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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台科技大學學生辦理休學要點
90.1.31教務會議通過
94.3.3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6.10.15教務會議通過
一、本校學生因故欲辦理休學者,須經家長或監護人簽章同意,始受理申請。
二、申請休學者應親自填妥休學及離校申請書上各項基本資料,並完成申請書內各簽辦單位之會簽後,將申請書送交教務單位始完成休學及離校手續。辦妥休學離校手續者,得申請休學證明書。
三、學生因故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得向教務單位申請休學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休學累計以二年為原則。
學生若應徵服義務役或懷孕辦理休學,其休學期間不列入休學年限計算。
休學期滿因重病或其他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者,得檢具證明專案呈請校長核准後,再酌予延長休學年限。
四、學期中途辦理休學者,最遲應於學期考試之規定時間前,提出申請並獲核准。凡於學期註冊開始後申請休學者,必須先行完成註冊手續。
五、學生於休學學期內已有之成績概不計算。
六、應屆畢業生缺修學分,須於延長修業年限之第二學期重修或補修者,第一學期得申請休學,免予註冊,註冊者至少應選修一個科目。
七、學生於休學或服役期間,不得回校重(補)修不及格或缺修學分(含不得利用暑期回校重(補)修學分)。
八、學生於休學期間,不得申請緩徵或儘後召集,若應徵服役,則享有保留學籍之權利,學
生得檢具徵集令影本申請延長休學期限(服役期間得不受休學二年之限制)。
九、學生於休學期間,如有表現優良或違犯校規者,本校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獎勵或處分。
十、休學生復學時,應入原肄業系組相銜接之學年及學期肄業;學期中途休學者,復學時,應入原休學之學年及學期肄業。
前項原肄業系組變更或停辦時,應輔導學生至適當系組肄業。如無適當系組,得專案報請教育部核備後,轉學至他校就讀。
十一、兵役年齡在十九歲(含)以上之復學生,除免役體位者外,均應申請緩徵。於復學註冊
時,應檢送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及相關資料交由學校辦理緩徵申請。
休學生服役期滿後,須檢附退伍證明影印本申請復學,並辦理申請儘後召集。
十二、學生休學期滿因故未復學時,須回校辦理退學離校手續,如未辦理,應予勒令退學。
十三、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