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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农村法治化建设
摘要:农村法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难点。本文先从分析我国农村法治的现状入手,探明原因,论述其必要性,并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
关键词:农村法治化建设
现状
原因
必要性
措施
一、我国农村法治的现状
从历史因素来说,中国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几千年的封建“人治”思想在农村根深蒂固。农民的维权意识不强,对法律存在陌生感和不认同感。当自身遇到纠纷时,首先想到的不是法律解决途径,而是依靠人情、关系、“走后门”。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要么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于不顾,“以暴制暴”。
二、农村法治化建设的原因分析
1、农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淡薄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还是比较淡薄,其表现于农民对权力的崇拜、权利义务的模糊、主体意识的淡漠和法律知识的缺乏等。当自身权利被侵害时,要么浑然不知,以“法愚”的形态展现于社会;要么屈从于权威,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规定而不顾,“以暴制暴”。
2、农民法律能力的不强
农民法律能力不强集中地表现于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的漠视法律、法律知识缺乏导致的无视法律和法律实践的缺乏导致害怕法律。
3、村民自治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农村法治建设系统工程中的核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依法治村、农村实行民主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但由于诸种因素的存在,该法在实践中还没有真正贯彻落实,我国农村村民民主意识总体上还相当微弱,尤其在一些贫困地区,人们的文化素质、法律知识和民主意识远远低于全国的总体水平。
4、农村和农业法律体系还不健全,农村执法和监督力度不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发展,但我国农村和农业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
5、贫困制约农村法治化建设的进程
我国农村物质条件的匮乏使得法治没有茁壮成长的土壤。由于贫困,反过来影响了经济的发展,也阻碍了农村法治化的进程。贫困还导致农村的治安状况不良。只有让农民丰衣足食,公平分配社会的物质、精神财富,生活随经济的发展而提高,农民才有盼头,社会才会稳定。
三、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必要性
1、推进农村法治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
我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国, 农村人口多。显然, 没有农村的法治化就不可能有法治化的中国。如果法治仅着眼于城市, 任农村游离于法治之外,“法治中国”的建构就会是空中楼阁。因此, 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2、推进农村法治建设是和谐社会建构和新农村建设的关键。
在经济社会蓬勃发展的今日中国, 和谐社会建构的关键在于和谐农村的建设,而和谐农村的建设关键在于农村法治建设。
3、推进农村法治是确认和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需要。
农村现代化的目标是农村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及城市一体化。这既要以经济的发展为前提, 也要以法律的支撑为保障。
四、推进农村法治化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农村法律制度,为农村法治化提供制度前提 法治社会的前提是有一套良好的法律法规体系。然而,目前我国现行立法中对农民的权益保护的重视不够,不能使农民分享社会的文明成果,在一定程度上把农民排斥在国家的市场体系和政治生活之外。可以说,如果不用法律去规范农村、农业、农民问题,那么中国的法治建设只能是空中楼阁而已。
2、深入普法,提高村民法律意识,为农村法治化提供精神内核
法制宣传是培养正确法律观的重要举措,在当前的法制宣传中要着重提高村民的权利意识和主体意识。如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杂志以及文艺演出等方式,进行法制教育宣传;又如通过公开的具体的审理案件,向广大村民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提高村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农村中、小学的法制教育,把法律知识教育转化为法律素质教育,使之学科化、制度化、规范化。
3、加强农村执法,提升农民对法律信仰度
法律生活中对农民影响最为深刻的,莫过于国家机关的执法状况。农民的法律感知、观念、意识最直接地来自于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行为。只有加强农村执法和司法,才能提升农民的对法律的信仰程度,使他们自觉学法、懂法、守法和护法。
4、通过村民自治,推进农村法治化进程
村民们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参与农村政治生活,对自己的事务实行民主管理,根据国家法规,结合本区域情况制定自己的乡规民约,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乡规民约的制定,使国家法与农村习惯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弥补了国家法律对农村的空缺和国家力量在农村的局限性,又能使农村中顺乎社会发展的习惯做法得到进一步发扬,使乡村规约的遵守有着内在的自觉自愿的精神基础。村民们参与乡规民约的制定,能拉近与国家法律的距离,产生极强的法律意识,为农村法治建设打下牢固的精神基础。参 考 文 献: [1] 易虹.我国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江西社会科学,2003,(9):171.[2] 周丽.浅谈农村法治化的障碍[J].山东农业,2003,(8):19.[3] 苏力.为什么“送法上门”[J].社会学研究,1998,(2):51.[4] 刘冰.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辨证统一[J].行政与法,2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