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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水职校班主任任职条件和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我校学生管理水平,使学生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促进班级工作的开展,建立良好的班风、校风,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班主任是班级和学生的组织者、领导者和教育者,是联系学校与学生的纽带,沟通家庭和社会的桥梁,在学校行政会和政教处领导下,肩负着全面管理和教育学生的责任。
第三条担任班主任是每个教师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所有教师。
第二章条件与职责
第五条班主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无私奉献精神,关心和热爱学生;
(二)热爱学生管理工作,对工作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三)能服从学校安排,严格按职责范围要求进行工作;
(四)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品行端正,作风正派,言行一致,为人师表;
(五)身心健康,有一定的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和较丰富的学生管理经验,具备较高的思想教育、组织管理和指导学生活动的能力;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六条
学校行政人员和后勤管理人员一般不安排担任班主任,但符合上述条件,本人自愿要求担任或学生管理部门因特殊情况要求其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在经过学校行政会讨论通过后,亦可担任。
第七条
下列人员在担任班主任前,应申请担任见习班主任,以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
(一)未担任过班主任的教师;
(二)因担任班主任不合格被解聘的教师。
第八条
见习班主任见习方式由学校确定采用跟班见习,并参照《班主任考核办法》进行管理。见习班主任见习期至少为一年,见习期满、考核合格方可申请担任班主任。
第九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班主任
(一)工作不认真,申请任职前一年年度考核等第为“不合格”者;
(二)担任班主任职务不合格未满两年,或已满两年但担任见习班主任考核不合格者;
(三)思想道德品质不良,作风不正,言行不一,不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者;
(四)身心状况不佳,严重影响班主任职责正常履行者;
(五)有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班主任职务者。
第十条班主任工作职责
(一)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学生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及校风、校纪、班风的教育;
(二)积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制定班级学年、学期工作计划,根据学校有关制度,制定班级考核和奖惩实施细则;
(四)做好班、团干部的选拔培养和指导考核;
(五)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帮助和教育后进生的工作,开展好寓教于乐的活动,不断提高学生素质;
(六)做好班级学生的学籍和奖惩情况、学习和健康情况记载,做好学生成绩及操行等第的评定(或素质综合测评);
(七)做好班级大事记,及时处理学生中的突发、偶发事件;
(八)做好与学生家庭及任课老师的联系、沟通工作;
(九)配合学校做好新生报到、入学教育、毕业鉴定、毕业生就业指导和离校工
作。
(十)做好学校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聘任与解聘
第十一条
除下列情况外,符合班主任任职条件的教师须在当年开学的前一周主动向学校申请(填写《班主任任职申请表》)担任班主任或者见习班主任:
(一)被学校公派外出学习的;
(二)怀孕或产假期间的;
(三)身体健康状况不佳,长期病假的;
(四)男教师年龄超过50周岁,女教师年龄超过45周岁的。
连续担任班主任五年以上的教师,可以自动调休两年,根据学校要求,继续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津贴可以适当上浮。
第十二条学校每教学班设班主任一名。
第十三条班主任实行聘任制,原则上一学年一聘。
第十四条班主任的聘任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符合条件的教师向政教处递交应聘班主任的书面申请,再由政教处讨论确定后,提交学校行政会通过;
(二)政教处公布应聘班主任的教师名单和需安排班级;
(三)推荐名单经学校审批、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正式任命。
第十五条聘任班主任要注意保持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延续性。
第十六条班主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聘:
(一)工作不负责任,不能很好地履行班主任职责,一学期内班主任考核有两个月为不合格的;
(二)工作能力缺乏,班级管理混乱,不适合继续任职的;
(三)工作严重失职,丧失威信,班级三分之二的学生认为其不称职,经学生管理部门调查属实,不能继续任职的;
(四)因本人特殊情况,不能继续任职的;
(五)因校内工作岗位变动,不适合继续任职的;
(六)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七)有严重违反师德的行为出现。
第十七条班主任解聘分为辞职和免职两种,分别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辞职
1、本人提前一个月向政教处提交辞去班主任工作的申请;并说明具体原因和理由。
2、政教处审核申请,决定是否准予辞职并报学校行政会;
3、同意辞职申请的,报分管校长审批;
4、分管校长审核后,报校长签发文件,正式解除班主任工作的聘约。
(二)免职
1、政教处根据考核、调查情况,将免职的原因通知被免职人;
2、被免职人无异议的报分管校长审批;
3、分管校长审核后,报校长签发文件,正式解除班主任工作的聘约。
第四章待遇
第十八条班主任任职资料记入教师个人档案,作为晋级、聘任、进修、评优等方面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学校按月发放班主任职务津贴。教师担任其他职务同时又兼任班主任的,班主任职务津贴与学校其他职务津贴可以重复计发。
第二十条学校将班主任任职情况纳入教师评价考核体系。
担任班主任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参加职称评聘、各类评优和师资进修学习。
第二十一条学期考核合格以上的班主任,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班主任进行的参观、学习、等活动。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班主任考核以其职责为主要内容,根据《常州艺术高等职业学校
班主任星级考核办法(试行)》的具体规定执行。
见习班主任考核以班主任职责为参考。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班主任考核结果,评选学期和学年“优秀班主任”,被评选为优秀班主任的,可以提前一年申报高一星级学年的班主任,连续两次被评为学年“优秀班主任”的,可以直接晋级高一星级班主任,不需另行审查。
学期优秀班主任的评选比例为班主任总人数的20%。(以系部人数为准)第二十四条
班主任获得第二十三条各项表彰的,学校向其颁发荣誉证书,并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获市级以上“优秀班主任”表彰的,其按学校其他有关奖励制度执行。第二十五条教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学校视下列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一)当年应当申请担任班主任而不申请或者虽申请但不服从学校安排担任班主任的:
1、推迟一年评聘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
2、取消其当年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
3、五年内不安排其参加有关业务的公派进修。
4、当年的年终奖扣发三分之一,年度考核在原有基础上再降一个等第。
(二)前一年应当申请担任班主任但未申请,第二年仍不申请或虽申请但不服从学校安排担任班主任的,除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外,扣发其当年年终奖的一半,年度考核在原有基础上再降一个等第。
(三)前二年应当申请担班主任但未申请,第三年仍不申请或者虽申请但不服从学校安排担任班主任的,除适用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外,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待岗一年,学校只发放其生活补贴;本人申请在学校上课的,学校视情况安排其教学任务,按外聘教师待遇计算其课时费,并不享受在职教师的任何待遇。第二十六条教师担任班主任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学校给予以下处罚:
(一)依本条例之规定免去其班主任职务;
(二)推迟一年评聘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予以高职低聘或不聘;
(四)取消其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
(五)免去班主任后,三个月内除工资外的工作量奖及其他奖项、福利减半发放
第二十七条教师担任班主任后无正当理由而提出辞去班主任职务的,学校给予以下处理:
(一)依本条例之规定免去其班主任职务;
(二)取消其综合性先进的评选资格;
(三)予以高职低聘;
(四)不安排其参加有关业务的进修。
(五)辞去班主任后半年内除工资外的工作量奖及其他奖项、福利减半发放 第二十八条
刚参加工作的新教师担任见习班主任期满被评定为“不称职”的,不得办理转正定级手续;见习期满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推迟半年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教师因调入、班主任考核“不称职”或“基本称职”等原因担任见习班主任或副班主任期满被评定为“不称职”的,个人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见习班主任期满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个人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所称教师是指校内在册专任教师及实训中心、图书馆等部门教学辅助人员,不包括行政后勤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本条例相关制度由学工处负责制订。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学校德育工作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