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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银监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会议参阅件
关于清查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贷款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4号)文件精神,作好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工作,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的指导原则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清查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及银监会有关文件精神,从大局出发,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充分认识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坚持“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整改要求,认真抓好落实,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要严格遵守法律制度规定,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清理规范中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清理规范后仍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的目标任务 本次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目标任务是进一步核清融资平台贷款的详细数据,逐户建立台账,进而对不同类别的融资平台贷款进行定性甄别、分类处臵,有效缓释和化解融资平台贷款风险。
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的内容
(一)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债务,包括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
(二)已经设立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要按以下要求进行清理规范: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相关地方政府要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公司做出妥善处理;对承担上述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要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对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三)银行业机构密切关注平台公司清理规范进展情况,认真跟踪,加强与地方政府的联系,对清理关停的平台公司债务要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避免债权悬空。
(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清查的具体步骤是:第一步:分解数据(7月底完成)。银监会各监管部门将上半年各法人机构自查的融资平台贷款我省的有关数据分解到我局。对于异地贷款有分支机构的,由总行协调到当地分支机构代为统计;当地无分支机构的,由总行协调到当地银监局代为统计。
第二步:四方对账(8月15日之前完成)。各银行业机构应分别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地方政府、各地分支机构、省局各监管处和各银监分局就当地融资平台贷款的有关数据进行核对,确保数据准确,避免空白或重复统计,做到帐帐一致、帐实一致、帐表一致。
第三步:分析定性(8月底之前完成)。以现金流判断划分风险类别,风险类别分为四类。一类是现金流100%全覆盖、二类是现金流70%以上基本覆盖、三类是现金流低于70%又高于30%部分覆盖、四类是现金流低于30%无覆盖。工作步骤:一是有关数据经各银行业机构要认定;二是各银行业机构提出处臵方案;三是由银行业协会明确牵头银行。
第四步:汇总报表(9月10日前完成)。各银行业机构要按要求的内容和时间报当地银监部门。银监部门汇总后上报。双线报送的数据,即银行业机构报送至银监局对应监管部门和各银监分局辖内数据报送至省局数据应一致。
第五步:统一会谈。根据融资平台贷款清查结果,由银行业协会组织,按照融资平台贷款余额孰大的原则,推定最大债权行为组长,牵头组织各债权机构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会谈协商整改保全和分类处臵方案,推定第二大债权行为副组长,配合组长具体实施会谈。省局和有关银监分局负责督促和协调工作。
第六步:现场检查(9月份后开始)。下半年省局和各银监分局对辖内融资平台贷款整改情况进行专项现场检查。检查重点关注台帐的完整性、统计的准确性、整改的真实性、风控的合规性。要点包括项目合规性和项目资本金充足性、借款人合规性、担保主体的合规性和充足性、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有效性、银行信贷管理的合规性和风险性等。同时要求各银行业机构准确进行贷款分类、确定风险权重、足额提取拨备。争取在今明后三年中逐步通过保全和核销化解大部分风险,并酌情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坚持“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整改要求。
逐包打开:将贷款包内的每笔贷款一一对应到合规的项目,甄别贷款包的潜在风险,确实存在合规性问题和风险问题的,要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逐笔核对:对平台公司贷款进行逐笔核实查对,从借款主体、担保主体、贷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贷款存在的风险与问题。
重新评估 :重新评估对应的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项目的效益性以及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持续性,项目资本金的可靠性,项目融资需求的合理性,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的方面存在的风险与问题,确保项目债务水平与还款水平相匹配。
整改保全 :针对自查发现的风险与问题,在制度建设、项目合规性、贷款管理、操作流程、还款来源、抵押担保等方面采取的整改保全措施。
(五)严格贷款分类。
按层次分类:省级、市级、县级融资平台公司贷款; 按项目分类:公益性(有投无回)、准公益性(有投半回)、非公益性(有投有回)融资平台公司贷款;
按风险分类:无覆盖类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是借款人自身有少量现金流(30%以下),大部分依靠财政担保。部分覆盖类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是借款人自身有部分现金流(30%以上—70%以下),有部分依靠财政担保。基本覆盖类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是借款人自身有大部分现金流(70%以上),有少部分依靠财政担保;全覆盖类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是借款人自身现金流量充足、依靠自身可以还本付息。
(六)平台公司贷款包打开后,符合或整改后符合商业贷款条件的,整体划转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属于不能全覆盖类的分离保全。通过项目剥离、公司重组、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经验收合格后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对主要以地方财政为担保、以财政收入为还款来源的地方融资平台,有部分缺口或全部缺口的项目贷款,在保持原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由债权银行组织成立债权人小组调查贷款的基本情况,与地方政府协商后,债权银行采取以下措施:对借款主体不合法、不合规的,更换借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协议;对财政担保的,更换担保人,增加新的担保主体,由地方优质企业联保。对没有担保的,敦促地方政府用土地做抵押。追加土地和优质企业股权及有效收益权等合法足值的抵质押品,缓释信用风险。对闲臵不用、挪作他用以及潜在风险较大的贷款采取清收或退出措施规范退出。
五、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后续贷款的管理
(一)妥善处理贷款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要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各类资金要集中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贷款人不得再继续发放贷款,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贷款,应由地方政府尽快清理,妥善处臵。
可妥善安排后续资金的在建项目:指2010年6月30前,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
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贷款的:除《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等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项目。
可暂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的: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
(二)贷款人开展融资平台公司后续贷款业务,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严格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向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按项目逐个评审, 按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对报批核准等相关手续是否完备,用地是否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是否符合环保和产业政策,担保作为第二还款来源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和可实现性,项目资本金是否真实到位等进行重点审查,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且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
(三)融资平台公司后续贷款严格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信贷管理制度,应遵循诚信信贷、协议承诺、实贷实付等信贷管理的基本要求,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四)多家银行业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银团贷款方式。
(五)贷款人应将融资平台公司后续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建立平台公司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六)要严格执行《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七)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风险。要认真评估地方政府还本付息的能力,根据政府信用调整对土地储备中心的授信,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抵押率。抵押成数低,土地储备贷款的风险就低,密切追踪土地的使用,控制储备土地的使用过程。贷款人要与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协议,明确其用土地储备贷款获得的储备土地的具体地块和位臵,招拍挂或协议转让这部分土地的,土地储备中心应归还贷款;若土地储备中心将这部分土地无偿划拨给军队、监狱、学校、医院等单位,银行应要求土地储备中心用其他的土地来抵押或者归还贷款,防止无偿划拨造成抵押无效,导致银行贷款损失的风险。要认真检查土地储备贷款有没有被挪作项目资本金、纳税、炒股票、进入楼市等。
(八)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全流程管理,建立完善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九)有关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分类和呆账核销问题。今年四季度前,对清查规范不到位,有部分不合规或全部不合规的项目贷款,降级至不良贷款,严重的降至可疑类、损失类。按照新的动态拨备提取的要求,银行业机构在准确贷款分类的基础上,按照预期损失来提取拨备。凡属损失类的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都要及时核销或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对形成的呆帐要及时核销,并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O一O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