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政府危机公共关系_浅谈政府危机公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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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政府危机公共关系

施倩倩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 10法学2班 10102203234)

摘要:本论文从“危机公共关系”角度出发,提出了有关危机公关的相关定义和公关的基本原则,以及危及公关应达到的效果,掘出了当前中国政府在危机公关中存在和面对的主要问题。首先,缺乏常设的机构,没有非政府组织的强有力的帮助;其次,信息发布体制存在问题;再次,危机公关体制存在缺陷;最后,行政问责缺乏法律的惩罚力度等等。根据当前的主要问题,结合当前国内外主要学者的观点提出了有关对策,首先,尽快建立政府危机公关的常设机构;其次,加快构建我国协同治理模式;再次,创新双向沟通方式;最后,健全法律法规,加强依法行政,借鉴并吸收成功的企业危机管理模式。

关键词:公共危机政府危机公共关系危机公共关系对策

一、什么是政府危机公共关系

(一)、公共危机的概念

政府在危机公关中的主要内容为公共危机,而公共危机一般从“公共”和“危机”两个方面理解。

“公共”在辞海中的解释是:共同,即社会的共同领域,共同利益。可以看出,公共涉及的面很广,它影响到公共利益,需要动用和整合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资源与社会力量。

而“危机”的定义在学术界可谓见仁见智,意见不一。危机对策研究先驱赫尔曼将危机定义为某种形式,在这种形式中,其决策主体的根本目标受到威胁,做出决策的反应时间短,且其发生常常出乎决策主体的意料之外。‘巴顿则认为危机是一个引起潜在负面影响的具有不确定性的大事件,这种实践及其后果可能对组织及其人员、产品、服务、资产和声誉造成巨大的损害。国内学者薛澜认为危机指危机通常是在决策者的核心价值观念受到严重威胁或挑战,有关信息很不充分,事态发展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和需要迅速决策等情景的汇聚。当然,还有其他许多学者有关危机的不同定义,不再一一论述,但一般有以下几个共同要素:一是突发性,且难以把握控制;二是人员与财产的损失;三是结果的不确定性或者说两面性,可能为“危”也可能是转“危”为“机”;四是产生社会影响,需要一定时间的恢复。

根据“公共”和“危机”的定义,本文将“公共危机”定义为:在一定范围内公众的切身利益、国家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公共秩序和结构遭到严重威胁的一种情境。

(二)、政府公共关系的概念

首先,对“公关”做一个基本的定义。“公共关系”简称“公关”,是由英文 publicrelation翻译而来。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进步以及学科研究的深入,公共关系的概念也在不断的发展演变,至今没有形成一个能成为蓝本的概念,但它自身的内含己经变得越来越清晰,并被大多数人所接受。

美国著名公共关系学者莱克斯.哈罗博士对公共关系所下的定义为:公共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管理功能,它帮助一个组织建立并维持与公众之间的交流、理解、认可与合作;它帮助管理者及时了解公众舆论,并对之做出反应;它明确并强调管理部门为公众利益服务的责任;它作为社会变化趋势的监视系统,帮助管理者及时掌握并有效的利用社会变化,保持与社会变动的同步;它动用健全的正当的传播技能和研究方法为主要工具。7该定义明确指出公共关系是一套完整特殊的管理体系,是一种双向交流沟通的行为,规范了它自身的基本内容。这不仅是对当时的公共关系实践情况的总结,也从理论上为公共关系研究提供了更广阔的视野。本文比较推崇上述公共关系的定义并以此展开论述。

当今社会,各种组织结构均处于一种复杂的公共关系体系中,不管是公司企业还是事业单位甚至是国家的政府机关也是如此。政府公共关系是公共关系学原理在政府行政管理与运作中的应用。政府公共关系指以政府为主体,通过发挥传播沟通、行为规范等职能,与社会公众建立良好关系,以维护政府良好形象,体现政府管理思想的一种传播活动。它包括这样几层含义:一是政府公共关系的行为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有社会公益性和政府行为的权威性:二是有传播沟通,行为规范的职能具有政策导向性和传播垄断性;三是要与社会公众建立良好的关系,有全民参与性;四是要体现政府管理思想,维护政府的良好形象。

(三)、政府危机公共关系的概念

根据当前的研究情况,政府危机公关应作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危机公关实际上是危机管理,它包括政府采取监测、预警、预控、预防、应急处理、评估、恢复等一系列措施。是在危机发生前中后工作中形成的二整套危机应对机制。

而狭义的政府危机公关是危机管理的关键一环和主要内容,发挥着主要作用。它主要从公共关系角度出发,通过与公众进行沟通、交流、协调,以求得谅解、支持和信任,来化解危机,重塑政府形象。本文的政府危机公关从狭义的角度出发进行探讨。

政府在危机公关当中要及时处理和应对危机,减少对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还要求政府和公众之间调和矛盾关系,获得公众的支持,树立正面形象。政府的危机公关是一种非常态的公关行为,一般会缺乏一个成熟统一的方法、方式。政府在危机公关中,是其重要力量,有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的作用与职责。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政府应该向公众传达真实信息,赢得公众对政府所采措施的理解支持,还需要调动一切积极力量和社会资源,争取将危机损害降低到最小程度;另一方面,公众、媒体及其它社会组织的积极配合也是必不可少的要素。

二、我国政府危机公共关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国内公共关系本身是近年来才引起重视的领域。对于公共危机事件的研究在9.11和“非典”事件后,政府和学术界才对这一领域重视,从具体研究情况看,研究的问题和领域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①对危机公关的研究较少有对危机公关的专题研究②对国外的危机公关理论与著作的翻译也多以危机管理书籍等为主,专门研究政府危机公关体系的建构这一问题的论述尚不多见。我国目前,对公共危机事件危机公关体系领域的研究尚处于起始阶段,缺乏系统理论的指导,因此,迫切需要研究应对公共危机事件的危机公关体系,为今后的工作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撑,并为提高政府部门应对公共危机事件风险和不确定因素的处理能力奠定基础。

(一)、我国政府缺乏危机公共关系的常设机构

中国历来都是一个强调政治的国家,在政府职能上也一直强化和强调政府的行政职能而淡化和简化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和公众服务职能,这就导致政府很少设置现代意义上的专门组织机构来应对和妥善处理危机事件,即危机处理事件的非专职化,甚至出现通才乃至外行领导内行的情形。’0因此,当危机发生后,在一定范围内由一些部门领导牵头组成的临时危机公关小组便开始展开工作。由于是临时组成的公关小组,工作效率低下,协调困难,甚至互相推诱责任,造成了较高的行政成本。

临时的危机公关小组还存在其他一些缺陷,主要有:一是临时小组不具有持续性,危机处理后的经验不能完整保存;二是临时危机公关小组事先没有一个成熟的危机处理计划,而专门的危机公关协调机构有一套成熟的危机处理方案。

(二)、我国政府管理体制存在缺

当前的政府管理体制存在的缺陷较多,主要有:一是决策的重心太高,所有的下级机构必须向上级报告才能形成决策,若被认为是重大问题,就更加要向上级报告。这一体制很容易错失危机公关中对危机事件处理的最佳时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二是所有信息都首先要向上级传递,必定使决策部门负荷过重,所以必定会出现信息渠道的堵塞,信息传递过程的缺失,失实、噪音等现象,表现在危机公关中则是小道消息满天飞、谣言堵不胜赌,公众人心惶惶,甚至会出现社会秩序的大混乱;三是部门之间的协调成本过高,造成行政效率低下,互相推楼,贻误时机,还有可能引发政府的缺位或越位。

(三)、缺乏有效沟通方式

政府在危机公关中最主要的就是一个沟通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正式传播渠道的信任危机凸显从2003年的“非典”事件一直到现在,许多政府人员特别是领导人员的做法是在危机事件己得到基本解决或者是已得到初步控制后才将危机信息向社会公布,这种做法极大的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在过去,危机一般被认为是事故或工作中的失误,解决方法也非常单一,即通过政府内部机构的沟通、协调,运用行政干预来解决,在这一过程中利益相关者以外的政府机构人员和公众均不知情。现在信息高速发达,人们可以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等方便快捷方式迅速而大面积的传递信息,实行信息封锁只能是徒劳的,必将导致政府的信任危机。(2)政府对媒体等各种传播机构的行政管制依然突出

长期以来,我们对媒体等各种传播机构的管理一直沿用“泛政治”化的传统思维,报喜不报忧、文过饰非掩盖事实真相,结果教训惨痛。“而对于新闻的来源和新闻信息的获得往往取决于领导者的意志,随意性较大。这种情况也极大的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传播机构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创新激情,动摇了政府的良好形象。

(四)、非政府组织的缺位

非政府组织就是指的NGO。“大政府、小社会”是中国几千年的社会传统,这一体制的重要表现为国家权力的极大扩张和市民社会活动空间的无限压缩。‘2整个社会被整合到个以官本位的统一单调的行政科层体系中去。这是一种缺乏活力的体系。若政府做出决策和达命令,这种组织体系可以运用国家权威动员一切能够调动的资源去实现特定的国家目标。

但是,这种体系有一个致命缺陷,即社会缺乏自发的组织能力,遇事只能依赖于政府的命令,NGO也无法自主的通过自身的活动维护公众的各种合法权益。在危机发生时,政府通过政治动员来处理危机,将各种NGO完全纳入到政府的行政管理之下,这样的社会不能说是一个现代社会。

相比之下,在“9.11”事件发生后的美国各种NGO自发行动,各地教会号召教徒们为死难者的灵魂祈祷,各种慈善机构为死难者家属募捐,志愿者纷纷奔向献血站,他们都希望为国家献一份爱心,我国与美国之所以有如此差距,是因为在美国人的日常生活中有太多的NGO在发挥作用。

(五)、法制不完善

首先,在立法方面,缺乏一部统一的应对各种危机事件的“紧急状态法”。危机管理应依法治之,危机公关自然也不例外。许多国家早在20世纪初就已重视紧急状态立法,部分国家以宪法规定紧急状态的基本原则,再在专门的《紧急状态法》中细化紧急状态的具体制度。美国1950年就制定了《灾害救助法》,1970年作了重大修改,1977年通过了《地震灾害减轻法》。日本于1947年制定了《灾害救助法》,1961年又制定了《灾害对策基本法》,1978年日本颁布了《大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以及《实施细则》、《大城市震灾对策推进纲要》。尤其在1976年美国制定的《紧急状态法》,规定全国紧急状态的宣布程序,时间限制,紧急状态下总统的权力,政府财政支出等问题。“9.11”事件后,就紧急状态应对预案和法规做了更加周密、细致、严谨,极具操作性,实战性的修订。而我国虽制定了《戒严法》、《防震法》、《传染病防治法》、《防洪法》和《消防法》等,但是所规定的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不统一,每一个单行的法律只能适用于一种紧急状态,一旦紧急状态产生的因素多样,就很难有一个统一的紧急状态下的指挥机制。其次,在危机处理期间,依法行政有待提升。无论处于何状态下,依法行政是政府实施有效治理的基本原则。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权威性、主动性以及各种举措的实行都应在法律框架内实施才更有说服力和合法性。

三、我国政府危机公共关系的对策建议

(一)、尽快建立政府危机公共关系的常设机构

如前所述,危机事件具有突发性、破坏性等特点,使得在现行传统的官僚制结构框架下很难顺利解决,还有可能使事件的负面影响进一步扩大,而即使得到解决,也无法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并且,在一次次与危机事件的处理中,所得到的经验教训也无法完整保存,更无法对其进行全面的综合研究,因此,有必要建立危机公关的常设机构。

(二)、创新双向沟通方式

随着公民对公共服务产品的个性化要求越来越高,公众不再满足于仅仅作为公共服务产品或政策的被动接受者,他们希望能够通过与政府部门的互动来实现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在危机过程中,公众更是期望快速的得到事件的真相,以便做出下一步的打算。.创新信息发布机制当前在我国政府信息体制中,凡是重大事故,第一时间发布信息的方向是单向的、内部的、自下而上的流程,即先内部向上级报告,在上级未作出决断之前不向社会公众公布事件真相。在这种体制和思想影响下,很难推进政府信息的公开制度,也很容易助长各级政府的信息垄断,最终导致政府公信力的降低,公众对政府的失望度加大,不利于危机事件的解决,所以要创新信息发布机制:(1)变向上为向下直接公布信息

我们可以把向上逐级报道的信息制度改为向下披露制度。首先,在危机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应该说是最有权威表态的政府,它是距离事件发生最近的政府机构,它可以利用政府的各种资源及时了解危机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原因和损失情况,并在做好记录的同时在第一时间在媒体上发布出信息,及早让公众了解情况,做好思想和物质准备。

其次,在危机发生后,最先受到影响的应该是当地公众,如果一味的封锁信息或者只在政府内部进行消息传递,难免会产生信息的扭曲、谣言的爆发,导致更大的恐慌与社会混乱,甚至使不知情的公众的切身利益遭受不应有的损失和付出生命的代价。

再次,信息的不流畅也会使得外地的公众受到牵连,尤其是与事发地有政治、经济往来的外地公众和政府。信息的不畅使他们像往常一样的进出事发地,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和时间的浪费等。最后,在信息未公开之前,当地公众在期望得到信息的驱使下,可能会通过找朋友托亲戚向政府部门打听,而在政府部门工作的有些人员以知道和传播所谓的“内幕信息”为荣,在办公室、酒宴上大肆传播听来或自己杜撰的消息,甚至利用工作之便对其进行加工,使谣言穿上华丽的新衣,这种传播的危害性更大。

(2)利用电子政务传播信息

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和建设水平与英、美、加、澳等发达国家相比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差距,但是从总体上讲也已经进入世界电子政务发展的第二梯队。截至到2006年底,国务院部委网站拥有率为96.挑,省级政府网站拥有率为%.9%,地级政府网站拥有率为97y0,县级政府网站拥有率为83.10/0。24而且我国的网民现已拥有2亿多,因此,通过政府的门户网站将危机事件发生的信息在最醒目的地方发布出去,可以起到很好的传播作用,也能很好的平息和避免谣言的大面积爆发,并可指派专人或专家来解答网民在网上发布的疑难问题,起到自救和反馈作用。

(3)利用普通网络资源发布信息

在利用各级政府的门户网站进行信息发布的同时,我们还应继续扩大网络的利用率。在一般公众看来,平时上网浏览的多是网页,包括博客、BBS论坛、电子邮件、视频网站等各种形式。而当前这种发达的信息技术改变了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人们利用上述多样化、个性化途径获得的信息越来越多,并且对这些途径的依赖性越来越大,因此政府公关人员必须认真审视传递给公众的信息,以多样化、个性化的信息服务来满足和影响多样化、个性化需求的公众。通过越来越广泛的网络应用途径,能够向公众简明、及时、真实的发布政府公关信息,从而满足公众个性化的信息服务需求。随着联机网络、电脑通讯和数字交互式媒体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多的组织意识到了网络公关的重要性,利用网络公关已经成为组织公关整体策略中的热点领域,因此政府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展开个性化、独特性的公关活动。

(三)、健全法律法规,加强依法行政

本文作者认为健全法律法规应主要从两大块入手,一是建立并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法》,二是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问责法》。其中前者为在危机发生前和发生后的危机事件处理蓝本,后者为在危机处理后期对有关责任领导惩罚以及有功绩的人员奖励的蓝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法》应作为我国危机处理的纲领性法律文件和制度框架,其中应规定紧急状态下的管理方法与原则、应急预案及启动、政府在发布紧急状态时的权力界定和紧急状态情况下拥有的特权。

按照学者王茂涛的观点,在制定紧急状态法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繁荣稳定,维护国家利益;国家实行预防与抗御紧急状态并重原则,并将这一原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鼓励和支持预防重大危机,减轻危机损失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范危机,减轻危机损失的水平。在制定行政问责法时,我们应遵循权责一致原则,责任原则,法定原则,平等原则与公开原则。使我国的行政问责中权利问责向制度问责转变;由同体问责向异体问责转变;由意外事故问责向常规行为问责转变;由追究有过向追究无为转变。行政问责法中应主要包括:规范问责主题及其权力,确定行政问责客体,规定行政问责事由;完善行政问责体制;明确行政问责方式;界定责任体系。

同时,我们还应该在问责法中体现出对功绩卓著的官员和普通人员在精神与物质上给予奖励的规定,使他们继续保持并影响其他人员的行为和思想,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和良好的导向作用。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发展,各项法律也会相继出台,在法律基础上的依法行政必将不断加强。在危机处理中,我们也应该体现并加强依法行政制度。当前我们政府官员在思想上存在这样的误区,在危机事件中,那些轰轰烈烈的抵御危机,战胜危机的人员往往会身披彩带,受到政府和人民群众的热烈欢迎,被视为英雄,在危机中拘私舞弊、玩忽职守、贪赃枉法者被政府和人民视为我们当中的败类,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但是我们却遗忘了一类人群,应该说有了这样一群负责、忠诚的卫士,我们的社会才少了许多杂乱无序,多了几许稳定和繁荣,这些人就是在危机萌芽时期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和高超的领导才能化解危机的无名英雄,在这样一个彰显个性与突出自我的时代中,我们慢慢遗忘了这些真正的英雄。因此本文认为,在加强依法行政过程中,不仅要除恶扬善,更应该为这样的一群人大加褒奖,这样的社会才可以说是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参考文献

1、房宁等主编《突发事件中的公共管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王茂涛政府危机管理〔M〕合肥: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

3、[美]诺曼.R.奥古斯丁危机管理「M」北京: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译北 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任进编著[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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