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才中介许可证〉发放办法》的通知_吉林省人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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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703

【发布文号】吉人字[2001]36号 【发布日期】2001-05-10 【生效日期】2001-05-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吉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人才中介许可证〉发放办法》的通知

(吉人字〔2001〕3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省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贯彻落实省人大通过的《吉林省人才市场条例》,加强我省人才市场的管理,我们依法制定了《吉林省〈人才中介许可证〉发放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过去我省有关规定与该办法相矛盾的,按照该办法执行。

附件:1.发放人才中介许可证申请书(样本)(略)

2.人才中介许可证(式样)(略)

3.人才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登记表(略)

吉林省人事厅

二00一年五月十日

吉林省《人才中介许可证》发放办法

根据《吉林省人才市场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必须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发放的《人才中介许可证》。为此,制定如下发放办法。

一、一、申领范围

各级政府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集体、民办单位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均可按照《吉林省人才市场条例》规定的批准权限,向相应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人才中介许可证》。

二、二、申领条件

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机构,领取《人才中介许可证》,必须符合《吉林省人才市场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三、三、申领程序

(一)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机构,领取《人才中介许可证》,应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的宗旨、发展前景、业务范围、申办机构的名称、性质、负责人姓名、人员构成、办公场地和相应设施等。

2.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证明文件(民营单位除外)。

3.不少于5人的专职工作人员及其接受有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材料。

4.健全的工作章程。

(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后,应成立不少于2人的考核小组,对申请单位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的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和审核,并于7个工作日内形成考察报告,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人才中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发放《人才中介许可证》应根据申请人的条件,注明允许该人才中介机构经营的业务范围和有关的收费标准。人才中介机构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签发的《人才中介许可证》及有关材料,到同级政府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手续。

四、四、监督检查

(一)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对其发放《人才中介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二)对擅自成立人才中介机构,或人才中介机构擅自从事与《人才中介许可证》规定范围无关或超出规定范围的人才中介服务活动,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或行为牟取经济利益的,按人事部《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和《吉林省人才市场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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