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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儿医学鉴定及其父母再生育审批程序
(一)办理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病残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二)办理对象:女方户籍登记在禅城区,第一个孩子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三)申请人需提交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第一个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书》、病残儿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以及病残儿的有关病历资料和病残儿医学鉴定组专家指定提供的资料的原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夫妻提出书面申请,有工作单位的,将申请书分别交男、女方所在单位加具意见,无工作单位的,将申请书交男、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加具意见。交单位或村(居)委会加具意见时,申请人应同时提交上述有关证明材料。
2、由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后,将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送女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审核。
3、由镇(街道)计生办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再次进行核实,将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送区计生局。
4、由区计生局技术科发给申请人《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申请人及有关部门按照《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的内容进行填写及加具意见。
5、申请人将填写好的《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送女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由计生办交回区计生局技术科。
6、在鉴定前的一周,由区计生局技术科向申请人发出鉴定通知。申请人按通知要求,携带病残儿、病残儿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病历资料原件到指定地点进行医学鉴定。
7、鉴定结束后由区计生局向申请人发出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五)办理期限:区计生局每年组织两次病残儿医学鉴定及审批工作,于每年的3月底和9月底前收齐申请后集中办理。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在受理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报送镇(街道)计生办,镇(街道)计生办在收到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报送区计生局,区计生局在四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鉴定,特殊情况将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办理。
(六)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粤价函[2004]146号文规定,鉴定费每例收费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