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
澄城县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建设项目
验收办法
为加强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陕西省农业厅《农村沼气国债项目实施细则和沼气项目验收办法》及《澄城县养殖小区及联户沼气沼气建设标准及要求》,特制定本验收办法。
一、验收程序
项目施工单位在完成建设任务并达到《农村沼气国债项目实施细则和沼气项目验收办法》及《澄城县养殖小区及联户沼气沼气建设标准及要求》中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后,自行组织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将初验报告按程序报上县农村能源办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县能源办组织进行。
二、验收成员
由县能源办组织有关单位的领导、专家组成验收组(5~7人)。成员以专家为主,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4—5人。
三、验收依据
1、有关项目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文件。
2、按规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项目计划文件和有关修改调整的文件;
3、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技术规范、施工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和建筑材料购置合同等;
四、验收步骤
1、实施单位负责人汇报项目的建设规模、内容、进度、质量、资金使用、运行情况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环保、安全、消防等方面);
2、进场入户全面实地核实项目建设的数量、质量及管理使用情况;
3、查阅有关沼气建设的工程监督管理情况及项目的资料档案,向业主和监管人员调查了解情况,质询有关问题;
4、验收专家组成员分别依据项目验收结论表和评分表(详见附件3、4、5)进行整体项目评分,并进行等次评定,90分以上为优,75~89分为良,60~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5、验收组成员讨论发表意见后,对沼气项目做出验收结论,并形成验收报告(主要内容详见附件6),由组长、副组长签字后向项目单位宣布。
五、验收内容
1、项目单位能否做到机构健全,人员充实,是否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技术服务能力。
2、检查沼气项目建设情况。包括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质量、建设地点等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按照规范设计并同步建设“一池三改”模式;上述内容如有变更是否经过主管部门审批;检查是否按规定对设计、施工、采购、监理等实行招投标,有关程序和合同是否规范、有效,有无转包和分包现象。
3、检查设计情况。“一池三改”总体布局是否科学合理。
4、检查施工情况。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建筑施工合格率如何,沼气配件及专用设备安装、调试情况是否良好。
5、检查标准、规范执行情况。项目建设是否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相关标准、规范,能否做到沼气技术人员持证上岗,配套产品招标采购,安装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检查沼气运行情况。沼气项目户使用情况是否良好,使用率如何,有无越冬管理措施,效果如何。
7、检查财务管理情况。项目资金(包括国家补助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及农民自筹资金等)到位情况,单据、票据手续是否齐全,支出是否合规,有无挤占、挪用、截留现象;是否有竣工决算及项目专项审计: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内容是否真实准确;资金是否专户储存、专帐登记、专人管理。
8、检查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和会计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是否有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初验报告、工程建设总结等。是否有完整规范的项目档案资料,能否及时做好用户信息的日常收集整理,客观准确地反映工作实际。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补助的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建设项目坚持科学设计、规范施工、开发能源、改善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 澄城县农村能源办负责全县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按照企业化运作、工程化管理要求,澄城县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六条 按照《农村沼气国债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项目法人由县能源站担任,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委派工程监理,做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及工程建成后的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建设由县能源办提供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制定项目建设标准及要求,由施工单位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第八条 从事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具备县农村能源办承认的建设资质,施工人员必须持有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开工,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建设内容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无故拖延工期。
第十条 县能源办及委派的工程监理人员要按照《澄城县养殖小区沼气建设技术要求》及《农村沼气国债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定期对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等事项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指出,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专款专用、专帐管理,按照“先建后补、竣工验收、统一结账”的原则实行报账制度。项目业主自筹资金必须在建设合同签订前打入项目专帐,确保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第十四条 项目工程建设必须落实安全责任,施工单位是安全责任主体,项目业主有协管责任,协助施工单位做好安全工作。县能源办负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和施工单位、项目业主签订安全责任合同,确保无安全事故发生生。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向县农业局提交项目初验申请。农业局联合计划局、财政局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县能源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全部文件资料,做好项目验收总结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机关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
第十七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要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五章 项目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后,项目业主要及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定专人进行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管理人员技能培训,发现问题及时向县能源站报告,确保沼气工程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要及时进行设备更新,确保沼气工程持续发挥效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