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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号 许可事项:医院的设置、执业登记与变更
01-1号 医院的设置
一、行政许可内容
医院(含疗养院、护理院等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的设置。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第九条;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公布)第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依据《深圳市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的数量及布局,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深圳市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设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申请人应为在深圳市商事登记机关注册的商事主体;设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申请人应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或在深圳市商事登记机关注册的商事主体;
(四)申请人或其主要组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有上述第2—6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交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承诺书,并履行承诺书中确定的各项义务。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原件2份);
(二)设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证明:
1.申请人的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号或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
2.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附签名字样),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医疗机构非在职证明(原件各1份);
3.申请人为合伙企业的,需提交推荐主要负责人的合伙人决议(原件1份);
4.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分析报告》(原件2份);
(四)场所的土地和建筑物可作为医疗卫生用途的房产证编号或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和场所业主拟同意作为医疗用房的书面意见(不需提交正式的租赁合同);
(五)《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承诺书》(原件3份)。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分析报告》《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承诺书》。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daodoc.com)或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daodoc.com)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卫〔2006〕303号)第三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
(二)专家论证与公示;
(三)审核;
(四)决定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并上报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的时间共20个工作日)。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不满200张床位的有效期为2年;200张床位以上不满400张床位的有效期为3年;400张床位以上的有效期为4年。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的通知》第六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后,方可从事医疗机构的筹建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1-2号 医院的执业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医院(含疗养院、护理院等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立项批准文件;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原件2份);
(二)《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文件号或设置医疗机构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场所的土地和建筑物可作为医疗卫生用途的房产证编号或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和场所业主同意作为医疗用房的书面意见(如属租赁房屋则提交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包括科室分布图)(原件2份);
(五)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复印件2份);
(七)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复印件2份);
(八)消防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用房《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九)医用污水、污物的处理情况,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防治污染设施试运转通知书》或《深圳市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医院开业后,还需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深圳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和《医疗废物处理协议》(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十)放射科(X光室)的验收通过报告(复印件2份,验原件)。
医院开业后,还需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daodoc.com)或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daodoc.com)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
(二)专家实地验收;
(三)审核;
(四)审核合格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5年。
依据:《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的批复》(卫医管发〔1999〕66号)。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100张床位以下的医院(含疗养院、护理院等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每年校验1次。1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含疗养院、护理院等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每3年校验1次。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六条。
01-3号 医院的变更
一、行政许可内容
医院(含疗养院、护理院等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的变更。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第二十条;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公布)第三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深圳市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符合变更项目的相关要求。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原件2份);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说明(原件2份);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四)与变更项目相关的材料:
1.变更主要负责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设置主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投资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等签署的原主要负责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原件各1份);
(2)新主要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和本人签名承诺完整性与真实性的简历(原件各1份),医疗机构非在职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2.变更诊疗科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1)拟开展诊疗科目人员的个人简历和有关证件,包括毕业证(附验证证明)、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等(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拟开展诊疗科目的设备清单和房屋使用面积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增设诊疗科目,需提交可行性报告(原件1份);
(4)增设医疗美容科的,需提交《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等法规规章中有关床位、科目设置、人员(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等)、设备、规章制度等材料。
3.变更床位(牙椅),应提交下列材料:
拟增床位(牙椅)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医疗服务需求研究报告。
4.变更执业地址,应提交下列材料:
(1)选址报告,地址变更要符合《深圳市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场所的土地和建筑物可作为医疗卫生用途的房产证编号或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和场所业主拟同意作为医疗用房的书面意见(不需提交正式的租赁合同);
(3)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
(4)拟设医疗机构在服务半径中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情况。
5.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设置主体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报告及变更的理由(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和本人签名承诺完整性与真实性的简历(原件各1份),医疗机构非在职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3)设置医疗机构的商事主体变更情况(包括股权变更、股东变更、章程变更等)说明及变更后的商事主体的营业执照注册号;
(4)设置医疗机构的商事主体近3个月的查新资料(原件1份);
(5)设置医疗机构的商事主体章程规定的决策机构(董事会、理事会、合伙人等)就变更事项的有效决议;
(6)医疗机构有关债权债务、医疗文书、涉及的医疗纠纷或诉讼等变更前后权责划分的协议书(经公证);
(7)其他支持申请变更的有关材料。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daodoc.com)或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daodoc.com)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医院类别、规模(增加医疗用房和床位)、增设医疗美容科和产科等特殊诊疗科目:
1.受理申请;
2.公示和专家实地验收;
3.审核;
4.作出是否核准变更的决定。
(二)变更其他项目:
1.受理申请;
2.审核;
3.作出是否核准变更的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申请变更地址、医院类别和规模、增设医疗美容科和产科等特殊诊疗科目的,不包括专家实地考察和社会公示的时间共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及副本的变更注册登记,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医院变更项目,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可按变更后的项目开展诊疗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