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房地产典当与抵押_房地产抵押典当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7:41:3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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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房地产典当与抵押

典当与抵押是房地产交易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房地产所有人以共产权(通常以房地产契约或所有权证为据)为担保,向开展房地产典当抵押为经营的昂为或个人借款。在典当或抵押期间,典为人(抵押人)的享有典当或抵押房地产的使用权、管理权。如借款期满时,如数归还所借款项,则赎回典当为火抵押物,房地产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借款到期不还,即以供担保的房地产作抵,其房地产所有权发生转移。

第一节 改革前典当与抵押

据史料记载,东晋时期就已出现了与房地产典当有关的估税,表明了这一时期就出席那了房地产典当或抵押。典卖田地房宅者去官府验印、立契投税。早期称为典,基本上分为典出、典进。双方为了居住、使用或急需钱时,自愿协商,以闲置房屋和富裕粮食植物典“当铺”或“典为行”为担保换取钱财。

北宋开宝二年(969),规定民间典买土地,房屋两个月内向官输钱,请求验印,名曰印契钱,未税这称白契,税后加盖官印之称红契,是执业的有效凭证。而北宋庆历四年(1044)更定每(一千文钱)税钱40文,表明共时的房地产典当与抵押已有一定开展。明清时期,各地都广泛开展了房屋的典当与抵押。莒城里有“豫昌”,“晋升”等十几家当铺。豫昌当铺是 县人陈氏于清咸丰十年(1860)开设,地址在现浮来路、城阳路交叉口,兴盛时专为私人提供典当或抵押贷款。房屋四间,资金雄厚,有伙计30余人,在乡间有20余处辍当,1931年该当铺歇业。晋升当铺,是黄县人于清光绪十一年(1985年)开设,地址在南关街路面,1916年,东家遭匪灾,房产由于掌柜廉价变卖,作为耶稣教堂。典为者多为城镇贫民、小于工业者,特别是乡村贫民,青黄不接和遇一时急需,求借无门,只得通过当物,以借得钱银解决眼前困难;也有一些破落富户,以典当家产来维持生计;还有一些富贵家族需出远门,怕家中贵重物品丢失而存当于当铺之中。

典为除房屋、田地以外,还有金银铜器玉器古董、珠宝、衣服、农具及农副产品等物项。

典当除房屋、田地以外,当期是有时限的,清代有长至18个月、24个月,有的甚至长达36个月。民国后大多数当期为12个月,最短为6个月。当时规定,典当期满后,当户必须交足本息,将典当之物赎回。到期无力赎取者即为止赎,俗称“死当”。死当后,所当之物由当铺自行处理,多数零星出售或把衣服送给作衣店。房地产的典出,典价多少,通常有“典半”之说,即一般相当于卖价之半。官府对于这类交易的管理是基于税收,一般都是通过官契约来征收典税。

清宣统元年(1909)典价为6%,宣统末年(1911)颁布的《契税试办章程》规定:典契税率为6%,时有“买九典六”之说。

民国时期,对于房地产的典当与抵押,曾制定了有关的法律规定:定期典权为两年,不定期典权为三十年。逾期不赎者,视为放弃,也称为“死当”。典权人即可取得所有权,所当之物,当铺自行处

理。对于典价亦有规定:对于田、房典当与抵押,凡典之价视卖约的三分之一,低价视卖约的十分之五。对于房地产的典当与抵押之契税率则有变更,民国4年(1915)前,契税率为“买四典”;民国政府财政部颁发的契税条例,规定契税属于国税范围,实行“买六典三”税率;民国17年(1928),民国政府将税划分为国、地两税,则将契税划规为地方税;实行“买九典六”,次年又改为“买六典三”,每到年节减半征收三个月。此时典税收入廖廖,并入买税计算,自是年开始。

当铺的收入靠利息,利息一般都是按月计算的,到1921年大都在2-3分之间。在计息方法上,不满月者凡满10日为一月,在腊月十五至正月十五赎当者可按半价优待。

莒县自清代到民国15年(1926)前,多数以典当为主。1926年后,钱庄放出钱款,赚取利息,象“恒兴、广兴、广裕”等钱庄专营放贷之业,继而出现了借款人到期不偿清,后对借钱人找保人担保,逐渐过渡到了用房产、物抵押贷款,抵押物品的价值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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