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等优惠政策[材料]_农村合作社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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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2、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9月253、小微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适用20%的所得税税率: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

(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

度汇算清

五、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

六、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09〕69号文

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

特此公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一、种植业类(一)粮食初加工1.小麦初加工。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力口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及各种专用粉。2.稻米初力口工。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3.玉米初加工。通过对玉米籽粒进行清理、浸泡、粉碎、分离、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玉米粉、玉米碴、玉米片等鲜嫩玉米经筛选、脱皮、洗涤、速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鲜食玉米(速冻粘玉米、甜玉米、花色玉米、玉米籽粒)。4.薯类初力口工。通过对马铃薯、甘薯等薯类进行清洗、去皮、磋磨、切制、干燥、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薯类初级制品。具体包括薯粉、薯片、薯条。5.食用豆类初加工。通过对大豆、绿豆、红小豆等食用豆类进行清理去杂、浸洗、晾晒、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豆面粉、黄豆芽、绿豆芽。6.其他类粮食初加工。通过对燕麦、养麦、高梁、谷子等杂粮进行清理去杂、脱壳、烘干、磨粉、轧片、冷却、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燕麦米、燕麦粉、燕麦款皮、燕麦片、养麦米、养麦面、小米、小米面、高粱米、高粱面。(二)林木产品初加工 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力口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三)园艺植物初加

1、.蔬菜初加工(1)将新鲜蔬菜通过清洗、挑选、切割、预冷、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净菜、切割蔬菜。(2)利用冷藏设施,将新鲜蔬菜通过低温贮藏,以备淡季供应的速冻蔬菜,如速冻茄果类、叶类、豆类、瓜类、葱蒜类、柿子椒、蒜苔。(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茵通过干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初加工范围。2.水果初力口工。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切块(片)、分类、储藏保鲜、速冻、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原浆果汁、果仁、坚果。3.花卉及观赏植物初加工。通过对观赏用、绿化及其它各种用途的花卉及植物进行保鲜、储藏、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鲜、干花。(四)油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直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等简单力口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来自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豆油、葵花油、直麻籽油、芝麻油、胡麻籽油、茶子油、桐子油、棉籽油、红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柏、豆饼、棉籽饼。*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力口工范围。(五)糖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族、甜菜、甜菊等,进行清洗、切割、压榨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制糖初级原料产品。(六)茶叶初加工 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毛茶。*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初加工范围。(七)药用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种子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凉晒、切碎、蒸煮、炒制等简单力口工处理,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力口工的各类中成药不属于初力口工范围。(八)纤维植物初加工1棉花初加工。通过轧花、剥绒等脱绒工序简单力口工处理,制成的皮棉、短绒、棉籽。2.麻类初力口工。通过对各种麻类作物(大麻、黄麻、撞麻、芒麻、芮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进行脱胶、抽丝等简单力口工处理,制成的干(洗)麻、纱条、丝、绳。3.蚕茧初加工。通过烘干、杀踊、绿丝、煮剥、拉丝等简单力口工处理,制成的蚕、捅、生丝、丝棉。(九)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工业初级原料。具体包括:天然橡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校油、香茅油、木薯淀粉、木薯干片、坚果。

二、畜牧业类(一)畜禽类初加工1.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 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2.蛋类初力口工。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3.奶类初力口工。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简单力口工处理,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4.皮类初力口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皮张剥取、浸泡、刮里、晾干或熏干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生皮、生皮张。5.毛类初力口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毛、绒或羽绒分级、去杂、清洗等简单力口工处理,制成的洗净毛、洗净绒或羽绒。6.蜂产品初加工。通过去杂、过滤、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蜂蜡、蜂胶、蜂花粉。*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赂、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胶囊不属于初加工范围。(二)饲料类初加工1.植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碾磨、破碎、压榨、干燥、酿制、发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糠款、饼柏、糟渣、树叶粉。2.动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破碎、烘干、制粉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鱼粉、虾粉、骨粉、肉粉、血粉、羽毛粉、手L清粉。3.添加剂类初力口工。通过粉碎、发酵、干燥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矿石粉、饲用酵母。(三)牧草类初加工 通过对牧草、牧草种籽、农作物秸杆等,进行收割、打捆、粉碎、压块、成粒、分选、青贮、氨化、微化等简单力口工处理,制成的干草、草捆、草粉、草块或草饼、草颗粒、牧草种籽以及草皮、秸杆粉(块、粒)。

三、渔业类(一)水生动物初加工将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动物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力口工处理,制成的水产动物初制品。*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二)水生植物初加工将水生植物(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职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蕴菜等)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力口工处理的初制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包装、粉碎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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