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区法院执行局组织学习_卧龙区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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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区法院执行局组织学习《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作者:刘祖传发布时间:2010-08-09 10:43:09

2010年8月2日上午,江南区法院执行局全体干警,在局领导的组织带领下,利用周一的执行工作例会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

见》(以下简称《意见》),以促进执行工作更上一层楼。

通过全文学习,该院执行局干警充分认识到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19个部门联合会签的《意见》正式公布实施的重要性,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建立了执行联动长效机制。在学习过程中,全局干警对《意见》中涉及到执行工作的执行联动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和发言,一致

认为这《意见》实施得很及时,为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基础:

一是《意见》明确规定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将法院执行工作单打独斗执行模式转变为以法院为主、各部门协助联动的执行模式,将单纯依靠强制执行的执行工作模式转变为强制

执行与联动威慑并举的工作模式。

二是《意见》的实施将使法院执行工作形成并建立起“党委领导、法院主办、社会联动”的执行联动机制的执行工作格局,为执行工作解决“执行难”提供了根本保证。三是《意见》实施构建起的执行联动机制,并没有改变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力军的作用。而是使各联动部门实现了信息互联、互享,职能互补,齐抓共管,变以

制执行为主为强制执行与联动威慑并举。

“执行难”严重损害着法律的权威,破坏着民众的法治信仰。江南区法院执行局既要重

视联动机制建设,更应注重借助外力破解执行难题。最高人民法院江副院长说过:“仅靠运

动式的清理活动,无法根治‘执行难’的痼疾”,必须多管齐下,多措并举,才能达到标本

构建执行联动机制破解“执行难”

发布时间:2011-03-17 10:11:33 【我要纠错】 【字号 大 默认 小】【打印】【关闭】

□冯家煜 郑伟 孔东方

在民事案件数量与日俱增的同时,申请执行的案件数量也在大量增加,但由于种种原因,相当一部分的判决、裁定不能得到顺利执行,“执行难”已成为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

为此,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进行了大力完善,关于执行程序及其修改就涉及

十一个条文,其亮点之一是新增了一条,从立法上创立了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共同威慑拒不

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之机制,即“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

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

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该条规定为法院构建执行联动机制,切实以国家公权力为后

盾,依托国家和社会力量破解执行难打下了基础。

一、构建执行联动机制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我国立法中所规定的民事执行制度中,执行完全是以法院为主导,仅涉及法

院、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活动,在执行中,法院仅能以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金融机构、产权证

照管理机关等协助执行。

但是,在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相对还较淡薄的社会现状下,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往

往会采取各种措施阻挠法院进行执行,譬如:利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身份躲避债务,保护自己。一方面是被执行人的竭力躲避执行,另一方面,因法院的执行措施有限,即便是

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往往对执行工作不配合、不协助,刁难执行,甚至

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隐匿、转移财产,如某些金融机构因担心影响其与被执行人的业务关系或情感关系,在法院要求办理查询、冻结、划拨等手续时,以计算机系统故障等理

由搪塞、拖延或告知被执行人执行事项。不具有法定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则更可能会对法

院的执行工作置之不理或干脆以内部规定对抗法院协助执行的要求。

在实际的执行工作中,仅靠法院自身的力量已经难以满足复杂情况的需要,因此,构建

以法院为主导,集合单位、个人等国家公权力及社会力量的执行联动机制成为必要。

二、构建执行联动机制的可行性

为保证执行的效果,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相关立法中将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的协助作为

强制执行的一项重要原则和要求。在这方面,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诸多成功事例。在民事

诉讼法修改审议过程中,就有代表提出,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了《关于加强人民法

院民事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比如在各大媒体上公布被执行人的姓名、单位、负责人姓名等,这些好的举措应当吸收到民事诉讼法中;又如浙江省安吉县法

院为破解“人难找”、“财难寻”等难题,借助公安警务信息资源,与公安联动执行,提高

案件执行率的做法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肯定,等等。这些实践是对困境的积极探索,昭示了执

行联动机制已具备立法的基础和实践可行性。

三、执行联动机制的构建

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法院是惟一具有民事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构,在构建执行联动机制

时,应当以法院为主导,其他国家机构或单位个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积极予以协助,具体可

以包括以下方面:

(一)建立全国范围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实践证明,在执行中若仅仅依靠单纯的强制执行措施或是单独依靠某一法院的执行力

量,被执行人往往能依靠躲避、转移财产等措施轻易躲避执行,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

是在很多国家并不存在执行难,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这些国家已经构建起完善的诚信社会机

制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若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将付出沉重的代价,无论其在该国的何处,其日常生活、工作、经商甚至人身自由都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从

而迫使其自觉地履行生效的法律判决。

因此,必须建立一套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平台,将全国范围内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基本信息予以公开,以形成强大的约束机制。

(二)建立以法院为主导的执行快速反应机制。

执行时,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往往会尽快隐匿、转移财产,财产一旦被隐匿或转移,法院就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去追查,并很难再用强制措施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为了防

范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民事诉讼法中新增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

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但是,防范被执行人

隐匿、转移财产,需要公安机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及时配合,若法

院按照普通方式办理财产的查找、查封、冻结等措施,必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很有可能输在与被执行人“赛跑”的过程中,因此,有必要建立以法院为主导的执行快速反应机制。

(三)落实信息公布等措施。

通过媒体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名单通过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使得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为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

其日常生活所在地的社会公众所知晓,这是给被执行人造成有约束力的社会影响,促进其自

动履行义务的有效措施。

四、结语

破解执行难,不但需要法院系统自身的改革完善,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人民法

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在改革和完善民事、行政案件的执行体制部分明

确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执行威慑机制,依法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执行的法律

义务;推动建立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

工作长效机制”。执行联动机制的构建将会有利于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兼治之效。

浅析执行联动机制的完善

来源:泗洪县人民法院、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者:华阳升、陈茂国更新时间:2008-12-18 00:00:00

执行联动机制主要是通过信息交流的互动方式,由法院把有关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情况向参加联动的单位通报,并通过联动单位系统查询,迅速、准确地获取执行信息源,同时借助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金融信贷管理以及劳务输出的联动,使被执行人在履行法律义务前,在公司注册、房地产买卖、工程承揽、车辆买卖与登记、出入境以及贷款等方面受到必要限制。通过对被执行人的各种限制措施,督促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最终建立起一套执行威慑机制。执行联动机制有效促进了社会各有关部门参与执行的,为建设诚信社会迈出了极其重要的一步。但执行联动机制在实践运作过程中存在不少的问题。

一、相关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目前我国对于执行联动制度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相关制度的建立往往以文件形式界定,缺乏稳定性。

二、联席会议的设立形同虚设。有的地方党委规定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对执行工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执行活动进行研究,对重大疑难执行案件和暴力抗法事件进行研究和协调处理。但是联席会议任意缺席情况多。

三、有协助义务的单位缺乏协助执行的意识和积极性。有协助义务的单位一般属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部门,这些部门往往会考虑到部门或自身利益,对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工作,消极对待甚至拒绝配合。而且对此情况,相关制裁措施不够,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虽然对拒不协助的行为处罚加重,但法院具体处罚时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干扰,往往力度不够。

如何在新的形势下更好地促进执行联动机制走向规范化发值得法院考虑,笔者结合实践认为:

一、党委政府“推动”。党中央早在1999 年就下发了“11号”文件后,各级党委政府都高度重视,加强了领导。党委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执行难”是造成群众信访不信法的主要原因。法律权威树立不起来,诚信社会就难以建立,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就会受到影响,在推动联动机制创建中,各级党委都已召开执行联动机制座谈会,要求各单位充分认识实施联动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配合、协助和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并相继建立联动机制领导小组, 统一领导、协调联动部门的工作。

二、联动单位“自动”。各联动部门从建设诚信社会、完善市场经济体系的高度达成了共识,同时,基于

自身利益的保护上也认识到,联动机制对他们也是一个法宝。如金融系统,对不良贷款的诉讼能够及时得到执行兑现,并通过联动互通信息,以利于银行审贷时,掌握被执行人的资信,从而避免恶意透支、贷款欺诈等金融风险等。联动机制可以使法院和联动部门实现共赢,这是联动机制得以长期运行的基础。这样一来,各联动单位变消极协助为积极协助, 变被动协助为主动协助, 变短时协助为长期协助,切实做到了密切配合。

三、法律法规“保动”。为确保联动机制合法、有效、有序运行,建立严格的联动机制运行程序必不可少。一是启动联动机制合法。法院在启动联动机制、要求联动单位协助时,必须书面出具协助执行的法律文书和执行依据,以保证参加联动的部门联动行为的合法性。二是联动部门协助义务明确。联动部门在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 必须严格按照通知书的内容给予协助,既不得任意扩大或减少协助内容,也不得以各种借口拖延或者拒绝协助。三是协助必须快速、准确。对有查封、扣押、冻结、停止支付、划拨等内容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相关联动部门应当立即办理有关手续。其他查询内容的,相关联动部门应当立即查询,并及时反馈查询情况。四是协助持续。实施联动机制后,只要案件没有执结,各联动单位的监控就一直持续,协助执行通知书未经解除一直有效,各联动单位在未收到法院解除协助通知前, 不得自行解除协助。五是确保联动机制运行的时效性。被执行人在履行完法律义务后,法院及时向联动单位通报,并撤销协助执行通知书, 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各种限制,以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六是强化责任追究力度。对拒不履行联动职责或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协助内容的联动单位,将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法律规定和严格规范的操作程序,为执行联动机制的长期实施提供了可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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