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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是一种以财物作为质押而定期有偿的借贷行为,其本质属性就是以物换钱。它是人类社会有史以来最为古老的金融活动,是封建社会唯一经营借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也是现代银行等金融行业的雏形和源头。由于典当活动是以质押物为前提的有偿资金运动,因此与其它金融工具相比,典当融资具有借贷灵活、手续简便、时效性强,风险度低和平仰市场利率等显著特点。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出现典当活动并形成典当业的国家之一。经考证,中国的典当业初见芽于东西两汉,肇始于南朝佛寺长生库,入俗于唐五代市井,立行于南北宋朝,兴盛于明清两季,衰落于清末民初,取缔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而复兴于当代改革开放,经历了1600多年的历史沉浮。我国封建社会最早把典当称“质”。“质”的行为起源甚古,最早可追溯至西周时期以“奴婢”为质。而到春秋战国时,两国相交,为信守承诺,经常以人为质,如史载“秦昭王之子质于赵”,“燕太子质于秦”等故事,其宜人为质的行为即是广义上的典质行为。从“以人为质”发展到后来的“以物为质”是社会经济发展和历史进步的必然。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改革大潮推进下,为了适应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典当业开始在我国应运而生,并得到迅猛发展。截止去年底,全国(除港澳台外)已有典当行1374家,北京市也已发展到32家。
商务部统计显示,2007年,典当业继续保持平稳快速发展。已开业的2342家典当行资产总额1000亿元,全国典当企业年发放的典当贷款超过1000多亿。
从经营对象看,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成为典当业主要服务对象。全国累计为中小企业提供当金3.8万笔,典当金额600亿元;对居民提供当金99万笔,涉及典当金额400亿元。
总体看,典当业救急解难、拾遗补缺、便利融资的服务功能继续得到优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服务居民生活,创建和谐环境的经营理念在行业得到延伸;典当业社会形象不断提升,并正逐渐被社会各界所认可和关注。
长期以来,典当行业作为金融机构一直归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管理部门审批和监管:在经济金融体制改革中,有一段时间公安部门和商业行政管理部门把典当行作为特殊行业和特殊商业流通企业,也纳入了他们的审批和管辖范围,出现多头管理和都不管理的局面,严重地影响了典当行业的健康发展。随着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为了理顺典当行业管理体制,在国内银行业自身改革任务繁重、无暇顾及和抓大放小的情况下,从2000年开始,国家将典当行作为特殊商业流通企业,划归国家经济贸易委员统一管理。2001年8月,国家经贸委制定和出台了首部《典当行管理办法》,一直沿用至今。
《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典当经营许可证》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典当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编码管理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当票由商务部统一设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监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商务部报告当票的印制、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和变造当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