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险(备案)N214号个人贷款意外伤害还贷保险_太平意外伤害保险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8:08:5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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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险(备案)N214号个人贷款意外伤害还贷保险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太平意外伤害保险”。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意外伤害还贷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为《个人贷款合同》的从属合同,本保险合同的生效以《个人贷款合同》的生效为先决条件;《个人贷款合同》在任何情况下中止或终止,本保险合同也随即中止或终止;本保险合同的变更或中止必须事先经得《个人贷款合同》的借款人、贷款人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三方同意。

第三条 被保险贷款人简称贷款人,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并合法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被保险借款人简称借款人,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与贷款人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并按约定承担还款义务的自然人,不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五条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借款人遭受意外事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借款人因该事故导致死亡或1级至3级伤残之一,保险人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赔偿限额支付保险赔款。保险赔款优先用于偿还借款人在《个人贷款合同》项下尚未还清的贷款本金余额、利息及罚息,剩余部分赔偿给借款人。

(二)借款人因该事故导致4级或5级伤残,并经证实完全无法继续从事原职业,而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保险人仅负责一次性替借款人付清《个人贷款合同》项下尚未还清的贷款本金余额及利息(不含罚息),但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八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借款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或贷款人的故意行为;

(二)借款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借款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借款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殴斗;

(四)借款人妊娠、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堕胎、分娩、疾病或传染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五)借款人接受或自行诊疗护理、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借款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或辐射;

(八)恐怖袭击;

(九)直接或间接由石棉导致的伤残、身故或疾病;

第九条 借款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罢工、民众骚乱、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借款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借款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借款人从事打猎、漂流、探险、特技表演、搏击、骑马、赛车、极限运动等活动或运动;

(五)借款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热气球、滑翔器等航空装置(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不在此限)期间;

(六)借款人作为职业运动员或专业运动员参加训练或比赛期间;

(七)借款人从事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期间;

(八)借款人从事犯罪活动、拒捕、被司法机关拘禁或入狱期间;

(九)借款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借款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借款人精神错乱或失常期间;

(十二)借款人从事有关高空作业、海上作业、水下作业、坑道内作业、火药爆竹制造及使用等工作期间;

(十三)借款人在港澳台地区或国外期间;

赔偿限额和保险费

第十条 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个人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

若借款人为二人或以上的(不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每一借款人的子赔偿限额由借款人与保险人约定并载明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若本保险合同中未载明,则视为对每一借款人的子赔偿限额等于赔偿限额除以借款人人数。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准。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人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明、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料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借款人及贷款人义务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按约 定及时足额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七日内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出具的借款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借款人身故证明书。若借款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伤残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2)保险单原件;(3)借款人身份证明;(4)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提前清偿《个人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的,投保人可凭保险单正本、贷款人还清贷款证明等有关单证,向保险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申请。本保险合同解除时,对于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

第二十七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费交付凭证;(4)投保人身份证明;

(5)保险人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第二十八条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借款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二十九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约定、告知或通知等内容均采用书面形式。

释义

1、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2、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3、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 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4、受伤害:指伤残或死亡。

5、伤残:指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保险人指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中1至5级之一的伤残。

6、烧烫伤: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烫伤,烧烫伤程度达到Ⅲ度,Ⅲ度烧烫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烫伤的程度及烧烫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7、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8、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9、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10、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1、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2、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13、搏击: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徒手或使用器械进行武术、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摔跤、拳击、泰拳等对抗性运动。

14、极限运动:指潜水、冲浪、滑雪、滑草、滑板、轮滑、蹦极、跳伞、滑翔、攀岩(包括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高山速降、定向运动、越野、野外生存、BMX等运动。

15、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16、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17、治安人员:指国家安全人员、警察、警卫、监狱看守所管理人员等执法人员。

18、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19、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20、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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