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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毒供应中心
手术室、消毒供应室应按规定定期开展环境卫生学监测,监测报告应按照《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4.1.1表1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菌落总数卫生标准的要求进行记录。
灭菌包外应有标识,内容包括物品名称、检查打包者姓名或编号、灭菌器编号、批次号、灭菌日期和失效日期。标识应具有追溯性。(《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三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5.4.1)
灭菌包包内应进行化学指示物监测。(《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三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4.4.2.2.1)
灭菌包装材料应符合GB/T19633的要求。开放式的储槽不应用于灭菌物品的包装。纺织品包装材料应一用一清洗,无污渍,灯光检查无破损。(《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二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5.7.8.1)
消毒产品应在有效期内使用,确保消毒效果。
应进一步完善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
清洗后的器械表面及其关节、齿牙应光洁,无血渍、污渍、水垢等残留物质和锈斑。(《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三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4.2.1.1)
每月应至少随机抽查3个~5个待灭菌包内全部物品的清洗质量,检查的内容同日常监测,并记录监测结果。(《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三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4.2.1.2)
应对清洗、消毒、灭菌质量的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进行记录,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三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5.2&5.3)
灭菌后物品应分类、分架存放在无菌物品存放区。一次性使用无菌物品应去除外包装后,进入无菌物品存放区。
二、医疗废物
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制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盛装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完善对医疗废物的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应进一步加强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九条)
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条)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七))
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如胎盘)等,应按病理性废物处置,并完善相关记录。
三、检验科
检验科所产生的高危险性医疗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检验科应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卫生学监测,并做好记录。
四、口腔科(《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口腔诊疗区域和口腔诊疗器械清洗、消毒区域应当分开,布局合理,能够满足诊疗工作和口腔诊疗器械清洗、消毒工作的基本需要。(第十条)
新灭菌设备和维修后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确定设备灭菌操作程序、灭菌物品包装形式和灭菌物品重量,进行生物监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
灭菌设备常规使用条件下,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生物监测。(第十九条第三款)
采用包装方式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环氧乙烷灭菌的,应当进行工艺监测、化学监测和生物监测;采用裸露方式进行压力蒸汽灭菌的,应当对每次灭菌进行工艺监测、化学监测,按要求定期进行生物学监测。(第二十条)
消毒后的内镜应当每季度进行生物学监测并做好监测记录。灭菌后的内镜应当每月进行生物学监测并做好监测记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五、医院感染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并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
六、血液透析
血液透析器复用用水细菌学检测应每月1次,内毒素检测应每3个月至少1次。(《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5.1.3)
七、内镜
内镜室应当做好内镜清洗消毒的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就诊病人姓名、使用内镜的编号、清洗时间、消毒时间以及操作人员姓名等事项。(《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年版)第十三条)
进一步完善医疗废物交接记录、消毒液浓度检测记录、压力蒸汽灭菌器化学监测、物理检测记录,确保记录登记准确、真实。
应进一步完善重点科室环境卫生学监测,并做好记录。
医院产生的污水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进行监测并完善监测记录,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的要求开展诊疗活动。
针对本次监督检查,提出上述监督意见,存在的问题责令整改,整改报告于╳╳╳╳年╳╳月╳╳日前送济南市卫生监督所传染病监督室(地址:槐荫区纬六路2号410室 电话:81278625)
八、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生产人员个人卫生制度、设备采购和维护制度、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留样制度、物料采购制度、原材料和成品仓储管理制度、销售登记制度、产品投诉与处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其处理制度等。
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并如实记载生产过程的各项记录,包括物料采购验收记录、设备使用记录、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留样记录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