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养老的相关消息_山东省养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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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首推养老专项用地指标:以山东为全国首例 来源:中国房地产报作者:李克纯

2013年07月23日09:2

5“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按时完成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要制定和落实配套扶持政策,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形成政府、集体、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良好格局。”山东省副省长孙绍骋表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的第四天,即7月4日,山东省召开了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会。此次会议上,山东省政府表示,为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今年省政府将从土地、财政方面予以投入和扶持。其中,在土地方面,专门安排了5625亩用地指标;财政方面,省市两级财政将投入15亿元拉动。

由省政府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安排专项用地指标,这在全国还是首例。

这一明确的支持政策引发了市场广泛关注。针对山东省这一系列政策,中国房地产报记者也进行了追踪,多次向山东省民政厅、国土资源厅询问养老设施用地指标及财政支持落地事宜,但始终无果。

这样的状况也是市场所担心的。尽管省级政府有意推动养老设施用地落地,但在实际落实层面,由于部门间协调问题、利益问题、土地财政问题,这一关系养老机构发展及解决老龄化床位需求的关键环节一直停留在纸面上。广东省、四川省已有类似迹象。“全国第一家”

山东省是人口大省,更是老年人大省。在第六次人口普查时,山东省就以942.98万名(65岁以上)老人总量居全国老年人口榜首。据预测,到2015年,山东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1900多万,约占全省总人口的19.7%。其中,65岁以上的空巢老人将达到1000万人,80岁以上老年人将增加到308万人,失能和半失能老人将达到375万人。

按照规划,“十二五”末,山东省养老床位需求为81.34万张。调查结果显示,山东省目前养老床位实际缺口为73.94万张。

将近74万张的缺口!由公共财政兜底显然任务过重。而社会养老设施建设中却又面临着诸多难题。

以往社会民营企业兴办养老机构存在用地难、难以获得补贴等问题。在山东省政协举行的一次调研中,养老机构表示因缺乏具体有力的扶持政策,企业只能获得微利。这导致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积极性不高。

如何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解决庞大的老年人口带来的巨大养老服务需求,已经成为山东省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

2012年,山东省政府在制定《山东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同时,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了养老服务在建设规划、土地供应、资金投入、民办公助、税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扶持政策,为激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针对养老服务设施在建设中存在的规划难、用地难、用地指标少等问题,山东省要求各级政府将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非营利性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依法划拨用地,其他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适当优惠。2013年,山东省政府专门安排5625亩(不含青岛)用地指标,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在7月4日的座谈会上,山东省民政厅福善处处长苏道义介绍,“省政府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专项用地指标,这在全国是第一家”。

在财政支持方面,山东省决定在2013~2015年,每年投入不少于10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省级财政投入的带动下,今年全省17市列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达5亿多元,省市两级财政投入共计达15亿元,初步估算将拉动社会投资100亿元。

山东:养老机构可享多项用地、税费优惠政策

2012-12-09 08:34:44来源: 新华网山东频道

新华网山东频道12月8日电(记者娄辰)山东省日前出台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加快推动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养老服务机构在税收、用地等方面可享受多项优惠政策。

据了解,山东省要求各级政府将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非营利性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依法划拨用地;其他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以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并在地价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工业企业因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退出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要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

在税费方面,山东省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院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对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还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其他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养老服务业机构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山东省提出,“十二五”期间,山东省要新增养老床位25万张,养护型和医护型床位占到各类养老床位总量的30%以上,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实现日间照料服务覆盖全部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农村社区,基本实现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覆盖全省城乡社区,基本实现养老护理员全员持证上岗。(完)

山东潍坊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

2012-06-25 09:15:14来源: 齐鲁晚报

24日,记者从山东省潍坊市财政局获悉,面对日益庞大的老龄群体和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潍坊在全省率先制定了《关于推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通过“政策洼地”效应,如用地优惠、建设运营补助,吸引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事业,该意见今年7月起执行,计划到2015年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以上。

截至去年底,潍坊60岁以上老年人达150.36万,占总人口的17.1%,分别高于全省2.35个、全国3.4个百分点,老年人口总量位居全省第二位,处于老龄化快速增长期。为充分发挥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在应对人口老龄化快速增长中的积极作用,加快建立与潍坊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多元化养老服务体系,潍坊在全省率先制定了《关于推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

该意见按照“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购买服务”的原则,统筹机构布局和设置规划,转变社会公共事业单纯依靠政府办的固定思维模式,通过“政策洼地”效应,吸引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事业,逐步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新型养老服务体系。

该意见主要从用地安排、建设补助、运营补助、购买服务、税费优惠、技能培训等方面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扶持。该意见的一大亮点是,面向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政府补助与养老机构的服务能力、水平以及综合绩效挂钩,鼓励各类机构共同发展。

《意见》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计划到2015年,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以上,初步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多层次、全覆盖。

非营利性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由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并符合《潍坊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要求,依法取得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和法人代表证书,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由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日常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养老服务机构。

以上扶持政策所需资金可通过各级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的慈善资金等多种渠道筹集解决。

具体优惠都有啥

1、用地优惠

对非营利性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不转变用途的,可以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地;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可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可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闲置的房产,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可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参照重点产业投资优惠政策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举办1000张床位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优先安排项目建设用地并给予政策优惠。

2、建设补助

对非营利性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新建、改扩建达到500张床位以上,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建成并投入使用1年以上的,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补助。

对新建的以“日间照料、居家养老”为主要模式的,服务居家老年人数达50人以上,已经安装使用信息呼叫网络系统的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医院、疗养院和其他服务机构利用现有资源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开办补助。

3、运营补助

对非营利性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运营补助。

对以入住为主要模式且服务质量高、服务设施好、运营效果佳的养老服务机构,每接收一位具有潍坊户籍、入住达6个月以上的60岁以上老年人或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经相关部门评定后,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入住中心城区养老服务机构所需运营补助资金由市级负担。对以“日间照料、居家养老”为主要模式且服务人数达50人以上的非营利性老年人服务机构,按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4、购买服务

对具有潍坊户籍、入住达6个月以上的特殊困难群体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予以补助。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60岁以上城镇“三无”老年人、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或低保边缘家庭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入住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补助;实行居家养老的按每人每月200元补助。

5、税费优惠

对非营利性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费,免征营业税,自用房产、土地暂免交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电、气、热给予价格优惠等。对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实现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给予等额补助。

6、技能培训

从2012年起,免费对在非营利性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业的人员进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争取利用3至5年完成对全部从业人员的轮训,实现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7、其他

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优先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韩杰杰 李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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