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某大学创业教育专项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南京大学教育管理专业”。
某大学创业教育研究专项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创业教育研究专项基金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科研项目的完成质量,实现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依据学校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创业教育研究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学校学工处就业创业教育研究中心及课题负责人分级管理,管理内容包括:科研项目申报与立项、科研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科研经费转拔、科研项目结题与验收等。
第二章
科研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三条 本科研项目专门用于资助我校教师、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开展创业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研究期限一般为1年。申请者应具有一定的科学素养,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风端正、工作勤奋,能独立开展科研工作。
第四条 本科研项目研究必须以“大学生创业教育”为主旨,有利于服务和促进我校大学生创业教育发展,具有科学性、创新性、问题针对性和实践应用性,能够为申获高层次基金项目申请奠定坚实基础。本科研项目每年集中受理申请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1月。
第五条 申请本科研项目须填写《某大学创业教育专项研究课题立项申请书》,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书的真实性、资助的必要性、实施的可能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由所在单位将本单位申请的项目申请书一式2份,于每年的11底之前送交学工处就业创业教育研究中心。
第六条 本科研项目采取前项不清、后项不立的原则。已承担本基金在研项目的负责人,在在研项目未完成时不得再申请本基金项目。一个人不得同时申报两项以上(含两项)本基金项目,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项目。
第七条 本科研项目采取个人自愿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推荐、同行专家评议、主管校长批准立项的择优资助原则。对于批准立项的项目通知申请者所在单位和本人,也同时通知未获资助项目的申请者及所在单位。
第三章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八条 申请者在接到批准资助通知后一个周内,必须按通知要求在课题负责人签字栏签字,连同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经所在单位审核、签字后,由所在单位统一送交学工处就业创业教育研究中心,逾期不交者,按自动放弃接受资助处理。
第九条 项目承担者应严格按申请书的研究内容及时开展研究工作,接受所在单位的检查和监督,所在单位亦应在时间和条件上给予保证和支持。
第十条 受资助者在研究计划执行中,课题负责人在5月份须填写课题研究中期进展报告表和后半阶段计划实施表,经所在单位审核、主管领导签字后于每年5月底之前统一报送学工处就业创业教育研究中心一份,逾期不报者,停止其使用课题经费。
第十一条 因故不能按时完成项目研究计划时,项目负责人须向学工处就业创业教育研究中心提交经所在单位审核的申请延期报告(延期时间不能超过一年);不及时提交申请延期报告或无故拖延项目完成期限者,中止项目的执行,追回项目资助经费,且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学生工作研究课题。
第十二条 因能力不及或非不可抗拒原因,项目负责人已无力继续完成课题研究计划,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交请求撤项的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后报学工处就业创业教育研究中心审批,中止项目的执行,收回剩余的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如擅自修改批准后的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或在研究中弄虚作假,经费挪作他用,一经发现,即撤消资助,并追回经费。对以上行为的直接责任者,2年内不得申报学生工作研究课题。
第四章
科研经费转拔
第十四条 本科研基金项目资助的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其它开支。开支范围如下:
⑴购置科研必须的图书资料; ⑵论文版面、印刷费; ⑶学术交流活动;
⑷申请各类科研基金项目的评审费;
⑸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消耗品等); ⑹经批准同意购置的小型仪器设备和配件。
第十五条 本科研基金项目资助的经费不提取科研津贴、开题费和支付劳务酬金。
第十六条 本科研基金项目按计划完成后的结余经费,可用于受资助者的后续研究之用,但结余经费的使用不超过1年。
第五章 科研项目结题和验收
第十七条 所有本科研基金资助项目发表的论文必须标注“某大学创业教育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及编号,不标注者,验收时不认予可。
第十八条 本科研基金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两个月之内提交课题研究工作总结报告。项目负责人要对研究项目进行认真总结,写出课题研究总结报告,并附上有关的技术报告、资料和论文等材料(一式1份),交学工处就业创业教育研究中心。学工处就业创业教育研究中心对提交的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材料组织验收,检查评估本科研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凡申请鉴定的校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的科技成果,必须在鉴定前二个月报送有关材料(鉴定申请书、鉴定大纲、研究、技术报告、测试报告、用户报告等),提交学工处就业创业教育研究中心预审。预审合格后,由学工处就业创业教育研究中心按有关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鉴定申请。对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成果,不予受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就业创业教育研究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