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案例_环保事故案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7:48:2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环保案例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环保事故案例”。

2008年初,王女士租用新建居民楼门市房从事餐饮业,在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张营业。随着居民先后入住,油烟、噪声等环境问题引起的店群矛盾和纠纷日趋突出。从2010年初开始,该楼住户多次向县政府、县环保局、县工商局等单位投诉,强烈要求取缔该饭店的违法经营活动。接到投诉后,环保局会同工商等部门数次责令该饭店进行整改,并帮助直辖市店群纠纷,但成效不明显。在2010年9月,县环保局、县工商局组成了联合执法组,联合签发了《环境保护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通过法院审查,同年11月,县环保局、县工商局又联合签发了《撤销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010年12月,县环保局以“未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和‘三同时’制度”为由,单独签发了《环境保护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饭店停止生产。

问:该联合执法机构是否可作为行政执法主体?为什么?

某市电化厂(甲)是生产树脂(聚氯乙烯)的厂家。1976年建厂以来曾多次发生氯气泄漏事故而受到该市环保局多次批评或严重警告、罚款等处理。但是却一直未能杜绝氯气事故的发生。2012年1月1日上午该厂又 一次发生氯气泄漏,使与之毗邻的某钢铁厂(乙)正在上班的56名职工受到不同程度的毒害。其中有2名职工因受害严重而住院治疗。为此,市环保局作出处罚决定:对甲处以5万元罚款,并责令赔偿乙直接经济损失12.8万元。甲不服,直接向其所在地的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乙也以请求赔偿直接经济损失23.3万元为由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某村庄依河而居,环境优美,物产丰富,居民世代安居乐业。但近年来庄稼连年减产、养殖鱼虾大批死亡,村民经常得各种怪病。经调查,发现原因是小河上游五公里处有一家化工厂持续排污造成。协商无果,村民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化工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化工厂辩称:工厂达标排污,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工厂不需要承担相关民事赔偿责任。

村民求助于你,请你帮村民解答相关问题。

《民法通则》124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12年5月7日,农民杨某等5人(以下简称甲)发现在其合伙承包的东湖养鱼场内有大量鱼苗死亡。经海滨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调查、采样分析后认定,造成鱼苗死亡的原因是东盛造纸厂(以下简称乙)向东湖排放的工业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未经处理过的有毒氰化物所致。为此,甲向乙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乙未予理睬。2012年12月,甲向市环保局申请对该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行政处理。在市环保局的调解下,甲与乙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事后,甲多次向乙索要赔偿,乙以各种借口予以推诿,不予给付。无奈,到2014年1月,甲找到市环保局要求强制执行该协议,而市环保局却拒绝了甲的要求。因此,2014年7月,甲以市环保局不履行行政强制执行的职责为由,向海滨市人民法院提起了以市环保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

经审查,海滨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甲不服,来到某律师事务所咨询与本案有关的诉论与赔偿问题。问:(1)海滨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2)若甲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当依照什么程序提起何种诉讼?此类应予提起的诉讼有何主要特点?

法条对比: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第338条的修改,只涉及构成要件中犯罪的客观方面,即对犯罪行为要件的调整,包括:

1.将构成要件中的犯罪结果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

2.将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物质,由“危险废物”修改为“有害物质”。

3.删除了“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规定。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危险废物。

2、客观方面:必须有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1)、实施本罪必须违反国家规定。(2)、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3)、必须造成了环境污染。本罪属结果犯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大多数由过失构成,但也存在间接故意。

5、罪与非罪的区分:第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第二,必须具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第三,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过失或者间接故意。第四,对行为对象是否为有害物质的认定。

6、刑罚适用:刑法第338规定了两个量刑档次:

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思考题

 A、为何我国土地违法案件众多,土地开发利用中乱象丛生?

 B、如果有以上现象是因为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出了问题,你认为问题出在哪里?我们该如何改进?

土地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土地资源的保护工作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生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也关系到我国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土地成了一些地方政府发展的重要经济来源,建设用地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大量土地特别是耕地被占用,给我国的耕地保护政策带来了极大冲击,而老生常谈的“土地执法难”问题也变得更为现实和复杂。笔者通过对所在市、镇及园区土地违法情况的初步调查,浅显分析当前基层土地违法的表现形式及其产生原因,并提出一些可操作性较强的应对措施。当前基层土地违法的表现形式

从我园区情况看,近年来,由于不断强化土地资源意识和资产意识,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土地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土地违法现象大大减少,但仍存在部分违法行为,其主要表现形式:

1.1 未批先用

“先上车后买票”是当前土地违法的普遍现象,一些企业或个人在未经办理任何土地手续,甚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侵占农用地搞建设。

1.2 边批边用

一些基层政府以及用地单位错误认为,交了报批费,建设用地材料也已上报,批文下来是迟早的事,因此可以占地建设了,由此造成边批边用违法事实。

1.3 少批多用

部分企业或个人总想“钻空子”,“占便宜”,用地批准后,往往不按出让合同的合法面积建造,而是随意扩大用地范围,侵犯了周边土地权属者的权利。

1.4 以租代征 一些基层政府及村委,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农用地出租给企业办厂牟利,以此规避依法审批需缴纳的相关规费及补偿费,而由此造成的耕地破坏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不可恢复的。

1.5 擅自变更用途

一些用地单位擅自改变已批土地用途,将办公用地、住宅用地改为商业等,从中谋取暴利,从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违法用地存在的原因

造成基层土地违法案件存在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依法用地意识不强,违法行为认识不足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但一遇到个人、集体和部分地区利益与法律相冲突时,则往往采取利己的实用主义态度。这是由于土地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广度、深度不够,没有引起社会各界的足够重视,对违法用地者难以形成舆论压力。加之一些基层国土部门对违法者往往采取罚款或补办手续了之,处理对事不对人,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法者的气焰。这些都在客观上导致违法者对自身违法行为认识不足,依法用地法律意识不强。

2.2 经济利益驱动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已成为衡量工作成绩优劣,身份高低的一个重要参数,也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乃至各级政府所追求的一个首要目标。由于经济高速增长,城市快速发展,城乡结合部的土地价格不断攀升,用地企业纷纷抢占地皮。然而国家当前政策却是紧缩地根,用地指标相当紧张,一些企业在利益的驱动下,铤而走险,强行违章,认为事情败露后执法部门一般也就是罚款或补办,机会收益还是大于风险成本,从而导致违法。因此,牟取经济利益是当前违法行为产生并蔓延的一个重要动因。

2.3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

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措施不明确,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如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采取制止措施的时间只能是在发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而对于制止的措施和手段,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土地管理部门实际上对于土地违法行为无法行使强制执行权。

2.4 政府行为突出

一些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往往有批地的冲动。在长期的耕地保护任务与短期的任职“政绩”这一对远近利益之间,不少基层政府领导选择了后者,而忽视了前者,这可能与我国现行的干部任用机制也有一定关系。一些党政领导不能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保护耕地的关系,没有真正担负起保护耕地的责任,在招商引资急于发展经济,“土地财政”急于追求政绩的压力下,往往忽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出现违法用地,政绩工程,以及补偿安置不到位等现象。

2.5 执法监察队伍能力有待加强

目前基层土地管理部门执法监察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工作能力有强有弱。同时,部分土地执法监察人员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工作策略简单,工作方法落后。作为执法监察人员,政治意识不强,学习积极性不高,综合素质低下,作风不过硬,战斗力不强,是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需要的。

土地违法相关案件难处理之处在于,一旦房屋或建筑物建成,要恢复原状姑且不说物理上的难度多大,现实中也涉及更多工商企业或众多平民住户,所以再动迁或强制拆除就极其不易,操作阻力异常大,现实中往往也只能罚款或补办了事。

因此,如何才能有效遏止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要认真分析新形势下土地违法行为的特点和规律,转变观念,大胆改革,积极实践,实事求是,走出以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事中制止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执法监察新路子,建立起具有高度影响力、约束力、管制力的现代监察体系和队伍,确保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针对土地违法的遏制措施

3.1 加强宣传教育,形成依法用地的良好氛围 一是各级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土地政策法规列入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党校、干校与管理学院要开设土地政策法规课程,中小学教育尤其应当注意普及土地管理政策法规常识。

二是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传媒,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不仅要宣传节约土地、保护耕地的先进典型,也要揭露批评非法用地与破坏耕地的违法案件。

三是基层国土部门平时也要注意对周围的百姓和群众进行“机会教育”,即有机会便向他们宣传与农村土地使用相关的土地政策法律法规。

3.2 深化政府体制改革,从源头上抑制违法

一是深化干部考核制度改革,只有从干部考核和激励机制上树立“唯有科学发展才有前途”的意识,不给“只管届内政绩多,哪管后人无地立”的干部提拔重用的机会,才能有效化解地方经济增长与保护资源的矛盾。应对干部任期内的土地保护成绩进行刚性评价,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二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让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相平衡,让地方政府逐渐摆脱“以地生财”的模式,退出土地的具体交易。

三是完善责任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该对本行政区内的土地管理负总责,实行政府的土地违法问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3.3 完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从制度上保证打击土地违法的“执行力”。

一是有条件地赋予土地管理部门一定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权。建议在查处正在违法施工的案件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应赋予土管部门当场强行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力以加大执法力度,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其一是农村村民未经批准,且不符合建房条件私自建房的;其二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其三是在基本农田上建房的。按现行法律规定,上述三类违法建筑只能予以拆除处罚,没有其他变通,因此既然拆除是必然的,制定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当场拆除可以减小执法成本,减少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二是部门配合,建立联席会议齐抓共管。由政府协调,与相关职能部门如市纪委、监察局、规划局等加强配合与协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碰头会,全方位构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防控、查处网络。笔者建议,对于企业违法用地,可以通过规划上不发选址,环保上不发环评等各部门联动的方式来全方位遏制。三是引入司法保障支持机制。国土部门与公安、法院实行联合办案,融公、检、法各部门职能于土地执法中,形成强有力的土地执法配套联动高压态势。有条件的可建立“土地110”快速反应系统,加大土地执法力度。

3.4 坚决执行动态巡查工作

土地动态巡查工作在我市开展地较早也较好,已建立市、乡镇、村三级动态巡查机制,形成三级国土资源监察网络,将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动态巡查工作是建立以“预防为主”执法监察体制的关键,必须坚决加大动态巡查力度,早发现早处理,减少违法行为后续查处工作量,降低执法成本,减少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发生。

3.5 采取强制措施,加大查处力度,提高国土部门的权威性

一是挂牌督办,严肃查处典型案件。对于违法占地数量较大、久拖不决或是影响恶劣的案件,国土部门要将其挂牌督办,以文件形式予以通报,向社会公布,并对承办具体案件的责任单位有关责任及时效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是“拆”字当头,让违法者“腿软”。在法规条例允许范围内,积极行使强制措施,依法对不听制止违法抢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直接强行拆除,对违法责任人进行依法处理。

三是组织执法行动现场观摩。对违法现象相对严重的区域和对列入典型督办案件组织执法行动时,组织所在镇政府领导、村委干部群众以及周边村村民到执法现场进行观摩,以活生生的例子,以案释法,达到查处一处震动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

笔者认为,只有采取强制措施,执法才有威慑力,才能真正表明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的决心,才能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和执法部门的威信。

3.6 狠抓队伍,夯基固本

要切实抓好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必须建立一支忠于职守、通晓业务、严格执法、文明服务的土地执法队伍。

一是要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增强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解决不求进取、得过且过、玩忽职守等问题。

二是要抓好政策法规教育,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法制意识,期开展法律培训,个案分析,提高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

三是要抓好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执法人员廉洁为本的自律意识,树立清正廉洁,一尘不染的良好风气。*

下载环保案例word格式文档
下载环保案例.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