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优秀)_东莞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7:37:0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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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的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项目分为外资重大项目(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资企业)和内资重大项目(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由“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重大项目必须符合东莞产业发展导向,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企业总部要素,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大投资规模(项目注册资本不能低于投资总额三分之一):

1、新引进外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内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

2、现有外资项目自2012年起投资总额累计增资不低于1亿美元,内资项目自2012年起投资总额累计增资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较高综合效益,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占地面积):外资项目不低于100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亩;

2、产出比(年度工业总产值/占地面积):外资项目不低于200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1200万元人民币/亩;

3、税收贡献(年度应缴纳税收总额/占地面积):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亩;

4、工业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符合市、落户镇街(园区)“十二五规划”期末能耗标准。

(三)具有较强综合实力,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属于我市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2、母公司属于行业龙头企业的项目;

3、母公司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

上述条件中,主营业务属于房地产、酒店等行业的项目另行规定。

第四条

其他未满足上述条件,但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战略性和决定性作用的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由领导小组认定。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五条

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报。镇街、园区以及各类招商中介组织按项目性质分别向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或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申报。

(二)合规性审查。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或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送“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三)审议认定。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议项目合作条件,做出“拍板决策”,并进行认定。

(四)项目备案。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或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根据认定情况对重大项目进行备案。

第六条

重大项目经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项目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重大项目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通过复审的,有效期延长2年。

第七条

重大项目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或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重大项目资格。重大项目更名的,由领导小组确认并经公示后重新备案。

第四章

罚 则

第八条 已认定的重大项目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重大项目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项目2年内注册资本到位不足投资总额三分之一的。

被取消资格的企业,相关扶持措施相应取消,已发放的扶持资金予以追回。

第九条

参与重大项目认定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满后,经认定的重大项目在资格存续期间,继续享受相关优惠和奖励措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有效期3年。新引进重大项目经认定后,按照《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给予奖励;其他项目,符合现行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其奖励政策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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