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办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_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7:25:3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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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013年修订版)

为了体现法规的严肃性和公正公平,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依据《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特制订本标准。

一、危及、损坏电力设施案件

(一)裁量依据

《规定》(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2万元为基准决定处罚金额:

--受损的电力架空线路电压等级为35kV的;--受损的电力电缆线路电压等级为10kV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下的。

2.有违反《规定》--擅自拆卸杆塔、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以200元为基准决定处罚金额:

--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者向导线抛掷物体;--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三)参考因素:

1.有违反《规定》--当事人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从轻处罚的其它情节。

二、扰乱用电秩序案件

(一)裁量依据 《规定》--擅自操作电力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

--造成直接损失达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擅自迁移、更动电力企业的计量装置或者加装其他影响计量的装置的(安装电力电流互感器的);

--擅自供出电源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1万元为基准决定处罚金额:

--使电力企业的单相计量装置失准或者失效的;

--擅自迁移、更动电力企业的计量装置或者加装其他影响计量的装置的(三相四线的)。

2.单位违反《规定》 额:

--个人擅自使用已经在电力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

(三)参考因素:

1.单位违反《规定》 本《标准》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实 施 办 公 室

二 ○ 一 三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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