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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公园园容卫生制度
环卫队部门职责
一、负责全园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工作。
二、负责对全园环境卫生进行监察管理。
环卫队岗位职责
一、队长
1、负责环卫队的全面工作。
2、负责全队的考勤检查和汇总上报。
3、负责卫生清扫保洁的日常检查。
4、负责日常消耗品的计划与领取。
5、协助管理科做好环卫检查与考核工作。
6、负责组织全队职工参加集体劳动或完成突击性任务。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教导员
1、负责全队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2、配合队长做好环卫队的其他各项工作。
3、负责全队群团工作。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副队长
1、负责本队的日常工作安排。
2、负责对本队各区卫生清扫与保洁情况进行监察和检查与评比。
3、协助队长做好本队的各项工作任务。
4、抓好本队工作,妥善处理本队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
5、服从队长的领导,支持队长的工作,完成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带班组长
1、具体负责本队清扫与保洁的带班任务。
2、负责本队清扫工与保洁工的出勤和上下班时间考核。
3、负责对本队卫生清扫与保洁情况进行监察,对每个区的卫生情况进行检查与评比,并作记录(日志)。
4、负责对本队清扫工和保洁工的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在岗表现、任务完成好坏等工作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日志)。
5、协助队领导做好本队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清扫保洁工
1、负责自己区域内的卫生清扫和保洁任务。
2、严格按照公园环境卫生管理的标准和要求进行作业。
公园环境卫生管理任务和要求
一、公园环境卫生管理的总体任务与要求是:早晨集中清扫一次,白天全天候保洁,全园达到随时随处保持干净整洁效果。
二、公园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要求:
1、保持公园内道路、广场、绿地、假山、建筑物和湖面等卫生干净整洁。
2、为了不影响游人游园和晨练群众锻炼,集中清扫时间定为: 夏季:7:00前清扫完毕
冬季:8:00前清扫完毕
3、道路、广场和主要游览区及时保洁,不能出现烟头、痰迹、废弃物等。
4、草坪、绿地、绿篱必须保持整洁,发现杂物立即清理。
5、对园内所有的果皮箱、座椅、各种牌子、草坪灯、护栏等小型设施,实行每日清洗或擦拭。对路灯、长廊、亭子、雕塑等较高或较大的建筑物每月定期清洗或擦拭一次。
6、保持园内所有设施、雕塑和建筑物干净整洁,无尘土、无积水。
7、保持园内各种围栏的干净整洁,无尘土。
8、厕所
(1)全天24小时免费开放。
(2)设施设备完好,通风透气良好;
(3)不满不溢,保持水通、电通、管道通;(4)经常清扫,室内、室外,保持清洁;(5)内墙无乱贴、乱画等痕迹;
(6)四壁、顶棚、地面经常保持干净;(7)做到标志齐全,窗明几净;(8)无明显恶臭异味;
(9)上班时间坚守工作岗位。
环卫队工作制度
一、坚持队长会议制度,重大事项必须经队长会议研究决定。队长会议人员由队长、教导员、副队长组成。
二、坚持队长带班制度,确保每天至少有一名队长或副队长在岗,能够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三、坚持谁带班谁负责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工作中尽心尽力,确保万无一失。
四、坚持上下班集中签到制度和班前会制度,保证按时上下班,及时点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坚持台帐制度,详细记载每日每区卫生清扫保洁状况和卫生清扫保洁工的作业表现。
六、对通过城建服务热线12319投诉的园容卫生问题,立即查实,及时处理并回复公园分管领导。
七、坚持责任追究制度,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实行分组划片,责任到人,如因个人原因导致园容卫生问题被媒体曝光,给公园造成不良影响,将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八、坚持每日巡检制度,及时掌握各区清扫保洁情况。
环卫职工劳动纪律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
二、服从工作分配和正常工作调动,服从劳动人事管理,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完成规定的劳动任务,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质量标准,否则视情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爱岗敬业,工作期间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尽心尽力,任劳任怨,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自觉遵守请销假制度,劳动者严重失职,严重不负责任者,视情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四、爱护环卫设施和劳动工具,因失职违反操作规程或要求,造成人身伤害、机械、质量等事故,依据有关部门鉴定结论,按责任分别处理,劳动者责任为60﹪以上,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统一交纳社会保险,个人部分由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劳动者不得再与其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六、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者,合同期内,每季度1次批评教育,2次警告、培训和经济处罚,3次双倍处罚、书面检查(处罚金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全年累计5次以上(不含5次),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或完不成工作任务,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者,处罚过程中,检查人员和当事人必须签名,如拒不签名,由部门负责人签字证明,同样视为有效,处理结果存入被处罚人档案。
八、违反法律法规者,直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