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农业与农村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办法_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7:57:0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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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农业与农村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与农村环境治理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和质量,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项目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获得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与农村环境治理项目的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

农村环境治理项目包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垃圾治理和分散式养殖污染治理等项目。农业环境治理项目包括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和规模化养殖污染治理等项目。

第三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为“省环保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省农业与农村环境污染治理计划,明确项目分布、数量、规模等内容;

(二)制定全省农业与农村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制度;

(三)建立全省农业与农村环境治理项目库;

(四)确定农业与农村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申报省级财政资金和中央财政资金;

(五)监督检查各市县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实施以及工程设施竣工验收、移交及运营管理等情况,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六)组织考核市县项目建设绩效。

第四条 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为“市县环保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市县农业与农村环境治理计划;

(二)建立本级农业与农村环境治理项目库;

(三)组织开展本市县农业与农村环境治理项目立项及前期工作;

(四)申请项目建设资金;

(五)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工程质量的竣工检查验收;

(六)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工程设施移交及后续运营管理等情况,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第五条 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或市县环保部门)确定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作为农村环境治理项目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等农业环境治理项目的业主单位;从事规模化养殖等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作为规模化养殖污染治理等农业环境治理项目的业主单位。业主单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开展项目勘测和实施方案设计,组织编制项目立项申报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申请立项;

(二)申请政府财政资金并落实项目建设配套资金;

(三)负责办理项目用地相关手续,组织项目实施和确保工程质量;

(四)负责落实项目建成后的后续运行管理。

第六条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需要申请省级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由所在地市县环保部门向省环保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

函文、配套或自筹资金及项目用地承诺书,以及相关证明县环保部门上项目资金申请包括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立项的批复、配套或自筹资金及项目用地承诺书等材料。

第七条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建立全省农业与农村环境治理项目库,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市县上报项目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纳入项目库。

(一)已完成项目立项手续;

(二)项目建设内容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三)项目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名录或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

(四)项目资金预算合理,资金筹措方案和工艺技术可行,配套或自筹资金及项目用地落实。

第八条 省级环保部门根据项目计划安排及工作需要,每年从项目库中筛选一批项目,纳入部门预算争取安排省财政资金,或者向环境保护部、财政部申请中央财政资金。

第九条 对获得省级财政支持的项目,在省财政厅批复预算后,省环保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经费计划,完成项目任务书下达或项目实施协议签订工作,并按照有关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拨付首期项目经费或全部项目资金。

对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资金拨付管理按《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于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由省环保部门和市县环保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项目目标、任务、期限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十条 项目经费下达后,由业主单位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委托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业主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县环保部门批准后,并报省级环保部门备案。编制项目工程实施方案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环保工程类设计资质或市政工程类设计资质;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环保工程类施工资质或市政工程类施工资质;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建设工程类监理资质或市政工程类监理资质。

项目投资额达到有关招投标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实施办法通过招标委托项目设计施工单位。

项目首期经费拨付120日内,项目业主单位应将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合同及开工情况报送所在地市县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设计方案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预期目标不得擅自变更调整。在投资规模内,需要变更调整工程量涉及资金比例不超过总资金10%的,报市县环保部门批准;需要变更调整工程量涉及资金比例超过总资金10%的,经市县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环保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应当用于农业与农村环境治理项目的设计、施工等实施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业主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各级环保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市县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工程实施方案及批复、施工设计图纸、施工合同、工程竣工报告、招投标文件、工程预决算书、监理报告等材料。

市县环保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应当在验收结束1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市县环保部门应当在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材料报省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工程设施建成后,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落实工程设施管理责任人和运行维护费用,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市县环保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并于每年12月向省环保部门报告环保设施运营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 市县环保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监管,按季度向省环保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和实施情况。

省环保部门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情况和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环保部门按照环境保护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办法》等规定对农业与农村环境治理项目进行环境成效评估或绩效评估。

对按时完成治理目标,考核情况较好的市县,优先安排下年度项目资金;对未按时完成治理目标或考核情况较差的市县,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暂停项目资金安排。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暂停项目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办公室

2013年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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