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二手车评估收取上门服务费的复函_上海市二手车交易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7:53:3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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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903

【发布文号】沪价费[2001]第044号 【发布日期】2001-06-06 【生效日期】2001-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二手车评估收取上门服务费的复函

(二00一年六月六日沪价费〔2001〕第044号)

上海二手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收取上门服务费的请示》(沪二手车价评〔2001〕第009号)文收悉。开展二手车上门评估业务,即方便客户,又有利于促进汽车销售。为弥补上门评估的服务成本,经研究,同意收取上门服务费,具体如下:

一、一、委托评估车辆地点在外环线以内

1、每次评估车辆五辆以下(含五辆),可收取上门服务费每辆不超过50元。

2、每次评估车辆六辆以下(含六辆),可收取上门服务费每辆不超过20元。

二、二、委托评估车辆地点在外环线以外(包括外省市)由你公司在上门服务前与客户协商确定。

上述收费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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