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答(推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高新技术企业问答”。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答
字体[大 中 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结合本市实际,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科合[2008]25号)。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是什么?
根据【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由哪些部门负责?
根据【沪科合[2008]025号】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税局和上海市地税局组成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以下简称为“认定指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
根据【沪科合[2008]025号】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认定指导小组下设“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为“认定办公室”),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相关人员组成。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三、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沪科合[2008]025号】第三章第八条的规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内地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满一年但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四、对应符合的六个条件中提到的研究开发活动的确认、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范围、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界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内容以及具体的指标评价方法等是否都有明确的规定?
是的。在《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一文中,对以上内容都做出了明确的解释和规定。
五、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提供哪些材料?
根据【沪科合[2008]025号】第三章第九条的规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工作指引》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3、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以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及情况表(实际年限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7、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六、对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是否有限制条件?
是的。根据【沪科合[2008]025号】第四章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自行选择符合下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机构中注册会计师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政策。
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在企业申报时一并附上。但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有关网站(上海科技网http://www.daodoc.com)上登录,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工作指引》附件1),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根据注册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企业在网上成功提交后,应在网上打印具有“stcsm”水印的材料,并与相关的复印件,一并提交给各区(县)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有关管理部门。具体受理时间、地点在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九、审查认定的程序是怎样的?是否有专业人员参加审查?
根据【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根据【沪科合[2008]025号】第四章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本市各区(县)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有关管理部门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确定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正式受理证明,同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书面材料及其正式受理证明报送认定办公室。
认定办公室将企业的申请材料按技术领域分类,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进行网上评价。
认定办公室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报请认定指导小组审定。
十、是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都要进行公示与公告?
是的。根据【沪科合[2008]025号】第四章第十条第五款的规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上海科技网”、“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公示无异议的,在“上海科技网”、“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印章)。
十一、高新技术企业一经认定后,是否永久有效?
不是。根据【沪科合[2008]025号】第五章第十一条、十二条的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所在年度起有效期为三个年度。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所在年度起有效期为三个年度。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十二、高新技术企业在提出复审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沪科合[2008]025号】第五章第十二条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时,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一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一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十三、高新技术企业在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时,是否还能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根据【沪科合[2008]025号】第五章第十三条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15日内向认定管理办公室报告;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重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对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办公室确认并经公示、公告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十四、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出现哪些情况会被取消资格?
根据【沪科合[2008]025号】第六章第十六条的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是否能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根据【沪科合[2008]025号】第六章第十六条的规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十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如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
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申请,并报送如下资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四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研发费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一般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出的申请和递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
十七、减免税期间,企业是否还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是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的单位,应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次年起,每年四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附表: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
(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应向税务机关报告?
是的。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和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追缴。
此外,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在15日内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报告的同时,也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十八、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会如何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办公室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十九、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结果公示之前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总局2011年第4号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