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县处级党政正职管理监督的暂行办法_党政干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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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县处级党政正职管理监督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县处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县处级党政正职的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民主公开原则,依法依纪管理原则,管理监督与支持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督促县处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严格规范行为,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条 县处级党政正职管理监督工作在市委领导下依法依纪开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监督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管理监督对象:市委管理的副县处级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党组织关系在衡阳的中央、省属驻衡单位的党政正职。

第五条 管理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等情况;

(二)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的情况;

(三)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五)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六)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

(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的情况;

(八)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情况。

第三章 管理监督制度

第六条 实行集体研究重大事项正职末位表态制。各级各单位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决策程序,建立健全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对涉及本地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人事录用、任免、调动和奖惩,大额经费的安排使用,重大工程项目的确定以及其它重大问题都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经济发展全局的事项,必须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协调;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必须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政策法规评估,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关系大多数群众利益的事项,必须实行公示、听证、民意调查等制度。正职领导干部不得擅自决定重大事项,不能擅自改变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正职领导干部在议事决策中必须末位表态。

第七条 实行正职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制度。县处级党政正职要在当好廉洁从政表率的同时,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抓好班子,带好队伍。每半年要对本地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一次专题研究,分析、纠正、解决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责任分解,强化责任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第八条 实行正职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制度。县处级党政正职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法》和干部人事相关工作制度,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不得直接分管本地本单位干部人事工作。

第九条 实行正职不直接分管本单位财务和建设项目制度。县处级党政正职在经济活动中要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不得直接分管本单位的财务和基建项目工作。在土地出让、矿产交易、国有资产处置和政府采购等重大经济活动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操作,不得以招商引资会、现场办公会等形式决定本该由集体研究决定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条 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县处级党政正职要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的要求,切实改进民主生活会的方式方法,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接受党员群众的意见,并认真加以改正。市纪委、市委组织部领导要加强对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督促,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一条 坚持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县处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委、市纪委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廉政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坚持党务、政务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和须保密的事项外,对领导班子的议事规则、决策情况、工作措施和重大事项的实施、财务收支情况等其它群众要求公开的事项,都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坚持述廉制度。县处级党政正职要按规定进行年度述廉,换届时在规定范围内进行述廉,并接受廉政测评。

第十四条 实行廉政汇报和测评制度。县处级党政正职任期内要在市纪委全会上进行一次廉政汇报,并接受廉政测评。测评结果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干部任用、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坚持谈话制度。市纪委领导每年要安排与部分县处级党政正职谈话;新任县处级党政正职必须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对县处级党政正职进行诫勉谈话,由市纪委或市委组织部根据谈话内容和要求决定谈话时间和具体方式。谈话情况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六条 坚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县处级党政正职在同一地方或单位连续任职达三年的,市委组织部根据相关规定,委托市审计局对其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县处级党政正职在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退休前要对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市审计局要对被审计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并将审计结果报告报送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对县处级党政正职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落实情况追踪问效。情节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坚持正职任职回避和交流轮岗制度。县处级党政正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从事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工作。县处级党政正职在同一地区或单位任同一职务十年以上的必须进行交流或轮岗。

第十八条 实行廉政教育、培训制度。市委每年统一安排对县处级党政正职开展廉政教育和培训。新任县处级党政正职要接受任前廉政教育和培训。

第十九条 坚持廉政审查制度。对拟提拔的县处级党政正职,市委组织部要将拟提拔对象名单报送市纪委进行廉政审查。市纪委要及时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建立廉政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建立县处级党政正职廉政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将县处级党政正职年度述廉报告、廉政测评、民主评议、廉洁自律、信访举报、立案查处、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情况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作为其廉政建设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和纪律

第二十一条 市委对县处级党政正职的管理监督负总责。市委常委会每年听取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关于县处级党政正职执行本规定情况的汇报,及时作出工作决策,并大力支持对县处级党政正职的管理监督工作。市级领导要按照责任分工,切实加强对分管的县处级党政正职的教育、管理、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要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每年都要组织力量对县处级党政正职执行本规定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向市委报告。对群众反映县处级党政正职的有关问题,要认真受理,及时处理。经查实确有问题的,要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建议给予组织处理;问题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经查实反映失实或确实没有问题的,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澄清。各县市区纪委和市直各单位纪检组(纪工委、纪委)对本地本单位县处级党政正职要加强监督,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县处级党政正职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建立县处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牵头,成员单位由市委组织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人口和计生委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定期召开,通报县处级党政正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充分运用监督结果。在本单位年度测评或市纪委全会廉政测评中,不廉洁票达百分之三十,经组织考察确实不廉洁的县处级党政正职,应按程序免去现职,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纪查处。

第二十五条 县处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本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凡弄虚作假、不接受监督以及对监督人员打击报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立案查处。同时要依法依纪保障县处级党政正职的合法权益,对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造谣中伤县处级党政正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依纪予以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乡科级党政正职管理监督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

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2010年1月10日)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领会《决定》精神,明确我省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目标任务

1、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是在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我国处在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

2、党的建设是党领导的伟大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必须居安思危,常怀忧党之心,恪尽兴党之责,切实解决我省党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更好地服务全省工作大局。

3、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为主线,突出重点,突破难点,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着力创建学习型党组织,着力锻造高素质干部队伍,着力夯实党的基层基础,着力健全民主集中制,着力密切党群关系,着力完善惩防腐败体系,着力创新党建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为我省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提供坚强保证。

二、大力加强党的思想理论建设,创建学习型党组织

4、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党员干部。认真总结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经验。省委中心组每月举办1次“广东学习论坛”、每两个月举办1次集中学习讨论会,市、县两级党委中心组每两个月至少举办1次集体学习论坛或集中学习讨论会,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时间每年不少于8天。推进科学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

5、广泛开展读书活动,提高党员干部学习能力。在全省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中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当学习标兵”活动。各地各单位每年制定并上报读书计划,分期分批集中时间脱产开展读书活动。处级以上干部集中读书每年不少于5天,其他干部不少于3天。加强对读书活动的督查,把理论素养、学习能力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重要依据。

三、大力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锻造高素质干部队伍

6、建设善于推动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注重使用那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态度坚决又有能力的干部。通过选好人用好人,扎实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真正打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场硬仗。实施《广东省市厅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引导党员群众按照科学发展的理念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推荐干部、评价干部、监督干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形成老中青梯次配备,增强班子整体功能。建立领导班子定期务虚制度。充分发挥各年龄段干部的积极性,防止领导干部任职年龄层层递减。

7、完善适应科学发展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规范干部任用的初始提名。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的力度,每年拿出若干党政领导职位进行公开选拔或公推公选。推行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差额票决。扩大党委决定任用重要干部票决的范围,由地方党政正职和党政工作部门正职逐步延伸到重要部门副职。积极探索与推进市场化选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制定适合事业单位特点的领导人员选拔管理办法。

8、坚持和完善从基层一线选拔干部制度。县级党政领导班子中要保持半数以上有3年以上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等领导工作经历的成员。注重从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选调优秀干部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工作。加大从基层一线考录公务员的力度,到2012年,省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以外,应从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到2015年,省级机关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具有基层领导工作经历的,应达到一半以上;省级机关处级领导干部中,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应达到三分之二以上。

9、从严管理干部。探索公务员聘任制。积极推进机关与基层、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的干部双向交流,建立新提拔重要岗位干部异地任职制度。推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的交流轮岗。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原则上应任满一届。完善对长期在基层和欠发达地区工作干部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干部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10、培养集聚各类优秀人才。重点实施“千人计划”、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引进计划、珠江人才计划、百名南粤杰出人才培养工程、企业家培养工程、百万技能人才提升储备计划和“双百双向”师资培训交流计划,加快建设一批国家级和省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吸引和培养一大批国内一流、国际上有影响的创新创业人才和掌握先进工艺、技术精良的高技能人才。开展“南粤功勋奖”、“南粤创新奖”等评选表彰,帮助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解决配偶安置、子女入学、住房、医疗、保险等实际困难。

四、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夯实党的基层基础

11、扩大基层党组织覆盖面。进一步理顺党员管理体制,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加大党组织组建力度,凡有3名党员以上的,单独建立党组织;不足3名的,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便于活动的原则联合建立党组织,实现应建尽建。努力实现50人以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15人以上社会组织有党员,100人以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30人以上社会组织建立党组织。

12、加强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注重从现任村干部、致富能手、复退军人、务工返乡人员以及到村任职的大学生中选拔优秀党员担任村党组织书记。采取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选派,从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中选拔等措施,配强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推行村党组织书记担任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完善基层党组织书记岗位目标责任制。

13、提高基层党的组织生活质量。围绕党委的中心任务和单位的工作业务,把组织生活与业务研讨、党员技能培训及单位集体活动等结合起来。紧密结合党员队伍和行业特点,创新组织生活载体。落实组织生活登记制度,把组织生活开展情况列入基层党组织书记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14、增强基层党员队伍生机活力。对被评为全国或连续两次评为全省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分别授予“南粤‘七一’奖状”和“南粤‘七一’奖章”,对50年以上党龄的老党员颁发“南粤‘七一’纪念奖章”。坚持每年从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中选拔乡镇(街道)领导干部、从优秀大学生村官和事业单位职工中选拔乡镇(街道)公务员。建立党内关爱扶助机制。

15、结合“规划到户、责任到人”扶贫开发工作构建城乡统筹基层党建新格局。落实定点帮扶责任制。领导干部亲自挂点,领导班子成员轮流进驻。认真开展选派优秀年轻干部进驻定点帮扶村、帮扶单位党组织与帮扶村党组织结对共建、帮扶单位党员与帮扶村党员群众结对帮扶、城乡基层党组织互帮互助等活动。

16、建立稳定规范的基层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制度。进一步落实城市社区基层组织建设包干经费。加大财政对运转困难村级组织经费的支持和监管力度,逐步形成以村级自我积累为主、财政支持为补充的经费保障体系。提高村干部补贴标准,确保村干部基本报酬不低于当地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活动经费给予支持和帮助。

五、大力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健全民主集中制

17、充分发挥全委会的作用。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并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召开次数,进一步提高全委会的审议质量。全委会定期听取常委会工作报告,报告的主题和内容应事先征询委员意见。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党委委员列席常委会。建立党委委员意见建议答复反馈制度。实行委员调研制度。建立委员询问和质询制度。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加强党委决策咨询工作。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18、健全党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省、市、县(市、区)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党委)的工作报告。建立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制度。健全部门党组(党委)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

19、落实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积极运用党报、党刊、党建网站推进党务公开。建立省、市、县(市、区)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制度。实行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制度。探索建立信访举报函询明示制度,请有关党员对信访举报情况作出说明。

20、实行党代表任期制和试行党代会常任制。落实党代表提案和提议、参与重大决策、参加重要干部推荐和民主评议、列席党委有关会议、联系党员群众制度。推行党代表接待日、工作室制度,探索实行党代表由社区党组织安排走访居住地住户的制度。继续开展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

21、改进基层党内选举制度。村党组织换届全面实行“两推一选”(即群众推荐、党员推荐、党员大会选举)。社区党组织换届全面实行“三推一评一选”(即组织提名推荐、党员群众联名推荐和个人自我推荐,民主测评,党员大会选举)。积极探索采用“双直选”方式产生社区党组织正副书记。选择一些党政机关开展机关党委领导班子直选试点。

六、大力加强作风建设,密切党群关系

22、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省级、市厅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年到县以下基层或企业调研分别不少于2个月、3个月、4个月。乡镇领导干部每年进村入户不少于半年。地级以上市党政领导干部每两个月至少安排1天时间接待群众来访,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每月至少安排1天时间接待群众来访,县(市、区)其他党政领导干部、省市县各级部门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乡镇(街道)领导干部随时接待群众来访。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新任公务员和新提拔领导干部分批安排到信访部门挂职锻炼。健全干部下访制度。坚持每年公开承诺办一批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好事实事。

23、坚持求真务实。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公务活动的规定。严格控制发文规格、数量和范围,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开支。健全机关作风暗访长效机制。加强科学发展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24、坚持艰苦奋斗。党政机关带头厉行节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公款出国(境)旅游、违规建设装修办公楼等违纪行为。继续推进公务消费和公务接待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25、坚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和党员定期党性分析制度。建立健全通过民意调查等方式征求群众批评意见制度。完善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与班子成员和下一级党政正职谈心每年至少1次,分管领导与所分管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谈心每年至少1次。

七、大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完善惩防腐败体系

26、加强廉洁从政教育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安排1次反腐倡廉理论学习,“广东学习论坛”每年安排1次反腐倡廉专题学习。实施公职人员反腐倡廉教育全员培训计划。实施廉政承诺制度。完善对配偶子女均已出国(境)定居的公职人员的管理制度。领导干部定期报告廉洁自律情况。

27、加大惩治腐败力度。加强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国有资产管理、金融等领域专项治理。大力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健全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完善实名举报奖励机制,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情况。定期向社会通报重大典型案件。

28、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规范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一把手”职权。党政机关正职一般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等重要部门工作,不得违反程序干预、插手工程项目建设、城乡规划、征用地审批。逐步实行党政“一把手”家庭财产在一定范围内报告制度。探索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述责制度。重点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检查。对有群众实名举报的“一把手”,必须及时核查;对已不适合担任现职的,要及时调整。

29、提高反腐倡廉法制化水平。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和离退休领导干部从业规定。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考核评价排名靠后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进行谈话。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入推进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教育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制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完善重大项目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

八、大力加强党建“主业”意识,创新党建工作机制

30、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各级党组织要坚持把党建工作作为“主业”,建立健全党建工作长效机制。各级党组织书记是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员行政领导实行“一岗双责”。县(市、区)以上党委建立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推行常委会定期向全委会报告履行党建工作职责情况制度。

31、努力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坚持把党的建设放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局中去谋划、去部署。认真总结党建工作与改革发展紧密结合的成功经验,努力在以科学理论指导、科学制度保障、科学方法推进党的建设上见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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