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_供水管网工程安全生产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8:02:0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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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生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172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中的在建项目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坚持建设项目全面覆盖、谁主管谁负责、巡查检查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配合水利部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并负责对直接管理和受水利部委托管理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实施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并负责对直接管理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实施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对下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管理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进行安全生产监督。

第五条 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内容,包括督查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履职情况,并抽取部分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六条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履职情况督查内容包括:

1、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情况;

2、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责任体系建立情况;

3、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机制建立情况,监管机构、人员落实情况;

4、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

5、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中发现隐患及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6、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 对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情况;

4、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5、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卫生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执行情况;

6、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制定、备案与执行情况;

7、拆除爆破工程备案情况;

8、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核查情况;

9、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管理情况;

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情况;

11、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

12、重大危险源辨识、管理等情况;

13、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八条对勘察(测)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情况;

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3、安全专篇设计情况;

4、安全生产措施费用计列情况;

5、设计交底涉及安全生产的情况;

6、对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或建议;

7、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及特殊结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

8、勘察(测)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管理和设计文件管理;

9、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九条 对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4、监理例会制度、教育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执行情况;

5、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6、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和监督落实情况;

7、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中有关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

8、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条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3、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情况;

5、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6、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卫生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执行情况;

7、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

8、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制定和审查情况;

9、安全施工交底情况;

10、“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1、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提取及使用情况;

1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1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4、危险源识别、管理等情况;

15、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2、施工支护、脚手架、爆破、吊装、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设施和文明施工等情况;

3、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个体防护与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5、应急预案中有关救援设备、物资落实情况;

6、特种设备检验与维护状况;

7、消防设施等落实情况;

8、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制定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对直接管理的工程的监督不少于每两月1次,巡查不少于每年2次。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和巡查应聘请专家组成检查组或巡查组(以下统称检查巡查组),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事故隐患。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以满足监督检查和巡查工作需要。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和巡查工作要深入细致、坚持原则、严谨求实、客观公正。检查巡查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擅自泄露检查巡查掌握的内部资料和情况,并严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十五条 被检查和巡查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和巡查工作,如实反映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并认真提供检查和巡查工作所需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对于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检查巡查组应形成 书面意见,列明隐患治理清单,提出整改要求,一式两份,由检查人员、项目法人代表签字,并当场反馈给项目法人及其他相关参建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对检查巡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按要求及时报送检查巡查组织单位。

第十八条对于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检查巡查组应移交工程主管部门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挂牌督办。对于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工程主管部门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有关参建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工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

第十九条 检查巡查组应将检查巡查情况及时报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巡查组应于每次巡查结束后7日内将巡查报告报送水利部安全监督司。

第二十条检查巡查组织单位应建立检查巡查隐患治理督办清单,对检查巡查中发现的隐患进行跟踪督办,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到位,必要时可开展复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及时将检查巡查时间、检查巡查组别以及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登录到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上报系统。未发现隐患和问题的也应及时登录。

第二十二条水利部安全监督司负责收集和整理节水供 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巡查情况,并根据水利安全生产专业监管分工,分送相关司局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二十三条 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巡查情况纳入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考核成绩。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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