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壮大的财税政策研究_xx现代服务业发展研究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7:46:4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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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壮大的财税政策研究

内容摘要:“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营造环境,推动服务业大发展,并特别强调“把推动服务业大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本文分析了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现状以及现行税收政策,提出促进现代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

关键词: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税收减免

一、引言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服务业逐渐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新亮点,其在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增加就业、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根据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在2010全球绿色经济峰会上的发表讲话,我国通过加快产业结构升级,2009年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了42.6%。但是,我国服务业发展水平远低于美国等发达国家,而且还存在着内部结构不合理,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因此,我国政府需要利用各种政策促使服务业能健康发展。税收政策是国家进行政府干预、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主要政策工具。良好的税收政策可以提高服务业市场的投资积极性,并能促进服务业内部结构的调整,从而使服务业平衡发展。制订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服务业的整体发展具有导向作用,并有利于监督我国服务业的有序发展,从而提高我国服务业在国际环境下的竞争力,提高就业比例,并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二、我国服务业发展的现状

(一)总体规模不断扩大,但发展水平较低

2001年服务业增加值为44361.6亿元,占GDP的比重是40.5%,2011年服务业增加值为204982.5亿元,占GDP的比重是43.4%。我国服务业的规模在不断扩大,但服务业发展的速度比较缓慢,占GDP的比重一直维持在40%左右,这与发达国家服务业占GDP比重69%的水平仍有较大差距。

从服务业对经济的贡献率和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的拉动来看,2001年以来,大部分年份里服务业贡献率大于服务业占GDP的比重,服务业对GDP增长的拉动先增强后逐渐有所放慢趋势,与第二产业的差距在不断缩小,但这两个指标都低于第二产业,这说明我国服务业具有良好的发展趋势,但并未进入高速发展时期(见表1)。

从吸纳的就业人口(见表2)来看,我国服务业就业人数一直呈上升趋势,2011年从事服务业的人数达到27282万人,占就业人数的35.7%,比2001年增加了7177万人,提高了8个百分点,但仍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服务业就业人员比重60%~75%的水平。这说明服务业吸纳就业人数的优势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我国服务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其内部结构有了明显改善,结构转换和升级速度在加快,现代技术型、知识型服务业发展迅速,现代物流业、信息业、金融业等现代服务业有了很大的发展。但相比国外其他国家,现代服务业占比仍然很低。因此,如何在优化和提升我国服务业结构,继续发展好传统服务业的同时,充分发挥现代服务业和新兴服务业的主导地位是服务业发展面临的挑战。

三、税收政策在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上存在的问题

为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针对现代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国务院制订了《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家政服务、软件产业、文教医疗等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从税收扶持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这些政策的制订,促进了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然而,由于上述政策的制订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因此,我国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立法程度不高。现代服务业的发展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税收立法环境,针对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散见于各个税种中,各项政策之间缺乏协调配合,并未形成一个系统的政策体系,缺乏全国统一的规划,立法级别上,大多以意见、通知甚至是批复的形式出现,法律效力相对较低;,立法形式也缺乏稳定性;同时,为支持区域经济发展,各省均出台了相应的税收扶持政策,造成了分割的财税政策,极易造成行业税负在地区分布上的不均衡。

(二)、部分服务业税率设置不合理,总体税负偏重。我国服务业多数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从营业税税率设计看,金融保险、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服务业均适用5%的基本税率,娱乐业适用5%—20%的差别比例税率,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计税依据不同不好比较,但对于相同计税依据的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税率,最少高出2%。再者,差别比例税率有待完善,差额计征范围虽有扩大,但未全面铺开,重复征税现象依然存在。

(三)、税收政策的行业偏好严重。一是重制造业轻服务业。我国目前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制造业制订的最多,企业享受面也很广,例如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基本是针对制造业制订的,服务型企业难以达到要求。再如:目前,对于产品出口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以及免抵增值税优惠,而服务业却不能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两种不同的政策待遇,导致服务型企业激励机制缺乏。二是在服务业内部,存在重生活性服务企业轻生产性服务企业的现象。对新兴服务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不足。较多的税收优惠主要针对公共服务业(如教育、卫生、文化、公共管理),而对服务外包业、现代物流业及软件研发、工业设计、信息技术研发等高科技含量的现代服务业,以及农村现代服务业的相关优惠较少,支持度较弱,未能体现我国现行服务业发展的目标和重点。

四、国外税收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主要做法通过税收减免扶持产业发展是各国政府采用较多的措施。美国对服务业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信息技术产业、农业服务业、中小服务企业等领域,以鼓励这些产业与行业的发展。美国对信息技术产业主要采取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扣除、亏损结转、提取科研准备金等间接税收优惠方式。对于农业服务业,采取减免税、费用扣除、投资抵免等优惠措施。对于中小服务企业,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采用公司所得税的纳税方式或者合伙制企业的纳税方式。韩国政府也制定了强化服务产业竞争力的相关措施,并通过税收减免支持服务业发展。规定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中小企业给予大力支持,扩大减免税种,并增加特别税额扣除。所有种种,促进了本国现代服务业发展。

五、完善促进服务业发展税收政策的对策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现代服务业立法体系

一是整合现有促进服务业发展税收政策,努力提高立法层次。对现有促进服务业发展税收政策进行梳理,临时性政策加以清理,需要保留的政策通过全国统一的系统性规划,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增强政策的法律效力,保持地区间税收政策执行统一性;二是提高政策的针对性。既要实行全国统一的的服务业优惠政策,又要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别化的优惠政策,体现行业差别,实现税负公平。如对技术研发企业的优惠可侧重于研发环节,而对高风险企业可侧重于风险控制行为;三是对各地已出台的地方性政策进行整顿,效果好的在全国范围内加以推广,效果不好的予以废除,以消除人为因素造成的税负差异,实现地区税负的公平。

(二)实施税制改革,降低行业税负

一是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逐步解决现代服务业重复征税的问题。2012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迈出了税制改革的第一步,但试点范围过窄,对于耗用材料较高的建筑安装以及征税环节较多的物流业务等均未纳入试点范围,在不影响地方分享收入前提下,将建筑、物流、金融等行业纳入试点内容,积极总结试点经验,力争在3—5年内在全国正式推行。二是完善营业税制度。一是制订营业税扣除项目管理办法,在 “营改增”受到限制的情况下,通过制订较为完备的营业税扣除项目管理办法,尽量消除营业税重复征税矛盾。扩大差额征收营业税范围,将金融企业转贷业务、服务外包列入差额征税范围。三是在税率设计上,鼓励发展生产性服务企业,对美容、按摩、娱乐等高收入、高利润的非生产性服务项目处以高税率征收;对金融业、保险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及洗浴、理发、照相等低盈利行业,适度降低税率,逐渐拉开生产性服务业与消费性服务业税率间的差异。以体现营业税的调节作用。同时,应全面实施对服务行业进行差额征收的营业税政策。

(三)丰富税收优惠方式,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激励作用

首先要转变税收优惠方式。考虑到直接优惠“相机抉择”的特点,一般认为其政策效果是暂时的、阶段性的,所以,应着力转变税收优惠方式,将以降低税率、减免税额为主的直接优惠,转为间接优惠为主,提高税收政策的稳定性,如允许现代服务企业的外购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将原本应上缴的税金作为营业利润留存下来,用于扩大再生产,有效提高现代服务业资本投入的动机。其次要转变税收优惠环节,将以结果为主的优惠转变为以过程为

主的优惠。如把服务性企业的生产经营环节纳入到税收优惠范围,允许企业将技术开发费用按一定比例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尤其是对研发周期较长、成功率低但一旦成功能产生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给予重点支持,并允许扣除人才引进、教育培训、产品出口等方面费用,提高企业科研开发的积极性。第三,要重视方式方法的创新,根据我国实际以及各行业特点,积极探索差异化的行业优惠方式,促进现代服务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如允许以银行为代表的高风险现代服务企业按照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投资准备金,并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尽量减少企业的运营风险,有效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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