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应知道事项1_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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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应知道事项11、汇算清缴范围

2012年度内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企业所得税由我局负责征管的居民企业,除跨地区经营汇总企业的分支机构外,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无论盈利或亏损,无论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不包括定期定额核定征收)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税发〔2009〕79号文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2、总分机构汇算清缴范围

(1)跨省经营的总分机构,继续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由总机构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并多退少补;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省内跨市经营的总分机构,继续执行皖国税发〔2008〕103号文,由总机构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但是,总机构应按比例分摊企业年度全部应纳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在5月31日前,分别扣除各自的已预缴税款,在各自的所辖主管税务机关多退少补。

(3)市内跨区、县(市)经营的总分机构,由总机构在所辖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分支机构不实行就地预缴,也不进行汇算清缴。

(4)跨省、省内跨市经营的分支机构,应按期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并申报缴纳税款。对不能出具《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分支机构,视同独立纳税人对待,在分支机构所在地依法进行汇算清缴。

3、申报时间

(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税收优惠备案事项申报时间 为保障您的权益,请按下列时间进度进行申报:

2013年2月21日至3月15日,请有备案、鉴证、审批等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电话咨询和预约涉税事项办理和资料报送事宜。

2013年3月1日至3月15日,请有税收优惠事前备案事项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办理年度申报。

2013年3月16日至3月31日,请有税收优惠事后备案事项或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同时,递交涉税事项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当场审核并确认。

(2)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间 为避免税务风险和申报拥堵,请纳税人按下列时间进度进行“错峰申报”:

2013年2月21日至3月15日,请纳税人按时参加税务机关主办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会。

2013年3月1日至3月15日,请中小规模纳税人(重点税源企业、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备案等涉税事项企业除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2013年3月16日至3月31日,请有税收优惠事后备案事项或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2013年4月1日至4月26日,请重点税源企业、有税收优惠事前备案事项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2013年5月31日前,请申报有误的纳税人进行二次申报;请预缴税款少于年度应缴税款的纳税人,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请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退税(抵税)申请审批确认书》、《税收收入退还书》办理退税或抵缴税款手续。

4、报送资料

(1)查账征收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国税发〔2008〕101号文附件),请下载《安徽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程序》填写EXCEL电子表,并打印两套纸质申报表;

◆ 财务报表(2012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

◆ 税收优惠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 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说明;

◆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 同步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2)定期定率核定征收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使用国税函〔2008〕44号文附件),请下载《安徽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程序》填写EXCEL电子表,并打印两套纸质申报表;

◆ 财务报表(2012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 2013年度《核定征收鉴定表》(娱乐业服务业是合财税〔2007〕332号文附件,其他行业是国税发〔2008〕30号文附件)。

(3)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应根据国税发〔2008〕30号文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2012年5月底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4号公告附件,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4)省内跨市经营的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应根据皖国税发〔2008〕103号文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在2012年5月底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4号公告附件进行年度税款的补(退)税结算申报。

税前扣除应注意事项

纳税人在申报税前扣除时,请注意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真实性指税前扣除凭证所反映的支出已发生且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合法性指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形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根据取得来源,分为应税外部凭证、非应税外部凭证、内部凭证、特殊事项凭证。

1、应税项目凭证

应税项目是指纳税人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纳税人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时,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发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发票应按规定进行填写,列明购买货物、接受服务的具体名称、数量及金额。对因各种原因不能详细填写的,应附合同和货物(或服务)清单。

纳税人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境外单位或个人签收单据等。税务机关有疑义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非应税项目凭证

非应税项目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收入方不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纳税人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取得相应的扣除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1)纳税人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以完税凭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2)纳税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3)纳税人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以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4)纳税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5)纳税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6)纳税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安徽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自2011年7月1日启用,纳税人2011年10月31日后取得的《安徽省接受捐赠统一收据》,不再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上项目由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代收的,也可以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3、内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纳税人自制的用于纳税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包括工资表、材料成本核算表、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表、产成品与在产品的成本分配表等。折旧(摊销)费用、制造费用以及产品成本的计算和归集应符合财务、会计处理规定,相关凭证直观反映成本费用分配的计算依据和发生过程。

纳税人应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员工工资、材料领用、资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内部凭证应充分体现纳税人内部管理的规范和统一。

4、特殊事项凭证

(1)工资薪金

纳税人支付给本单位员工的工资薪金,以工资表和相应的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纳税人应按规定保管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纳税人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等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纳税人接受外部劳务派遣人员支付的工资薪金,以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纳税人与劳务公司签订的用工合同以及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发票和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标有本单位名称、电话号码、产品标识等带有广告性质的礼品,可按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但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纳税人业务宣传有关。

(3)会议费

纳税人发生的会议费,以发票和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纳税人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内容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4)差旅费

纳税人发生的差旅费支出,交通费和住宿费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差旅补助支出需提供纳税人参照国家或安徽省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助标准、以及出差人员姓名、出差地点、时间和任务等内容的证明材料。

(5)通讯费、交通费、误餐补贴

纳税人发生的通讯费、交通费支出,凭发票据实扣除。

纳税人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交通补贴、误餐补贴,作为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总额14%范围内,凭纳税人制定的补贴标准、支付单据税前扣除。单位员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的,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租赁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6)劳动保护费

纳税人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包括购买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以发票和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劳动保护支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用品提供或配备的对象为本纳税人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

2、用品具有劳动保护性质,因工作需要而发生;

3、数量上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

4、以实物形式发生。

(7)利息

1、纳税人向银行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借款合同、利息结算和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2、纳税人向非银行金融企业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发票、借款合同、资金收付、利息结算和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非银行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

3、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发票、借款合同、资金收付、利息结算和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具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纳税人,应提供完税凭证。纳税人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8)赔偿费

1、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向其员工及家属支付的赔偿费,以纳税人与职工(或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或法院文书)、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书面证明)以及当事人签字的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2、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赔款和违约金等支出,以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赔款协议(或法院文书)、检验报告(或事故鉴定)、相关合同以及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9)水费、电费

纳税人的水费、电费等由物业公司代收的费用,以物业公司的发票、费用使用及分摊表、支付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物业公司应做好费用代收代缴记录,以备核查。

纳税人与其他单位、个人共用水电的,凭租赁合同、共用水电各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水电分割单、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支付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

1、清单申报的范围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2、清单申报的资料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清单申报表》一式二份;

(2)资产损失会计科目汇总清单。

清单申报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并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地税机关检查。

3、专项申报的范围

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地税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4、专项申报的资料

(1)现金损失: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2、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3、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4、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5、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的出具的相关材料;

6、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7、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8、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2)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2、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3、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4、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5、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3)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2、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3、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文件;

4、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5、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6、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资产或遗产分配的文件;

7、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8、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9、属于对外提供与生产经营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无法追回的,应有被担保方不能按期偿还债务的证明、向被担保方清查和追索证明、承担担保损失实际支付证明;

10、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4)逾期三年以上的坏账损失: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2、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证据材料: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催收磋商记录;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5)逾期一年以上的坏账损失: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2、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证据材料: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催收磋商记录;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6)存货、工程物资损失盘亏损失: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2、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4、存货盘点表;

5、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7)存货、工程物资损失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2、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3、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4、涉及责任人和保险索赔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和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5、损失数额较大的存货(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8)存货、工程物资损失被盗损失: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2、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3、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4、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9)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固定资产盘点表;

4、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5、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6、损失数额较大的(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10)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2、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4、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鉴定材料;

5、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6、损失数额较大的(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的固定资产,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11)固定资产被盗损失: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2、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3、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12)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2、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3、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4、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

(13)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2、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3、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

4、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企业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

(14)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2、损失情况说明;

3、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说明;

4、损失数额较大的(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15)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2、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16)抵押资产损失: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2、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3、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4、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17)无形资产损失: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2、会计核算资料;

3、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4、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5、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18)债权投资损失: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2、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等相关证据材料;

3、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4、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5、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6、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7、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8、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19)企业股权投资损失: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2、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3、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5、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6、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7、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8、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9、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10、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20)关联交易损失:

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

2、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税收优惠备案(事后备案)条件及报送资料

一、小型微利企业执行20%或10%的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或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或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一)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

2、《2013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

3、《2012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申请认定表》,税务机关已认定的复印件; 4、2012年度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编报的财务报表; 5、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6、2012年度支付全部职工工资表。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要求。

报送资料:

1、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安置残疾人员或国家鼓励的其它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报送资料:

1、残疾人员名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有效的残疾人员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支付残疾人员工资的证明;

6、《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企业国债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

2、有关单位支付的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利息凭证(复印件)。

五、符合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它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税收上可以确认为收入的凭证复印件;

3、投资上市流通股票的,提供投资时间超过12个月的证明材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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