各学科《课程标准》提出的,本学科学习的目标和各个学段学生应该达到的目标。各学科的修习情况按《辽宁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学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记录在《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手册》中。
(二)评价标准
1、道德品质、公民素养等方面的评定,凡符合基本标准者,可评为合格。
凡有突出问题,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基本标准,可暂不打等级,但要将突出问题如实记载。
有见义勇为等行为,得到省、市有关部门表彰;在关心集体、爱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保护环境、参加公益活动方面有突出表现并得到省、市有关部门嘉奖的,将具体内容填写在相应评价项目的“突出表现”栏中。
2、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方面的评定等级分A、B、C、D四级。
凡符合标准并有突出表现,且有详细、明确证据的(以附件形式提供),经学校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认,可评定为A;凡符合基本标准者,可评定为B或C;不符合基本要求者,评定为D。
凡评定为A等级的学生,必须有突出表现的有效记载,否则,视为无效。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学习能力方面评定为A:研究性学习成绩显著,得到社会的公认或权威部门的认可;学习主动、积极,各科成绩一贯优秀;小创造、小发明经过专业评价机构认证或者在省、市组织的相关活动中获奖;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论文、文学艺术作品;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竞赛活动中获得等级奖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方面评定为A:在校内外大型体育、文艺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身体素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优秀等级;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相关部门组织被认可的体育比赛的前十名获奖者,音乐、美术等比赛获三等奖以上(含集体项目);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比赛的前六名获奖者和各项音乐、美术等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获得者(含集体项目)。
四、评价方式与措施
1、重视日常评价。班主任、学科教师要在教育活动的全过程中,采用多样的、开放式的评价方法,了解每位学生的学习兴趣与习惯、学习状况与发展、学习特点与潜能等情况,对学生达到的学科和学段目标进行随机评价。
2、建立学生成长记录。成长记录中要收集能够反映学生学习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包括学生的自我评价、最佳作品、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记录、体育与文艺活动记录,教师、同学的观察和评价,来自家长的信息,考试和测验的信息等。成长记录要始终体现诚信的原则,记录的情况典型、客观、真实。成长记录每学期要展示一次,通过展示,让学生本人、同学、家长和教师对学生成长记录进行评价。学生成长记录是高中学生档案之一,具体方案见学生成长记录评价的操作与管理办法(辽教发[2006]97号)。
3、组织模块考试。模块考试根据每学段学习内容按时完成,具体内容见学业水平考试方案(待发)。
4、使用《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手册》作为促进学生发展性评价的载体和呈现方式,主要包括基础信息、学分修习状况、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突出特长表现、身体素质发展、基础素养发展、综合评价等。《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要在学校统一安排下,按时由班主任直接填写或组织填写,之后向学生个人公开、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开、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公开,并将其作为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评价的组织实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高度重视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学校要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主要包括明确的评价标准、清晰的评价程序以及相关责任人等内容。学校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审定评价结果,受理咨询、申诉和复议申请。
2、认真做好管理和实施工作。各普通高中要为每个学生建立成长记录袋。全省普通高中学生统一使用由省教育厅印制的《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每学年一册,在高中三年评价手册的基础上与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一起,形成电子总表,提供给有关高等学校。学校在组织实施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采取学生自评、同伴互评、任课教师评价、班主任评价、学校评价等方式进行评定。通过评价激励学生成长。
3、严格评价程序。在学期末和毕业前,学校应以书面形式将评价等级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各评价内容评定为A等次的学生要在学校公示15日以上。学生及其家长若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在公示期间向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或申请复议。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小组应在收到申诉或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学生及其家长如对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复议仍持有异议,可通过正常途径和程序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
4、加强检查和评估。各普通高中要认真做好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不定期组织专家组对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发现有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评价程序操作的,取消其相应的等级,并追究有关当事人和校长的责任。对在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存在非诚信现象的学校,省教育厅将采取措施查处,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突出的普通高中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