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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45 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河南、湖北、四川、陕西 省(自治区)国王资源厅: 为了落实节约优先战略,促进耕地保护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拓 展建设用地空间,保障经济社会义好又快发展,部次定开展工矿玻弃 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 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加以复垦,在治理改善矿山环境基础上,与新增 建设用地相挂钩,盘活和合理调整建设用地,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 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措施。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在新形势下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 地和严格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统筹保障发展与保护耕地的重大举措,是实施资源节约优先战略、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途长,是加 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试点工作要以科 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相协调为根本 目的,创新土地管理方式,通过废弃地复垦,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促进土地资源节约、合理和高效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土地资源 的综合承载能力。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 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上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47 号)要求,实行专项管理,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要坚持统一规划、统筹部署。要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 工矿废弃地现状与利用潜力,科学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 划,强化规划的整体管控。二要坚持封闭运行、严格考核。要严格按照“限定范围、控制规 模、项目管理、定期考核”的统一要求,合理确定工矿废弃地复垦利 用试点的范围和规模,实行信息化管理。三要坚持明晰产权、维护权益。要按照确权在先的要求,切实做 好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权属管理和变更登记,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 权益。涉及集体土地的,要通过告知、听证等程序征得相关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意,并依法做好补偿和安置。四要坚持规范运作、严格管理。试点按项目管理,通过下达复垦 利用挂钩指标进行规模控制和考核。废弃建设用地必须先复垦、后调 整利用;复垦项目严格执行土地复垦管理规定。
二、主要任务
(一)组织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拟开展工矿废弃 地复垦利用试点的县、市,应当依据土地调查最新成果,补充查明工 矿废弃地权属和复垦潜力,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为指 导,组织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确定复垦的目标任务、项目布局和时序安排,提出调整利用的方向和区域布局。专项规划要 注重做好与城乡建设、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
(二)确定试点县、市。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方 案,拟定试点县、市名单,向部提出开展试点的申请。试点县、市应 具备以下条件: 已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 专项规划编制,必须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工矿废弃地面积较大、产权明晰,复垦耕地的潜力较大;土地管理规范,用地秩序良好;政 府重视,群众支持,开展试点的积极性较高。依据《土地复垦条例》 的规定,应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的工矿废弃地,不得纳入试点 范围。部对上报的试点工作方案和工矿用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组织审 查,符合要求的,批准试点工作方案,确定试点县、市和工矿废弃地 复垦规模。
(三)确定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试点工作方案批准后,试点县、市要依据试点工作方案、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和土地调查成 果,按照切实可行、复垦耕地优先、数量质量生态并重的原则,提出 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省级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要依据部批准的试点方案,认真审核把关。审批结果应公示 并报部备案。废弃地整治为旅游或休闲娱乐用地的,不得作为试点项 目。
(四)组织度弃地复垦。试点县、市按照批准的项日和要求,依 据《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工矿废弃地的 复垦,并严格管理,确保按要求复垦到位。工矿废弃地复垦应坚持山、3
水、田、林、路综合整治,优先复垦为耕地。复垦后的土地不得改变 农业用途,通过承包等方式就近确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使 用,确保有效利用。
(五)规范建设用地审批管理。项目区内的复垦与建新实行整体 审批,确保复垦面积必须大于建新面积,复垦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必须 高于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复垦耕地的质量等级达不到建新占 用耕地的质量等级的,要相应进行折算,按照折算后的面积确定建新 占用耕地的数量.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复垦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进行严格审核评定,按照核定的复垦面积,下达调整利用挂钩指标。挂钩指标重点用于试点县、市的工矿发展、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不 得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做好被征地集体经 济组织和农民的安置补偿。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供地政策和 标准审批供地、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供应必须严格执行招拍 挂出让制度。不得超指标扩大建新用地规模。
(六)做好项目区土地权属管理。做好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查工作,明晰产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复垦利用前须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复 垦利用后须及时做好土地利用年度数据变更和登记发证。涉及土地权 属调整的,应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自愿、有偿、平等协商解决,有 权属争议的地块,不得纳入试点。
(七)加强项目区资金管理。鼓励运用市场化机制,多渠道筹措 资金,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规范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 项目工程资金预算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建 4
新区有偿供地所得收益,要首先安排用于复垦区工矿废弃地复垦资金 平衡,支持复垦区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八)严格项目区实施验收考核。试点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应当建立项日管理数据库,对复垦和调整利用情况进行专项统计。项 目实施完成后,由试点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 后逐级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在线报部 备案。从项目批准到完成验收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省级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要对试点工作进行全程监管,每年对试点县、市工矿废弃 地复垦利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部备案。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掌握试点条件。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须 报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试点省(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要严格掌握试点要求,为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首批试点,每个省(区)可选择 2-3 个县市。已申请开展试点工作的省(区),应尽快 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筛选试点项目区,认真编制试点工作方案,报 部审批。
(二)加强试点工作组织领导。部负责对全国试点工作的统一部 署、规模调控和指导监督.试点省(区)国上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 内试点工作的组织监管和验收考核。试点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区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创新工作机制,加强部 门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工作。
(三)加强信息化管理。试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 数据库,实时将项目审批、指标使用、复垦建新、资金安排、收益分 配、权属调整、验收考核等情况土图入库,纳入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 台,实施动态监管。凡未按要求完成项目上图入库的,不得批准开展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
(四)强化评估监管。建立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评估制 度,适时对试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实施范围和规 模,完善试点政策。部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限期 纠正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试点工作;对擅自扩大试点范围的,要严 肃处理,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各地要加强政策调研,不断总结经验,尽快形成制度化成果,为在全国推广应用创造条件。试点工作中如遇到问题和矛盾,请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报告。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内容来自:文档资料库http://www.daodoc.com/ 更多“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45号”相关资料请点击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