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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优秀建造师(项目经理)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建造师(项目经理)队伍建设,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鼓励建筑行业建造师(项目经理)遵守市场规则、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成为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项目管理人才,高效率地完成工程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优秀建造师(项目经理)评选活动,在苏州市建设局的指导、支持下,由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具体负责评选工作。
第三条 “ 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优秀建造师(项目经理)评审委员会”由苏州市建设局和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和组织评审。优秀建造师(项目经理)的评选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四条 申报“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优秀建造师(项目经理)”的单位,必须是具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优秀建造师(项目经理)须具备的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一、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或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二)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和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规章,自觉规范经营行为,锐意改革,积极进取,真抓实干,有较强的创业开拓意识。
(三)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严格,申报的代表工程必须有一项获得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
(四)重视工程承包合同,认真履行并完成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
(五)申报“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优秀建造师(项目经理)”的单位,无恶意拖欠工人工资等不良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
(六)认真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条文,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开展QC小组活动。
(七)严格施工现场管理,实现安全生产,在上年度直至本年评审前未发生四级和四级以上的安全事故,承建的代表工程至少有一项获得文明工地的荣誉称号。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各单位从本企业建造师(项目经理)中选拔推荐,并填写《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优秀建造师(项目经理)申报表》一式二份。要结合评选条件如实填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地的建筑业协会。经各市(区)建筑业协会初审后,将名单按优先顺序推荐给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市属各单位将申报材料直接送至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第七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填写《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优秀建造师(项目经理)申报表》一式二份。
(二)申报年度的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获奖证书和该获奖工程的合同复印件一份。
(三)经有关部门年检合格的建造师(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四)所在企业出具该建造师(项目经理)承建的工程项目无恶意拖欠工人工资不良行为。
(五)该建造师(项目经理)在申报年度获得的文明工地证书。
(六)该建造师(项目经理)工程项目推广运用“四新”成果,开展QC小组活动的材料。
(七)建造师(项目经理)的先进事迹材料(约1000字左右)。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登记、汇总、初审后报“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优秀建造师(项目经理)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九条 召开评审会议,听取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关于申报优秀建造师(项目经理)的申报、初审的情况报告,以投票的方式初步确定优秀建造师(项目经理)名单,并在苏州市工程建设网上公示一周。公示结束后,根据各方意见,最终确定获奖人员。
第六章
奖励
第十条 对获得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优秀建造师(项目经理)称号者,由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表彰,并从中择优推荐省优秀建造师(项目经理)人选。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对获奖建造师(项目经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如采取欺骗、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优秀建造师(项目经理)称号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荣誉,收回证书,并在三年内取消优秀建造师(项目经理)评选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