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优秀)_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7:37:2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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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法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1、汇算清缴的对象: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投资者)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的对象。

2、汇算清缴的税目:

2.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2、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实质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除了上述两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的个人所得税税目外,还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也具有汇算清缴的性质。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此次申报,实则是对以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做一个汇总申报,税务机关依此核查高收入人群的个税申报情况,实行多退少补。

2、特定行业(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特殊意义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这里列举的例子,并不是汇算清缴的概念,只不过在申报方式上具有汇算清缴的特点,一并总结。

1、个人取得两处及两处以上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每月自行进行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两处及两处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每月自行进行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

3、个人取得两处及两处以上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每月自行进行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应根据多处所得的合计,对每一处所得的纳税情况进行汇总,每月15日前进行合并申报,多退少补。

以上几种情况,纳税义务人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及时合理的申报工作,避免耽误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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