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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云溪区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暂行 规 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湘发〔2007〕27号)等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编委、区委编办)是全区机构编制的主管机关,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区编委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凡通过区编委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和决定的事项,由区编委主任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三条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财政管理相结合的综合约束机制。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机构和核批的编制、领导职数范围内,组织人事部门才能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并核拨经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才能办理相应社保手续。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精简、效能原则;
(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管理、规范操作的原则;
(三)坚持不超编进人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坚持有利于改善人员结构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
第五条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凡涉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增减等事宜,统一由区委编办审核,按程序报区编委或区委、区政府审批,副科级以上机构的设立须报市编办审批。
第六条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今后,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现有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结合党政机构改革,逐步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关。因公益服务事业发展需要增加事业机构的,要从严审批,并应符合事业单位法人注册登记的条件。
第七条行政编制除上级编制部门正式发文增加外,不再新增;工作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机构编制,主要通过内部整合和调剂解决;编制部门可根据工作需
要在同一层级内调整行政编制;行政机关不再增加和使用事业编制,要通过自然减员和分流等途径逐步消化解决党政机关行政超编和使用事业编制等问题。
第八条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增加新的编制,特殊情况及政策性安置需要增加编制的,需报区编委审核批准。事业编制年度增长不得超过市编办下达的控编数。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用于党政机关,不得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
第九条加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建立机构编制信息台帐,人员编制定岗到人,逐步消化已超配的领导职数和超编人员,力争到2010年实现核定的行政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数相对应的目标。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需新进或调配工作人员的,一律由单位申请报告,区委编办不接受个人报告,不研究个人问题,不因人设岗。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补充工作人员采取公开招录和编内调配两种形式,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采取公开招(竞)聘和编内调配两种形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其他方式安排人员到行政事业单位。编内调配应在同类编制内进行。区委工作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区政府和区政协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原则上采取公开招考、竞争择优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和参照管理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在公务员或参照管理人员中选调,或向市委编办、人事局申报实行公开招考,不具备公务员或参照管理身份人员一律不得调入行政机关和参照管理事业单位。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空编(含自收自支编制)补充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向区委编办提出用编要求,经区编委审核后,由组织人事部门从事业编制人员中选调。或由区监察局、区委编办、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用人单位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组织公开招聘(竞聘),监察局负责监督。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机制”的原则,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超编单位和控编管理单位的人员原则上只出不进。
第三章领导职数管理
第十六条根据《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得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得违规提高干部待遇,不得变相增加领导职数.第十七条科级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的核定由区编委提出方案,报区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市委编办审核批准。股级负责人职数的核定由区编委审批。
第十八条区直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数一般核定1正2副,职能比较单一或编制较少的核定1正1副;任务较重、编制较多的或加挂牌子的单位核定
1正3副;成立了党组或党委的机构按规定核定1名纪检组长或纪委书记;设立党组的单位其党组成员总数不超过5名。限额标准内配备的党组成员必须在机关内设股、室或下属机构兼职,使用所兼职岗位的编制。符合条件的单位可按工会章程设置兼职工会主席1名,并使用所兼职岗位的编制。工会主席不占领导职数,但享受副科实职待遇。已配备的专职党组成员和工会主席要逐步消化。
第十九条 乡镇科级领导职数按湘办发〔2005〕21号文件的规定核定。第二十条凡“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加挂牌子)的机构,机构不能分设,职数只能配1名正职。
第二十一条科级非领导职数按科级领导职数的50%比例配备。
第二十二条副科级领导职务人员兼任主任科员的,其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同时纳入所在单位科级领导职数和科级非领导职数统计。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在非公务员身份人员中选拔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必须在领导职数和公务员登记名额出现空缺时方可进行。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申请机构设立、升格、变更、职能划转和撤销的,需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管部门向区编委提交报告;
(二)区编委会议研究批准;副科以上机构报区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市委编办审批;
(三)区编委下文。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参照管理单位录用、调配公务员或参照管理公务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向区委编办申报考录用编计划,经区编委领导审定后,由区委编办、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市委编办、市人事局申报考录计划。编内调配的由用人单位向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申报拟调配工作人员报告;
(二)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助市人事局统一组织招录考试;对拟录用对象办理录用手续。编内调配的由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
(三)区委编办办理列编手续;
(四)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行政关系介绍信;
(五)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工资审核和社会养老保险等手续;
(六)区财政局办理相关工资手续。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编内聘用、调配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向区委编办申报用编计划,区编委领导审批后,下达用编计划。编内调配的由用人单位向区编办提出补充工作人员的申请;
(二)区监察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委编办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公开招(竞)聘;编内调配的干部由区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决定;职工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研究决定;
(三)经区编委研究审定后,由区委编办办理拟聘用调配人员列编手续;
(四)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人事代理、聘用合同鉴证、聘用手续、工资审核和社会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区财政局办理全额拨款人员工资统发手续。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及退役士兵,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收安置人员档案,审核相关条件,会同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安置指导计划;
(二)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就军转营职(含营职)以下干部和退役士兵分别拟定安置方案,营职以下干部由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提出安置方案后,报区委常委会议批准,退役士兵报区退役安置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三)区编办下达编制计划或安置计划,对带编安排人员办理列编手续;
(四)区委组织部办理干部接收手续,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职工接收手续;
(五)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工资审批和社会养老保险等手续;
(六)区财政局办理相关工资手续。
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编内聘请驾驶、文印、水电、保洁、门卫、保安、食堂等辅助性、临时性、替代性岗位工作人员的,由用人单位向区编办出具报告,经区委编办审核批准后,函告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由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不办理列编及其他人事手续;编外聘请的,由用人单位向区委编办、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批准后由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不办理列编及其他人事手续。
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出、离退休、死亡、辞退、辞职、开除、解聘、停薪留职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减员销编手续:
(一)相关单位在一个月内根据管理权限分别到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到区委编办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的人员核销手续和办理减员销编通知单;
(三)凭减员销编通知单到区财政局办理停发或转移工资手续(非统发人员由单位停发工资),或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工资转移手续。
第五章督促检查
第三十条建立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目标考核机制。区委、区政府将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纳入各单位、各乡镇综合考核目标。
第三十一条完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监督检查制度。认真贯彻实施中央编办、监察部《机构编制管理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区委编办会同监察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每年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执行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情况进行一至两次全面检查。进一步建立健全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举报受理制度,查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二条健全机构编制审计制度。区委编办根据需要对行政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分别实行机构编制任期责任审计、离任责任审计和年度责任审计,审计内容包括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以及执行机构编制纪律等内容。区委编办将审计报告函告区委组织部,作为干部任用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构编制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造成不良后果或逾期不纠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在申报事业机构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增加、变更内设机构的;
(三)擅自变更机构名称、提高机构规格或加挂牌子的;
(四)擅自变更职责范围或利用社会服务职能办实体盈利的;
(五)未经列编擅自进人的;
(六)人员混编混岗或吃“空饷”的;
(七)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
(八)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加强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未按规定办理的人员录用、聘用、调配等,组织人事编制部门一律不予承认,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财政部门不核拨人员经费和工资,已经核拨的由区财政局从该单位的下拨经费中扣回。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指行政事业单位为行政管辖权在云溪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区委编办负责解释。原有文件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