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机关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部门首长问责制”。
中共濮阳市委办公室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濮阳市机关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党委、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强化责任,提高工作效能,确保政令畅通,促使机关首长恪尽职守、依法行政,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推行效能问责制实施“治庸计划”的决定》(濮发„2006‟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濮阳实际,特制定《濮阳市机关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濮阳市委办公室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23日
濮阳市机关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责任,提高工作效能,确保政令畅通,促使机关首长恪尽职守、依法行政,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诚信和责任政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推行效能问责制实施“治庸计划”的决定》(濮发„2006‟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濮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首长问责,是指市委、市政府对问责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其领导的机关政令不畅、效能低下、贻误工作、损害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部门首长言行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对象是指市委、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的市管干部正职(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垂直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各县(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及其所属部门主要领导,人民团体和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
第四条机关首长问责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问责对象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机关首长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责任心、使命感不强,不作为,效能低下,造成不良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1.不贯彻落实或拒不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2.不正确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策和部署,给公共利益、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市委、市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3.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年度工作目标的;
4.在全省同行业或全市综合性评比中位次处于后3位的;县(区)综合经济实力在全省各县(区)排名中位次后移3位以上的;
5.由于工作不到位、不重视或措施不力导致发生重大案件、重大责任事故的; 6.责任意识淡漠,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和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时,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7.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没有及时予以解决的;对已向社会公开承诺要办的事项没有兑现的;
8.对应该公开的行政事务不按规定公开的;
9.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管范围内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或对直接分管的部门、下属单位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不制止、不查处的;
10.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本部门工作人员多次发生弄虚作假、“吃拿卡要报”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11.本部门工作效率低下,秩序混乱,组织纪律涣散,工作人员对待群众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12.在机关效能建设年度考核、优化经济环境效能评议或政风行风评议中连续2次排名后三位的;
13.用人严重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14.公务员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15.因疏于管理、处置不当致使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机关首长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犯党和政府的明文规定、行为规范、办事程序及法律法规,乱作为,侵害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1.超越部门权限、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决策,或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2.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与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或命令的;
3.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行政强制措施的;
4.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本部门工作人员故意刁难客商,破坏投资环境、影响项目建设及招商引资大局的; 5.在建设项目招投标、产权交易、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工作中,本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程序,暗箱操作,从中谋取私利或严重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
6.截留、滞留、挤占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
7.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乱检查、乱办班、乱发证、乱摊派、乱罚款、乱评比,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8.违反领导干部“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机关干部“五不准”规定以及其它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9.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包庇、袒护和纵容的;
10.授意、指使、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合法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11.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
12.利用工作权力之便为自己或亲属牟取利益的; 13.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党委和政府形象的言论,举止不端,有损公务人员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机关首长无力履行岗位职责,难以胜任领导职务,不会作为,贻误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1.不注重自身素质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知识结构已不适应所从事的工作,领导和群众意见较大的;
2.工作能力与工作水平不适应岗位要求,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3.对本职工作心中无数,对基层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能提出有效解决措施的。
第九条市委、市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第十条问责对象有本办法第六、七、八、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市委、市政府领导可根据署名投诉人的证据材料、上级领导机关的批示、同级人大和政协的要求或建议、监督机构和其他部门的建议或报告、新闻媒体曝光材料等事由,决定对问责对象进行组织调查,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市委、市政府领导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的,应当责成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府督查机构或财政、审计、安监、环保、法制等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有关事项重新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被问责的机关首长应当积极配合调查组的调查,按照调查组要求据实说明情况;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对调查工作予以协助。
被问责的机关首长阻挠或者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提请市委、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暂停被调查人执行职务。
第十三条调查组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市委、市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是否追究责任的具体建议。
第十四条市委、市政府接到调查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研究,作出追究责任或不予追究责任的决定;需追究责任的,要同时决定责任追究的方式。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方式为:
(一)谈话告诫;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岗位调整;
(六)降职使用;
(七)责令辞职;
(八)建议免职。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被问责的机关首长涉嫌违反党政纪律,应当给予党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对机关首长作出的追究责任或不予追究责任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本人和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机关或个人。
第十八条被问责的机关首长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30日内,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申请复核或申诉。市委、市政府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或申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处理意见。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九条被问责的机关首长拒绝执行处理决定的,依照管理权限免去其职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依照本办法对机关首长问责后,其问责原因属于其他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的行为所致的,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依照本办法需要发出通知和决定等文书的,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拟订和送达。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