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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及其预防对策探讨
摘要
刑释人员重新犯罪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破坏了社会经济发展,已成为影响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重要因素。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对策,减少刑释人员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健康、有序、稳定的发展,是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社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刑释人员亲属应尽的社会责任。做好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预防工作,需要监狱、社会及刑释人员亲属的共同努力。本文首先阐述了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然后分析了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最后提出了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对策。
(一)论题的研究背景及其意义
一、研究背景
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情况已逐步成为影响社会安全与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据某省对2001年~2005年五年间6个监狱在押犯的统计情况:“二进宫”以上的罪犯为2761人,占在押犯的5.18%。五年间刑释人员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数分别为458、434、501、617和751人,重新犯罪率分别为4.57%、4.36%、4.63%、5.65%和6.46%。其中,“二进宫”占91.27%,“三进宫”占7.7%,“四进宫”占0.80%,“五进宫”占0.14%。所以,对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针对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出现的特点及原因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从而提出有针对性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才能提高刑释人员的改造质量,实现刑释人员的再社会化减少再犯罪的发生。
二、研究意义
刑罚只是一种手段,最终目的是减少犯罪的发生,使犯罪分子通过改造能融入社会而不是再次对社会构成危害。
(二)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
一、中青年犯罪比例高,犯罪呈低龄化
18至25岁的有1090人,36岁至50岁的有787人,50岁以下的共计3345人,占95.81%。在重新犯罪当中,第一次犯罪时在18岁以下的383人,犯罪呈低龄化。
二、文化素质低,法律观念淡薄,无业人员与农民占多数
文盲,半文盲的有120人,小学文化的有1249人,初中文化的有1649人,初中文化以下的共1369人,占39.22%。这些罪犯由于文化程度低,文盲加法盲,他们的第一次犯罪大都是无知不懂法造成。原从事农业、牧业、渔业的有887人,占25.41%,无业人员有1487人,占42.6%。由于无业人员与农民刑释回归社会后无业可就无固定经济来源,便再次实施犯罪。
三、盗窃、抢劫、抢夺等三罪突出
重新犯罪涉及盗窃、抢劫、抢夺共计1240人,占33.53%。盗窃、抢夺、抢劫型的罪犯由于寄生性、劣根性深,改造难度大,这些人在刑释后,比较容易具有适宜的犯罪条件,导致此类犯罪增加。
(三)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及其预防对策
一、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分析
1、好逸恶劳,贪图享受
他们在服刑接受教育改造期间,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改造、学习未能触及心灵深处,不能吃苦,刑满释放后仍追求不劳而获,不愿自食其力,习惯坐享其成的生活,在这种生活方式难于实现的情况下,往往通过不法手段聚敛钱财,一夜暴富,从而铤而走险,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如罪犯陈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满释放后,陈某的亲友出资让他做生意。陈某没做几天,嫌做生意赚钱太慢,太少,不够花,又多次盗窃五万元,被再次逮捕入狱。
2、缺少家庭的关心和爱护
部分刑释人员出狱后由于家庭破裂,无人监管,流浪社会无法得到家庭的关爱、呵护。另外,一些刑释解教人员由于他们过去的过错,给家庭人员心理上不同程度造成了伤害,部分家庭对刑释解教人员缺少思想和生活上的关爱,个别的甚至将其拒之门外。这些刑释解教人员在生活上、精神上得不到关心,使他们对社会失去信心,产生逆反心理,抵触情绪,破罐破摔,重新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如在某监狱罪犯张某某是一个“三进宫”人员,今年已60余岁。当向其调查“三进宫”原因时,他自述:“犯罪后,多年来家中无人探视,连一封信都没有,兄弟姐妹都看不上,想想自己没老婆无子女,这辈子就在监狱过,所以才会继续犯罪”。
3、认为司法不公,报复社会
部分刑释人员在监狱服刑改造时就深感自己被关押是司法不公,把犯罪归罪于社会,破罐破摔,把不满、愤恨发泄于社会,伺机疯狂作案。如某监狱罪犯李某某原系刑释人员,因犯故意、伤害罪第二次到监狱服刑时,不愿意认罪服法,把被判刑责任推向社会,图谋报复
行凶。在2004年7月间因细故与同服刑罪犯曾某发生争执后竟在狱内手持凶器剪刀,实施故意杀人恶性犯罪。
4、受到社会和就业的岐视,社会帮教安置未落实
刑释人员面临着家庭、就业、舆论的岐视,最主要的是受到社会和就业的岐视。在我国,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不得报考国家公务员,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不能获得律师执业资格”。这可视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一种正式的合法化的社会控制。社会上少数人对刑释人员存在偏见,部分用工单位在招工时,对刑释人员另眼相看,以种种理由拒绝聘用,造成罪犯踏出监狱大门,就无所事事,谋生无着,就业无门,生存没有出路,对自己重新做人丧失信心,由此造成重新犯罪。此外,目前对刑释人员进行社会帮教的机构虽然不少,也开展社会治安综治工作,但针对罪犯出监的帮教责任分散,主体不够明确,帮教措施不能有效落实,方法不到位,影响或未达到帮教效果。由于对帮教对象在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的实际了解、关心、解决不够,最终导致“防不住”,“控不紧”现象发生。尤其是在农村,对刑满释放人员很少过问,这些人流入社会,成为无业游民,一遇机会就重新作案。
二、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对策措施
1、更新观念,确实做好刑释人员的继续帮教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把出监人员帮教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调整安置帮教组织机构,从国家到各级省、市、区分别成立由党政分管领导任组长,综治办、司法、公安、民政、工商、财政、教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置帮教协调组织,办公室可设在司法行政部门,各乡镇和村(居)民委员会也要成立相应安置帮教协调小组,形成上下一致,部门协调,主管负责,社会参与,形式多样格局。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包括登记制度、建档卡制度、签定帮教协议制度、定期回访制度、重点走访谈话制度、重点对象管控制度、信息报告制度、跟踪或委托帮教制度。把帮教的着力点放在基层单位,充分重视对他们继续帮教,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使他们感到家庭、社会的温暧,从而痛改前非,走上正路。
2、建立和睦家庭关系,促进刑释人员再社会化
家庭是社会结构的细胞,是社会结构的初级群体,是和社会生活密切联系着的,它具有特殊的社会控制能力和成员维系作用。健全和睦的家庭会使人产生基于亲情关系之上的责任感和义务感。一是家庭成员和刑释人员要共同努力,建立相容、相知的良好心理。家庭成员对刑释人员要关怀、爱护和诚恳的帮助,消除其各种心理适应障碍,抑制其不良心理,鼓励、激发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刑释人员对家庭成员要理解、宽容、体贴和尊重,培养家庭意识,树立家庭观念,履行自己在家庭中应尽的义务。二是发挥家庭对刑释人员的保护、教育作用。安排好刑释人员的衣、食、住、行,帮助其解决婚恋、成家、就业等问题,给刑释人员以安抚、教育、感化、鞭策和监督,控制和遏止其不良的习性,培养其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其自身健康发展,顺利再社会化。
3、改革刑罚执行方式,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
根据2003年1月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确定了“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监狱体制改革目标,从财政供给体制、教育改造、监狱规范运行等方面来进一步保障在押罪犯合法权益,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一要进一步加强监狱人民警察岗位技能培训工作,努力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选拔和培养一批专职出监教育工作人员,以现代的文明素质承担新时期的监狱行刑工作,才能够实现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二要根据 2003年7月国务院批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对罪行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和依法裁定假释等罪犯实施社区矫正,积极探索罪犯后期改造的行刑社会化工作经验,使刑释人员由一个“监狱人”顺利过渡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人。
4、加强刑释人员就业安置工作
我国《监狱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为刑释人员重新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创造条件。一是对刑释人员“不歧视”、“不嫌弃”、“给出路”,帮助他们重返社会。对刑释人员在落户、就业、入学等方面和其他人员实行统一的政策。二是广开安置就业门路。转变单纯依靠政府安置和企业单位解决就业问题的旧观念,树立安置就业市场化的新观念,确立市场化安置就业新思路。要创造条件,建立、扶持一批过渡性安置实体或基地,重点解决“三无”(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刑释人员和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人员过渡性安置问题。三是实施优惠扶助政策,鼓励刑释人员自谋职业。刑释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视同下岗职工,同等享受相关的工商、税务等政策扶持。四是实行刑释人员生活和社会保障政策。刑释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补助。属农村居民的,在承包责任田或土地未落实之前,无生活来源的,可享受地方政府临时救济。参考文献:
①夏宗素主编:《矫正教育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②何为民主编:《罪犯改造心理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③张绍彦主编:《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④兰洁主编:《教育改造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⑤夏宗素主编: 《监狱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⑥王秉中主编: 《监狱执法实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⑦董连银,司景怀:《提升罪犯再社会化的能力》,载《监狱工件研究》2003年 第5期。⑧魏哲,路万荣等:《对省四监狱押犯中重新犯罪问题的调查与分析》2004年 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