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街村委会干部问责办法_乡镇干部职工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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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街村委会村组干部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责任体系建设,强化责任落实机制,促进新街村领导干部认真履职、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增强执行力,提高工作效能,根据《阳宗镇村组干部问责办法》及有关干部管理规定,结合新街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部村组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罚当其责和教育与惩处并举、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四条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问责: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镇党委、政府和村委会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有令不行的;

(二)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违法乱纪行为置若罔闻,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有禁不止的。

(三)对村委会安排需要的数据及各种资料不及时上报的。

(四)小组对违法加层无序建房在第一时间没有及时制止住的,上报到村委会的。

(五)小组发现形成建筑事实的,不及时组织拆除的,一经村委会参与拆除的。

(六)对值班制度不认真履行的。

(七)对不遵守财务制度、会议纪律的。

(八)对不执行镇或村有关森林防火、环境卫生和六清六建的规章制度的。

第五条 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问责:

(一)对涉及本村、组经济社会发展事项,或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不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按规定程序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党员代表会、村组干部会等进行集体决策和向党委政府、村委会报批,致使决策严重失误或造成较大损失,引发群众大规模上访、越级上访等社会矛盾,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违背科学发展观,肆意盲目决策,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严重环境污染,以及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六条 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问责: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违反规定对非本辖区的企业、客户、服务事项实施封锁或者实行歧视待遇的;

(三)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救灾、抢险、防汛、抗旱、防疫、优抚、救济、扶贫、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征地补偿等款物或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

(四)干预执纪、执法单位行使执纪、执法权的;

(五)利用职权向办事人提出不合理要求,搞吃、拿、卡、要的。

第七条 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认真履行职责,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

(二)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决,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

(三)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安全、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改进的;

(四)对本村、组社风、民风存在的突出问题不采取措施及时纠正,服务意识差,投资发展软环境长期得不到改善,导致群众和投资者很不满意的。

第八条 失职渎职、平庸无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问责:

(一)对本村、组存在的纪律涣散、衙门习气、官僚主义作风等现象听之任之,致使整体工作效能低下,贻误工作的;

(二)对本村、组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深入调查研究,不积极寻求解决办法,致使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影响社会安定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对本职工作消极对待,怕承担责任和风险,影响整体工作部署和进度的;

(五)擅离岗位或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耽误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 态度冷漠、作风粗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问责:

(一)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不组织施救或救助不力的;

(二)对前来办事的人员进行刁难、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发生冲突的;

(三)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申诉不接待,无正当理由而拒绝的。

第十条 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问责:

(一)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二)编报虚假数据和成绩,欺骗上级、公众和媒体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第十一条 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问责:

(一)脱离客观实际,违背群众意愿,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的;

(二)借招商、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

(三)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建盖、装修办公场所的。

第十二条 暗箱操作、逃避监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问责:

(一)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应付上级,糊弄群众,引发群众上访的;

(二)在工程建设、城乡规划、政府投资、土地管理、扶贫帮困、矿权审批等活动中,不按有关规定办事,违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的;

(三)不接受上级、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不配合纪检监察、司法等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

第十三条 监管不力、处置不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问责:

(一)领导班子或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不及时处理,或处置不当,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及人身安全等遭受严重损害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四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停职检查;

(七)劝其引咎辞职;

(八)责令辞职;

(九)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镇纪委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轻重、损害程度和影响大小,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责令整改、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负责人采用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十七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或减轻问责。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二十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村委会进行初步核实:

(一)上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通报;

(二)群众的检举控告;

(三)村委会两委会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五)新闻媒体的报道;

(六)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二十一条 经初步核实,确有问题的,由村委会上报镇党委政府,根据镇党委政府的指示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被调查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暂停其职务。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镇党委、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调查组建议。

第二十二条 被问责的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党委、政府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负责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 8

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镇党委、政府作出错误问责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新 街 村 委 会

201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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