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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第四中学校本培训学分管理与奖惩规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教师校本培训的管理,激励和引导教师积极生动参加校本教研和校本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根据省、市有关校本培训管理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使校本培训进一步正常化、规范化。
一、校本培训学分评定与管理
1、评价方法:校本培训与校本教研的学分评定采用分层即(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价方式。每学期期末,由教研处与教研组组织对每位教师通过检查校本培训记载册、读书笔记或心得体会或撰写的教学故事、案例、论文,参加或主持校本教研和培训的数量与质量,研讨课或专题报告,开卷或闭卷考试的成绩等几个方面,实施质与量的综合考核评价。
2、学分评定具体办法:根据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规定,上报有关材料由温州市教师教育院统一认定,发给学分。
3、优秀、合格、不合格具体按照《教师综合考核条例》中的相应的内容。
二、奖励与惩罚规定
1、完成继续教育校本培训任务合格以上者,登记认可并记录入教师个人专业发展档案。
2、校本培训被评为优秀者,在评优评先,晋升职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学校给予通报表彰。
3、对校本培训被评为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更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并给予批评、教育。
教研处 20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