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县政府工作规则(上传)_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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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人民政府日常工作规则

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主持区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常务副区长协助区长主持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区政府领导要按照“分工负责、以事为主”的原则,本着“工作要实、节奏要快、程序要到、效果要好”的要求,既按分工主动履职、各负其责,又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一、会 议 制 度

(一)区人民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制度。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召开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讨论报请市政府和区委审定的重要事项;讨论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讨论通过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文件;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请示区政府的重要事项;听取区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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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长办公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拟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室会议讨论的议题,区政府分管领导会前应召集有关部门认真讨论研究,形成一致意见或成熟意见。涉及经费、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有上级财政、人事、编制等职能主管部门文件明确规定。出台规范性文件和涉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议题,必须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核。议题材料应附背景资料,包括政策法规依据、区政府法制办审核意见、协调情况、部门的书面意见等。

议题材料呈签程序:承办单位提出拟办意见送办公室主任审阅,呈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审定。需提请区委常委会议议题材料,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四)其他会议及要求

区长、分管副区长主持召开的工作会议,分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报经会议主持人后方可由分管领导参加。

部门需以区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的,应提前5天,行文(含 开会理由、会议内容、会期、地点、规模、规格等)报送区政府办公室,经分管副区长或区长同意后召开。会务工作由部门负责。

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自行召开会议;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召集相关部门联合召开。

部门自行召开的一般性工作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区长、分管副区长出席。如确需区长、分管副区长出席的,应提前报批。部门需区长、分管副区长调度工作的会议,应提前报告,列明 -2-

需要协调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并准备相关背景材料,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区政府领导出席会议需讲话的,由会议承办部门负责起草讲话材料,按程序呈分管副区长或区长审定,并提供相关会议背景资料。

二、公 文 处 理

(五)区政府公文处理按区政府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六)公文处理程序

以区政府名义的发文,由承办单位提出意见,送办公室分管政务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区长审核,呈常务副区长审签后,由区长签发(签署)。

属于区政府工作范畴,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分工内的一般事项,签批的一般程序:由承办单位提出意见,呈办公室分管政务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分管副区长签发。事关全局、涉及财税、经费、机构、编制、土地和出台政策、规费减免等方面的发文,由承办单位提出意见,呈办公室分管政务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签发。

凡送区政府及其办公室的公文,由秘书股统一签收、分办。未经签收、公办的公文,有关股室一律不得办理。事关全局,涉及财税、经费、机构、编制、土地和出台政策、规费减免等主送区政府的公文,按上述发文程序呈批。

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或需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 -3-

室名义发文的,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区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提出倾向性意见,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一并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协调或裁定。

(七)公文处理时限

公文自签收之日起,不需征求意见的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征求意见的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转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时间一般不超过4个工作日;急件急办。

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的文,公文呈签3个工作日,公文校核半个工作日,普发性公文印刷1个工作日,非普发性公文印刷半个工作日。急件急办。

市政府及其办公室来文,承办股室应在1个工作日内呈区长、分管副区长审阅。急件急送。

三、督 查 督 办

(八)督查督办工作内容

上级或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决定、决议、重要文件和重要部署,明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以及全区综合性工作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上级领导对本区、镇、街道、部门的批办事项,以及区委、区人大、区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区政府工作报告、市政府考核评价体系指标等工作落实情 -4-

况。

(九)督查办结时限

部门(单位)自收到督办事项来函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急办事项,根据领导要求限时办理。一些涉及面广的复杂事项,不能在规定时限办复的,应说明理由,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由区政府督查室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汇总,送办公室主任、常务副区长、区长审阅。

四、领导公务活动

(十)主送区政府及其办公室,请区长、副区长出席会议、活动的文电,送秘书股统一办理,由秘书股提出拟办意见。其中,请副区长出席会议、活动的文电,送办公室分管政务的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审阅后,呈副区长审定,并及时向区长报告;请区长、常务副区长出席会议、活动的文电,送办公室分管政务的领导、办公室主任审阅后,呈常务副区长、区长审定。

(十一)区政府领导出席全市性会议,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会议通知要求草拟会议发言(汇报)材料,按程序呈分管副区长、区长审定,并应提供会议背景资料。

(十二)区政府领导参加的重大接待活动(副地级以上领导),由有关部门草拟接待活动安排和汇报材料,按程序呈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区长审阅后,呈区长审定,并提供接待活动背景资料(含来访领导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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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 作 纪 律

(十三)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因事离开鹰潭,应当在事前向区长报告,并把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其他政府领导;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鹰外出时,应及时向区长和分管副区长报告;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必须是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列)席的,必须报经区长或会议主持人同意后,方可由分管领导出(列)席。

(十四)各部门必须向区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制定和出台全区性的重大决策和改革措施;各类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和使用;涉及全区性的机构、编制、人事问题的;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向市政府部门报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十五)区人民政府领导必须坚决执行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人民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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