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_乐山市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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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一、分中心名称:乐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二、分中心地址:乐山市中区春华路南段608号(市财政局2楼)

三、分中心缴存、支取窗口地址:乐山市中区凤凰路中段54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

四、分中心负责人姓名、电话:主 任:舒 杨 2415166 副主任:帅小平 2415168 缴存、支取窗口负责人姓名、电话:科长:吴革英 2417507

五、分中心贷款窗口地址:乐山市中区春华路南段608号(市财政局底楼)窗口负责人姓名、电话:副科长:周文杰 2415160 贷款咨询电话: 2415161 2415163 2415167 96319+2键 缴存、支取咨询电话:2418571、2417537、2417973、96319+3键

六、投诉电话: 96319+4键

七、效能监察电话:2495675

八、服务热线:96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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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通则

◆贷款对象和条件

1、本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购买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自住住房;

3、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及文件;

4、根据购房人的不同情况,具有购房全部价款20%——50%以上的自筹资金;

5、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同意办理住房抵押,自愿办理房屋综合保险并承担相应费用;

7、借款人购买期房的,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

◆申请贷款的其他条件。

1、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住房的产权人,贷款对象及配偶不能同时分别申请公积金贷款。

2、同一套住房,已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款的,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商品房贷款,必须是公积金中心评审通过的项目合作楼盘。

4、再交易住房,须在《房屋所有权证》核发之日起,半年内申请,超过时限不再受理。

5、现房,须在《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之日起,半年内申请,超过时限不再受理。

6、建造、翻建住房,房屋建设进度须达到公积金中心要求。

7、申请贷款的房屋,产权人中有除借款人夫妻双方的其他共有人的,须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并办理公证的书面函,贷款金额以借款人所占房价份额核算。

8、房屋共有人有未成年子女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借款人可贷额度的最高限额:首套房(90㎡以下,夫妻均缴存了公积金的)为购房总金额的80%,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可贷额度或人民币30万元;首套房(90㎡以上,夫妻只有一方缴存了公积金的)为购房总金额的70%,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可贷额度或人民币25万元;二套房借款人可贷额度的最高限额:为购房总金额的50%,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可贷额度或人民币25万元;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借款人可贷额度核算公式:借款人和配偶个人帐户内公积金本息余额×倍数+借款人和配偶个人公积金月缴存数额之和×2×系数×贷款期限(月)。

倍数和系数由“中心”拟定,按年调整,向社会公布。当前执行的倍数为3,系数均为1.3。借款人具体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核定。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长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政策性利率。已发放实施的公积金贷款,从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利率标准。

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有月均等额还款和月均等额本金还款,由借款人自主选择。◆提前还贷

借款人在按期还贷满一年后,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可以申请提前部分还本一次和提前全额还款一次。

提前部分还本的,还款的本金须是万元的整数倍。提前部分还本后,不调整剩余的还款期数,只重新计算月还款额。

全额还款,须是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已计收的利息不作调整。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书面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十个工作日内批复。同意的,公积金中心函告承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借款人在正常还贷一年后,可以申请一次部分提前还本,支用本人及配偶个人公积金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贷款。◆特别说明

每月26日至月末,中心内部结算,暂停划款。NO:2

乐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服务事项指南

一、项目名称:职工一次性付款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三、申请条件:申请人一次性付款购买住房的。

四、申请材料:

1、已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上载明的日期距支取之日时未满一年的; ①已盖单位预留印鉴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 ②房产证原件、复印件;

③契税发票或不动产发票原件、复印件;

④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申请人亲笔书写并签名盖手印的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已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暂未拿到房产证的:

①已盖单位预留印鉴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 ②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③契税发票、或不动产发票原件、复印件;

④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申请人亲笔书写并签名盖手印的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我分中心或区县公积金管理部领取《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也可以从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上去下载打印;

2、填表后交由所在单位核实并加盖预留印鉴章;

3、将支取所需所有材料及已经加盖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交我分中心或区县管理部办理。

六、承诺时限:手续齐备,现场办理。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温馨提示: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配偶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结婚证原件、复印件,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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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服务事项指南

一、项目名称: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三、申请条件:申请人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一年的。

四、申请材料:

1、已盖单位预留印鉴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

2、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文件、协议书、函件等)原件、复印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申请人亲笔书写并签名盖手印的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我分中心或区县公积金管理部领取《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也可以从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上去下载打印;

2、填表后交由所在单位核实并加盖预留印鉴章;

3、将支取所需所有材料及已经加盖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交我分中心或区县管理部办理。

六、承诺时限:手续齐备,现场办理。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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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服务事项指南

一、项目名称: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

二、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三、申请条件:申请人在公积金中心、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后,从次年起即可办理支取。

四、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贷款:

①已盖单位预留印鉴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

②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申请人亲笔书写并签名盖手印的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银行贷款:(第一次支取)

①已盖单位预留印鉴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 ②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有最近三期还款记录的还款存折原件、复印件;

③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申请人亲笔书写并签名盖手印的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银行贷款:(第二次支取)

①已经盖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

②前次支限时已审批过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第三联复印件; ③有最近三期还款记录的还款存折原件、复印件;

④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申请人亲笔书写并签名盖手印的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提取金额:

1、不大于当年的还款额;

2、累计提取总额不得大于实际的还款本息总额。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我分中心或区县公积金管理部领取《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也可以登陆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网站去下载打印;

2、填表后交由所在单位核实并加盖预留印鉴章;

3、将支取所需所有材料及已经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交我分中心或区县管理部办理。

六、承诺时限:手续齐备,现场办理。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温馨提示: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配偶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结婚证原件、复印件,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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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服务事项指南

一、项目名称:大修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三、申请条件:本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四、申请材料:(提供A4规格复印件各二份)

1、申请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薄;

2、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3、县(区)以上的规划、建设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抵押物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房屋大修施工合同;

6、提供价值不低于贷款金额1.5倍的其它住房进行房屋抵押;

7、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8、同意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及房屋抵押;

9、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五、办理程序:

1、借款人夫妻双方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填写《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谈话备忘录》。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向指定的承办银行下达《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

2、借款从带上本人身份证,在承办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存款帐户和办理储蓄卡,并与承办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3、借款人以提供的其它住房办理抵押手续,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4、借款人办理抵押房屋保险,交纳保险费(个人自愿选择办理);

5、公积金中心对上述资料复核后,向承办银行出具《同意划款通知书》,承办银行根据《同意划款通知书》和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发放公积金贷款,贷款原则上划转给施工建设方。

六、承诺时限:从受理之日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通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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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服务事项指南

一、项目名称:建造、翻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三、申请条件:本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四、申请材料:(提供A4规格复印件各二份)

1、申请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薄;

2、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及契税发票;

3、申请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须为出让;

4、县(区)以上的规划、建设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图纸;

6、提供价值不低于贷款金额1.5倍的其它住房进行房屋抵押;

7、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8、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五、办理程序:

1、借款人夫妻双方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填写《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谈话备忘录》。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向指定的承办银行下达《个人住房公积金委

托贷款通知书》;

2、借款从带上本人身份证,在承办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存款帐户和办理储蓄卡,并与承办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3、借款人以提供的其它住房办理抵押手续,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4、借款人办理抵押房屋保险,交纳保险费(个人自愿选择办理);

5、公积金中心对上述资料复核后,向承办银行出具《同意划款通知书》,承办银行根据《同意划款通知书》和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发放公积金贷款,贷款原则上划转给施工建设方。

六、承诺时限:从受理之日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通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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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服务事项指南

一、项目名称:购买现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三、申请条件:本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四、申请材料:(提供A4规格复印件各二份)

1、申请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薄;

2、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及契税发票;

3、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4、抵押物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需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的,有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6、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保证的,有保证人出具的同意保证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7、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必须在《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之日起,半年内申请,过期后不再受理。

五、办理程序:

1、借款人夫妻双方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填写《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谈话备忘录》。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向指定的承办银行下达《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

2、借款从带上本人身份证,在承办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存款帐户和办理储蓄卡,并与承办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3、借款人以提供的其它住房办理抵押手续,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4、借款人办理抵押房屋保险,交纳保险费(个人自愿选择办理);

5、公积金中心对上述资料复核后,向承办银行出具《同意划款通知书》,承办银行根据《同意划款通知书》和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发放公积金贷款,贷款原则上划转给施工建设方。

六、承诺时限:从受理之日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通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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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服务事项指南

一、项目名称: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三、申请条件:本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四、申请材料:(提供A4规格复印件各二份)

1、申请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薄;

2、《房地产买卖契约》及契税发票;

3、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4、抵押物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需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的,有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6、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保证的,有保证人出具的同意保证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7、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必须在《房屋所有权证》核发之日起,半年内申请,过时不再受理。

五、办理程序:

1、与卖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办理房屋过户,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2、借款人夫妻双方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填写《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谈话备忘录》。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向指定的承办银行下达《个人住房公积金委 托贷款通知书》;

3、借款从带上本人身份证,在承办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存款帐户和办理储蓄卡,并与承办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4、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抵押,须按国家法律和当地法规办理抵押登记及其他必须手续,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5、借款人办理抵押房屋保险,交纳保险费(个人自愿选择办理);

6、公积金中心对上述资料复核后,向承办银行出具《同意划款通知书》,承办银行根据《同意划款通知书》和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发放公积金贷款。

六、承诺时限:从受理之日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通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NO:9

乐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服务事项指南

一、项目名称:购买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三、申请条件:本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四、申请材料:(提供A4规格复印件各二份)

1、申请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薄;

2、《商品房买卖合同》;

3、购房首付款银行进帐单;

4、配偶无公积金的,提供本人收入证明;

五、办理程序:

1、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开发商将款存入银行,进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

2、借款人夫妻双方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填写《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谈话备忘录》,中心窗口受理;

3、公积金中心贷款审批,审批意见回复借款人;

4、中心递送贷款资料到承办银行,下达《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

5、借款从带上本人身份证,在承办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存款帐户和办理储蓄卡,并与承办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6、开发商进行预抵押登记,并为借款取得的借款,向贷款人作出期间保证,承担连带责任,并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保证合同》;

7、借款人办理抵押房屋保险,交纳保险费(个人自愿选择办理);

8、公积金中心对上述资料复核后,向承办银行出具《同意划款通知书》,承办银行根据《同意划款通知书》和签订的《借款合同》,将发放的公积金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划入开发商在银行设立的存款帐户内方;

9、售房单位根据《保证合同》约定,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后的六个月内,督促借款人完结购房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按国家法律和当地法规办理抵押登记及其他必须的手续,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六、承诺时限:从受理之日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通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NO:10

乐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服务事项指南

一、项目名称: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办细则》、《关于租赁私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三、申请条件:在本市工作所在地(含各区县)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公积金缴存职工,租赁私有住宅用于自住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四、申请材料:(提供A4规格复印件各1份)

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提取的,需同时出具书面委托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由本人在提取办理窗口出具《未婚声明》;

3、租赁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并附房租正规发票;

4、经工作所在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当年查询结果当年有效。

5、由单位核实并盖章的《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表》;

6、经单位审核并盖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

五、办理程序:

1、提取申请人填写《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到工作所在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申请查询,取得查询记录;

2、提取申请人填写《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表》,并经单位审核盖章;

3、提取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向单位申请提取,经单位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已盖预留印鉴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

4、提取申请人提供第二条所规定的资料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其中申请人未婚的,需在申请提取现场出具《未婚声明》;

5、提取申请人带上《房屋租赁协议》及以上所有资料到提取窗口申请;

6、公积金中心对提取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符合提取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7、提取申请人无论婚否,计算可提取公积金的租赁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下同)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含90平方米);

8、计算可提取公积金的最高月租金标准为500元(含500元)以内,低于此标准的,按实计算。

9、在没有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以前,提取申请人原则上可每年提取一次;在取得自有产权住房(以房管局产权登记为准)以后,不再提取。

乐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公积金缴存指南

一、项目名称:单位及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法律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三、缴存服务

(一)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缴存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

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管理中心开立个人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四)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五)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或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

2、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同城转移: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管理中心办理同城转移手续

2、异地转移:职工提供要件材料-转入地向转出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异地转移联系函-转出地管理中心转账或电汇-转入地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同城转移不超过3个工作日,异地转移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实行集中封存管理。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管理中心办理封存或启封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七)汇、补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2、付款票据(现金缴款单、进账单或汇票等);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到服务网点窗口汇(补)缴: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管理中心记入个人明细账

2、委托银行扣划汇缴: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与管理中心、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扣划协议-受委托银行于约定划款日划款-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八)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只能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每年1-6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调整时间有变动的,由管理中心提前对外公告。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2、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九)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审批或由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审批-管理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通知单位执行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有管委会授权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没有管委会授权的,为管委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偿还银行购房贷款管理办法

乐住公【2012】10号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积金转贷”)。

一、申请公积金转贷的必要条件

1、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购房时申请了银行住房贷款,现贷款银行同意申请人提前偿还贷款。

3、住房已竣工交付使用,具备办理住房抵押鉴证条件;或是公积金合作项目,开发商并愿意为其提供期间担保。

4、同意与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定《个人履约保证书》,并自愿按《个人履约保证书》约定的条款执行。

5、申请转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在银行已贷款本金的余额(即:在银行的贷款总额减去贷款人已归还的本金;但银行已贷款本金的余额如果高于当前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只能执行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6、申请公积金转贷的,亦需执行差别化贷款政策。但申请转贷款的住房,不重复计算购房套数(即:该套住房系首套住房的,申请转贷后,仍按首套房贷政策执行利率;该套住房系第二套住房的,申请转贷后,仍按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利率)。

二、申请公积金转贷的必备资料

1、申请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复印件各两份);

2、《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各二份);

3、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他项权证》(复印件各一份);或开发商出具的《担保责任书》;

4、与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银行贷款余额证明。

三、办理程序

1、公积金转贷款的申请和审批,一律按照公积金贷款申请和审批的程序办理;

2、审批同意后,由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

3、申请人持《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和相关资料,到当地我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开设还款帐户,签定《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4、申请人须向原住房贷款银行提交“提前还款申请书”,取得书面手续;

5、申请人办理完上述手续后,将全部资料送交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复核,并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定《个人履约保证书》,交纳履约保证金。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同意划款通知书》和《关于同意将公积金贷款划入贷款申请人还款帐户的函》,将贷款划入申请人在当地我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开设的还款帐户;

6、公积金管理中心与申请人约定时间,监督申请人提取贷款现金后,用于偿还银行住房贷款,并督促申请人及时办理房屋抵押鉴证手续,取得《房屋他项权证》,交当地受托银行。

四、相关事项

1、在本办法下发前已按正常程序办理了公积金支取的职工,也可以申请办理公积金转贷;

2、具备《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转贷,委托商业银行办理。需在《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同意划款通知书》上,明确贷款资金划入的帐户名和帐号,即申请人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还款帐户名和帐号;

3、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申请人约定取款还贷时间,派人陪同进行,进行监督;

4、本管理办法执行时间暂定为: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收件日期专用章为准)。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1、公积金贷款可以支取公积金来首付。由开发商出具购房应付首付款手续(或者首付款发票),并提供在房管部门办了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半年内办理支取,过时不再受理。

2、商品房贷款 需要资料和办理程序

(须是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的签约楼盘)

需要资料:(提供A4规格复印件各二份)

1、申请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

2、《商品房买卖合同》;

3、购房首付款银行进帐单;

4、配偶无公积金的,提供本人收入证明。办理程序:

1、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开发商存入银行,进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

2、借款人夫妻双方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填写《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和《谈话备忘录》,中心窗口受理。

3、公积金中心贷款审批,审批意见回复借款人。

4、中心递送贷款资料到承办银行,下达《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

5、借款人带上本人身份证,在承办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存款帐户和办理储蓄卡,并与承办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6、开发商进行预抵押登记,并为借款人取得的借款,向贷款人作出期间保证,承担连带责任,并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保证合同》。

7、借款人办理抵押房屋保险,交纳保险费(个人自愿选择办理);

8、公积金中心对上述资料复核,向承办银行出具《同意划款通知书》,承办银行根据《同意划款通知书》和签订的《借款合同》,将发放的公积金贷款以借款人购房款名义划入开发商在银行设立的存款帐户内。

9、售房单位根据《保证合同》约定,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后的六个月内,督促借款人完结购房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按国家法律和当地法规办理抵押登记及其他必须的手续,取得《房屋他项权证》交付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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