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残疾人的社会救助问题————一湖南某县为例_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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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农村残疾人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调查问卷的分析以及与个案的访谈,发现农村残疾人社会 救助存在以下问题: 3.3.1农村残疾人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虽然近年来政府越来越重视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制定了一些政 策法规,但多只是散见于各类规章制度中,随意性较大。当对贫困残 疾人不进行及时救助时,不能追究任何人的责任。新修订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也只是一部指导性的法律,在实际操作 过程中缺乏约束力、制裁力。另外,关于残疾人保障法的宣传力度不 够,许多农村残疾人根本没意识到自身所拥有的权利。同时尚未开展 有关农村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的救助法规,对于农村残疾 人的社会救助还不能做到有法可依。

3.3.2农村残疾人目前最大的需求是生活救助

农村残疾人生活困难,缺乏经济保障,90%以上的残疾人都是靠

自己或家庭成员和亲戚的帮助维持低水平的生活状态。在农村,由于 经济条件落后,种植物很难转换成钱物,大部分年青力壮的人多出去 打工增加家庭收入。而农村残疾人由于生理上的弱势和身体上的残 缺,外出打工的机率极低,与改革开放以来的“民工潮”形成强烈反 差,缺乏像健全农民那样来自打工的经济收入。

农村残疾人在社会资源的获取,社会活动的参与,以及促进自

身发展方面都比健全人更加困难,生活问题尤为突出,应当得到更多 的社会救助。可是,当前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中并没有将残疾人加以区别对待,给予优先照顾,而是将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对待,按照统一的贫困标准给予救助,这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残疾人本身的特殊情况。3.3.3农村残疾人的社会支持体系脆弱‘

在农村,受国家政策普照的残疾人很少,大部分残疾人的生活起 居由自己家庭成员和亲戚承担。对于农村残疾人家庭来说,家里有残 疾人,势必影响家庭收入,因为一要有家人照顾残疾人,二要花钱看 病治疗。因此其家庭获取财富的机会就远远小于健全人家庭。由于家 庭收入低、生活水平必定低,这样对残疾人的照顾与支持也会有影响。农村残疾人生活状况的改善需要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的共同努力,政府和社会在这个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但目前政府对农村残疾人扶 助的投入有限,社会慈善组织、爱心人士的捐赠基金很少惠及到农村 残疾人。这样仅由家庭支持的状况是很难长久的。3.3.4农村残疾人的医疗康复救助不完善

虽然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框架初具雏形,但各个层次的运行没有 纳入正轨,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首先是医疗康复救助资金不足,政 府财政拨款有限,而社会捐赠渠道不畅通;其次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法 规对医疗康复救助的约束,医疗康复救助规定不完善,不具体,往往 只流于形式,没有走向法制化;再次,对医疗康复救助政策的宣传不 够,当国家有些优惠的康复救助政策时,边远山区的残疾人不能及时 得到消息。医疗康复不仅可以帮助残疾人减轻生理痛苦,还可以通过 手术和训练让残疾人能够恢复正常,和正常人一样生活。每个残疾人 都渴望恢复健康,我们应该把帮助残疾人恢复健康作为发展残疾人事 业的重点,而医疗康复救助制度的不完善势必影响残疾人事业的发展。3.3.5农村残疾儿童的教育状况堪忧

目前农村残疾儿童的教育状况非常落后,令人担忧。在这次调查

中,未成年残疾人共有8名,其中3人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其它5人己辍学在家。辍学原因一是贫困,二是没有适合自己的特教学校。

所调查的县仅在县城设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农村残疾人一般只能到 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而到普通学校只有轻度残疾程度的残疾人才方便 随班就读,其他视力、听力、言语、智力和精神残疾的人根本无法接‘ 受教育。现行的一些教育政策虽然要求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应当接受符 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入学,但缺乏强制性。农村残疾儿童在学校随班跟 读,由于教师没有经过专业训练,缺乏特殊教育技术,大多残疾儿童 无法学习知识,这样导致残疾儿童产生厌学情绪,以致辍学。同时特 殊教育学校数量较少且多分布在城市,就湖南省的情况来看’,截止 2008年义务教育特教学校共有54所,义务教育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 62个,①相对于全省学龄残疾儿童少年 53169人来说,学校的数量是 非常有限的。儿童是祖国未来的希望,教育是一个民族振兴的基础,残疾儿童也有权得到公平公正的教育。

3.3.6缺乏对农村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成员的就业扶持

在农村对残疾人的就业扶持有限,针对性不强,已有的就业扶持 倾向于生活相对富裕、能力较强的残疾人。而没有充分考虑如何帮助 特困、能力较差的残疾人。在残疾人的家庭中,由于要照顾残疾人及 医治,往往家庭经济收入低。目前的扶贫政策在落实时,主要考虑残 疾人本人情况,而没有对残疾人家庭成员进行考虑。在国家救助有限 的情况下,农村残疾人生活主要依靠家庭。因此,在扶持残疾人就业 中,可以考虑帮助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通过扶持残疾人家庭成员就 业而帮助残疾人。

3.3,7忽视农村老年残疾人服务救助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由于年龄带来的机体老化导致的各种老

年残疾人的数量在不断攀升。本次调查,60岁及以上农村老年残疾人有22人,占总样本的23.6%。目前对于农村贫困老年残疾人的救

助是非常匾乏的。老年残疾人由于年老以及残疾双重障碍,行动不便,再加上农村老年残疾人大多没有经济收入,在家地位极其低下,导致 其在生活中遇到严重的困难。在农村老年人是没有退休年龄的,只要 能行动,就要做事。目前,在农村对老年残疾人的看法是,不但不能 帮家里做点事,反而是家里的负担,因此农村老年残疾人得到的关心、照顾非常少,他们的生活质量非常低。但农村老年残疾人的日常生活 问题没有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第四章国外残疾人社会救助经验借鉴

自从西方发达国家建立了现代福利国家体系之后;社会救助发生

了很大改变,虽然其理念仍然是缓解贫困,但与传统的社会救助不同 的是,它强调受助者的权利、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社会融合。社会 救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展较早、制度比较成熟的一 种保障制度。残疾人是社会中有困难的特殊群体,一直以来都受到社 会的特殊关怀与照顾。发达国家对残疾人的救助十分重视,并建立了 相对独立、制度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4.1英国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

英国是第一个宣布建立福利社会的国家,其完善的残疾人社会救 助是建立在健全的社会福利制度基础之上的。英国的贫困救助出现得 很早,17世纪初的旧贫困法就己经形成法制化的社会救助,到第二 次世界大战之前,英国的福利制度己经涉及到老年、疾病、残疾、贫 困等生活事件,也出现了家属津贴福利和住房方面的福利。英国对残 疾人的社会救助政策主要有: 生活方面:对于65岁以下的设有残疾人生活津贴,这是一项免

税津贴,分为须照护者和可行动者两部分。照护部分分三种费率,即 每周44.9英镑、30英镑和n.95英镑;可行动部分分两种费率,即 每周31.4英镑和n.95英镑;①对于65岁以上的残疾人实行看护津 贴,此项津贴的支付额取决于残疾对申请者的影响程度,享受照护津 贴的人同时可享受住房福利、财产税抵免、养老金税收抵免等政策。医疗康复方面:在英国国民健康服务体系中,大多数医疗康复都

是免费的,且设立了完备的残疾人保健服务体系。英国将残疾人分为生理残疾和精神残疾,分别对这两种残疾类型进行医疗康复。对于生

理残疾人的医疗康复形式分为集中式康复和分散式康复两种。集中式 康复是让残疾人到康复中心和康复医院接受医疗康复;分散式是指残 疾人在自己社区或家庭接受医疗康复。而对于精神残疾人,首先进行 一个精神健康评估,然后根据症状的轻重,转送不同部门治疗。同时 国民健康服务体系还向残疾人免费提供或者低价提供医疗设备和辅 助工具。

教育方面:英国政府非常重视残疾人教育并投入大量资源。在环

境上重视学校无障碍设施规划,如改善物理环境、改进信息提供方式 和改善课程安排。在主流学校的特殊教育实行全纳教育,英国的全纳 性学习强调不把学生按残疾类型分成不同类别,所有的学生都应该在 一起学习并由相同的教师负责,以达到真正意义上的教育融合。残疾 学生有不同的困难以及学习进度,教师不能用同一个标准要求所有的 学生,也不能用同一个进度进行教学,因此全纳性学习需要教师根据 每个学生不同的特点和学习需要对残疾学生制定个人教育计划(工 ndividualEduCati。nPlan)。①对于在主流学校接受教育困难的 学生,由家长要求可以送入特殊教育学校,但当地教育机构会对残疾 学生进行评估,确定学生的特殊需求,这项评估每年进行一次并根据 学生的情况进行调整。英国非常重视儿童启蒙教育,对有特殊教育需 求的儿童,幼儿园和托儿所可以提供早年行动计划,如果早年行动计 划不能给予残疾儿童帮助,则由专家进行评估提供特别早年行动。同 时残疾儿童还能得到许多的组织帮助。英国也重视高等教育和继续教 育,给残疾学生提供残疾学生津贴、进入学习基金等,同时发展远程 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就业方面:在1995年颁布的《反残疾歧视法案》中,明确规定雇主因为残疾而歧视雇员或求职者是违法的。对于残疾人就业救助有

专门的服务机构,如2002年成立的特别就业中心。特别就业中心对 于前来求助的残疾人首先是充分了解求助者的基本情况和求职意向,并提供岗位信息和培训,以及其他方面的帮助。如果3个月内没找到 工作,就业中心会进一步进行职业指导;如果6个月还没找到工作,就业中心的专家会再进行分析,找出问题所在。同时对于残疾人就业 实行了很多项计划,如

AccetoWork计划、职业开始计划、残疾 人新政和准备工作计划等。4.2瑞典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 瑞典被称为“福利国家的橱窗”,建立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社

会福利制度。其残疾人社会救助非常完善,对残疾人社会救助的政策 有: 救助理念上:提倡正常化的理念。为达到此理念,对于残障者的援助,在生活各种领域的相关立法当中综合的加以贯彻实施。瑞典没 有特别为残障者单独立法,即将对残障的相关规定,分散于建筑法、儿童福利法、教育法、劳动环境法等各项法案中,在当中加.入特别条 款。当然采取这种作法,也是考虑到实际运作的便利性。

生活方面:提供残障年金、短期暂时残障年金、残障津贴、儿童

照顾津贴等。残障年金的给予对象是十六岁到六十岁,目的是提供基 本的经济保障。六十五岁以上者,则改领一般老龄年金。暂时残障年 金支给的方式和残障年金规定相同,但他考虑导致残障的原因,对于 短时间的,经过一段时期,有恢复健全的机会的人给予某一段时间的 救助。残障津贴是除前二项年金外,其他援助的项目,以提供生活、工作、就学或基于其他残障因素,有必要接受经费援助时,所提供的 加算。儿童照顾津贴支给照顾十六岁以下残障儿童的父母,支给金额

约略等于残障年金的全额。就业方面:为使残障者能顺利就业,由中央提供辅助款,以推展 环境改善及学习特别技术的援助等。另外,由就业服务行政人员、雇 主与工会共同成立协会,促进残障者能顺利的投入一般就业市场。具 体做法是规定企业在雇用员工满五十人以上时,必须雇用一定比率的 残障人数。

住房方面:为残障者提供社会住宅、残障者专用公寓以及服务之

家等供残障者使用,以使其能达成自立的生活为目标。特别在建筑法 中规定,必须针对残障者的行动能力与适应能力,对住宅加以设计与 提供所需设备,并规定这项工作为地方政府应尽的义务。同时,对于 旧房舍的修缮,不论是个人住宅还是社会住宅,均由公家支付所需的 修缮费用。对于所谓的精神衰弱者,提供大家庭用的社会住宅房舍,以团体之家的方式使其居住,此项措施有增加的趋势。另外,对于无 法自立或无法独立生活者,设有家庭扶助员提供二十四小时的服务。4.3日本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

日本是亚洲的发达国家,社会救济是日本社会保障中历史最长的 一项制度。二战后,基于宪法所定的生存权与生活权,积极的推展残 疾人救助工作。日本残疾人分为身体残疾者、智障者、精神病患者三 类。经过长期的发展和演变,日本残疾人救助工作逐渐趋于完善。日 本在残疾人社会救助方面的政策有: 法律法规方面:日本政府1969年颁布了《残疾人对策基本法》,将其作为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法。此后,日本政府又制定了《残疾人福 利法》、《残疾人教育法》、《残疾人雇佣促进法》、《残疾人福利协会法》、《残疾人职业训练法》、《特殊儿童抚养补贴法》和《精神卫生法》等 具体领域的法律,通过完备的法律法规保障残疾人的各项福利。这些 法律的最大特征在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责任,综合性地推展各种

救助措施。立法先行是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前提,只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才能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才能保障各项制度在正常的轨道上 运行。

生活方面:对重度残疾人家庭给予特别福利津贴,如对20岁以 下的残疾人给予家庭补助,重度残疾每月5.09万(重残每月另补助 特殊照料费1.443万日元),中度残疾每月3.39万日元;20岁以上 的残疾每月8.28万元(重残每月另补助特殊照料费2.65万日元),中度残疾每月6.62万日元。但如果达到一定收入就不能领(2004年 日本工薪阶层平均工资440万左右)。①对于康复疗养费用,政府补贴 90%,家庭困难的全部由政府承担。同时政府还对残疾人提供所需要 的辅助器械和特殊器材(假肢、轮椅等);向弱智儿童、重症智力残

疾者的家庭派遣专业护理人员,协助家务、护理以及外出时的各种护 理;定期向残疾人提供咨询服务,协助诊断和治疗。虽然这些是建立 日本人口少,经济实力雄厚的基础之上的,但是充分体现了日本以人 为本的理念,重视残疾人群体,让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决 心。

医疗康复方面:为使残疾人获得良好的复健与治疗,日本设有各

类更生机构,以服务残疾人士之所需。有肢体残疾人更生机构,视觉 残疾人更生机构、聋哑者更生机构、内部残疾人更生机构和重度肢体 残疾人更生援护机构。

服务方面:促进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以增进人际关系的机会,是残疾人救助中最受重视的部分。如无障碍空间,为使残疾者能独立 而且安全的行动,对于可能使用的生活环境设备,创造无障碍空间的 环境。同时开展各种有益于残疾人身心健康和参与社会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发挥他们的特长,实现他们的人生价值,使残疾人与健全 人一样能够平等地享受各种物质和文化生活。4.4国外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虽然英国和瑞典是福利国家,日本人口少、经济发展,三国完善 的救助制度是建立在强大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但是英国的教育和就业 救助措施、瑞典的救助理念和住房救助、日本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经济 上的援助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4.4.1建立健全的残疾人社会救助法律制度

立法先行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要求,表现的是国家负责任的态度,充分汇集了群众的意愿。如日本政府制度了《残疾人福利法》、《残疾人教育法》、《残疾人雇佣促进法》、《残疾人福利协会法》、《残 疾人职业训练法》、《特殊儿童抚养补贴法》等一系列保障残疾人充分 享受社会救助的法律,在法律上做到有法可依。我国虽然也制定了一 些对于残疾人救助的政策,但是不完善,在实行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处罚机制。只有把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才能使 得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化、法制化,沿着正常的轨道发展。4.4.2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政府只有认识到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尤其是农村残疾人社会救

助制度的重要性,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各项工作管理,才能主动参与,真诚服务,形成合力。只有政府的高度重视,才能加强对农村残疾人 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从而为农村残疾人社会救助的发 展与改革提供有力的保证。同时应该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残疾 人救助事务,如捐赠资金、参与管理和监督残疾人社会救助的实施 等。发展残疾人社会救助不仅是政府的责任,还需要社会的广泛参与,才能使得残疾人社会救助更具有经济基础。4.4.3制定科学合理的救助标准

国外在制定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时,充分考虑到不同残疾人群体的需求,在生活、教育、医疗康复、就业和服务政策上都制定了科学合理的标准,使这些救助政策在实践中具有可行性。我国在制定救助

制度时应充分考虑不同类型残疾人的救助需求,同时应考虑我国的国 情。

对比国际残疾人社会救助的经验,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的大背景下,我国现有的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尤其是农村残疾人社会 救助制度的效果是不尽人意的,当务之急是将农村残疾人社会救助制 度设计好、实施好,以使其能够真正对每个残疾人的生活水平起到“保 底”作用。第五章完善农村残疾人社会救助的构想

社会救助是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其首要目标是克服贫困,保障全体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其次是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发展,实现社会公正。残疾人社会救助应以充分挖掘受助者的能力和潜力、提高受助者的素质为目标,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残疾者通过就业 逐步摆脱贫困。

5.1完善农村残疾人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

建立健全农村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应以机会均等、规范化运行,资金保障和确立分层分类救助等原则为出发点。

5.1.1机会均等原则

《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联合国大会第48届会议1993年 12月20日第48/96号决议通过)中把“机会均等”定义为:使社会 各系统和环境诸如服务、活动、信息和文件得以为所有人特别是残疾 人享受利用的过程。要保证残疾人获得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机会。①由 于残疾人群体间存在着残疾类型、残疾等级和收入水平等的较大差 异,而要使农村残疾人在事实上成为社会平等的一员,享有社会经济 发展所带来的物质文化成果,在完善农村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时必须 遵循机会均等原则。我国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他的基本理 念是公平正义。因此,完善农村残疾人社会救助遵循机会均等主要表 现在享受社会救助的条件均等,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享受。

5.1.2规范化运行原则

首先是要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建设,做到有法可依,依

法救助;其次要统一政策,对救助范围、对象、资金来源、发放办法、管理监督程序等方面要有统一的政策;再次要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机构

和队伍建设,形成高效率的救助机构和高素质的救助队伍,保证农村 残疾人社会救助的有效性。5.1.3资金保障原则

残疾人社会救助资金应主要由各级政府负责筹措,列入财政预 算,中央对贫困地区、保障任务重的区(县)给予支持。另外,国家 应该通过制定各项优惠政策,拓宽残疾人救助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 会各界捐助资金,增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基金的实力。残疾人救助资金 保障机制应该是多层次、多渠道的,同时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 平提高而相应增长。

5.1.4确立分层分类救助原则

残疾人由于年龄、残疾类型和残疾程度的不同,在救助中,应该 分类救助,可分为对残疾儿童的救助和成年残疾人的救助。而对成年 残疾人的救助又可分两种情况对待:一是对具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成年 残疾人,可提供“输血式”的社会救助,积极创造就业机会,对他们 免费进行职业培训,给予小额金融信贷,拓宽农村残疾人就业渠道;二是对符合五保条件,以及重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或老年残 疾人,当地乡(镇)政府可把他们集中到福利院供养。5.2完善农村残疾人社会救助的对策

农村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的建设,不仅要放在整个农村社会保障 体系建设的背景下来考虑,更要按照残疾人事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 社会的总体目标要求来研究和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建设是我国解决困 难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关键和核心。农村残疾人社会救助是残疾人事 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与残疾人的各项权益保障密切相关;没有农村残 疾人的小康,就没有全社会的小康。为此,加快推进农村残疾人社会

救助制度建设,全面推动残疾人的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等各项救助工作的深入开展,不仅必要,而且非常迫切。

因此,农村残疾人社会救助的未来发展思路应当是:建立以生活

救助、医疗康复为核心、以教育救助、就业援助为重点、以住房救助、法律援助为辅助,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统一决策与分层救助相结合,救助资金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规范化的农村残疾人社会救助体系。5.2.1农村残疾人生活救助

生活救助是农村残疾人社会救助的核心,它的目标是保证农村残 疾人基本生活,并随经济发展和总体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得到提高。农 村残疾人生活救助可以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为主,辅之以残疾人福利 津贴和“普惠”的农村养老金来保障农村残疾人的基本生活。第一,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充分调动社会资源。社会救助的完善 离不开救助资金的保证,政府是残疾人社会救助最主要、最直接的责 任主体,在残疾人社会救助资金的来源中财政投入始终居于主体地 位,因此,需要调整我国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残疾人救助资金的投 入,覆盖更多的残疾人,让贫困农村残疾人能分享社会经济的发展成 果。此外,政府财力毕竟有限,而社会资源具有可持续性,应该积极 广泛地调动社会资源,充分发挥福利彩票的作用,发扬我国助残扶弱 和社会慈善的美德,大力发展慈善机构和社会志愿者的支持作用,逐 步加强社会、个人对残疾人的救助和帮助,吸收更多的团体和个人捐 赠资金。第二,继续扩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覆盖范围,实行分类施保。对处于贫困线边缘的残疾人应尽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有残疾 人的家庭,也可考虑将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使他们能享受定期 的社会救助,减少负担,保证基本生活。同时在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 障金时,应该实行分类施保,对那些特困、重度残疾人在差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提高补助标准。比如在低保金的基础上,上 浮10%一30%。

第三,建立农村残疾人福利津贴。在配合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为农村低收入家庭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提供残疾人福利津 贴。残疾人福利津贴可按年龄分为残疾儿童福利津贴、残疾中青年福 利津贴和残疾老年人福利津贴。农村残疾人福利津贴的资金来源可由 两部分构成,一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是村集体筹集(可以鼓励村 民捐赠)。福利津贴主要由县残联负责。残联按各村残疾人人数每年 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提出一部分资金,村集体根据本村残疾人人数 从村里也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残疾人福利津贴。残疾人福利津贴的发 放,按照年龄分类。福利津贴的目的是维护重度残疾人的生存权、健 康权和生活质量权,从功能上体现的主要是消极补救性质,是对最低 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

第四,重视对老年残疾人的日常服务帮助。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 人抽样调查,60岁及以上的老年残疾人占农村残疾人总数的比重为 51.45%。而通过调查发现,大部分农村老年残疾人一个人居住,日 常生活不能自理。对于这些老年残疾人可进行集中供养,目前各个村 镇多建立了敬老院,可把这部分老年人安排进去,资金由政府和村集 体负担。对于那些不住进敬老院的老年残疾人,可由村委会组织村民 志愿者或学生定期开展服务,‘帮助他们准备柴米油盐、搞卫生等。5.2.2农村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

2002年8月,国务院转批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 的意见》,提出了到20巧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①残疾人社会地位的提高离不开教育和就业,而要接受教育和实现就

业就离不开良好的身体素质,残疾儿童、残疾青年更渴望获得高质量的康复训练。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救助不仅关系到残疾人的生存,而且 关系在整个社会医疗事业的发展。

第一,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农村新型合作医 疗制度发挥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但目前还不够完善,如存在报销医 药费的“门槛”过高,一些治疗精神残疾者的药品不在医保范围内等 等。因此,应加快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将残疾人全部纳入其 中,降低门槛费,扩大药品的报销范围,减少报销程序,对于参保困 难的农村残疾人家庭一律由政府出资投保。医疗救助制度还在试点发 展中,应简化申请程序,考虑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降低自付部分的 比例,事先救助和事后救助相结合,让贫困的农村残疾人能及时享受 救助。

第二,把进城务工因公致残人员纳入工伤保险。针对进城务工人 员在工作中致残情况,应根据《劳动法》将他们纳入工伤保险体系,使在工作过程中致残返乡的村民能享受国家对工伤的康复补助措施,使他们能够通过康复训练恢复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

第三,建立农村残疾人信息网络。各县残联可建立一个关于农村 残疾人的信息平台,把各村残疾人的年龄、残疾情况、住址等信息汇 总。每次有康复救助项目时,方便进行动态管理,避免重复救助。以 避免因信息传达不及时,有些住在偏远山区的残疾人不知道。同时,对于康复救助对象要跟踪调查,了解康复效果,并进行登记。第四,加快建立残疾人康复站。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开展主要靠政 府的重视,如果地方政府不重视这方面的工作,残疾人康复工作就会 停滞不前。目前康复工作没有制度化,政府可以选择投入或者不投入 建设,随意性强。①大部分经济发达地区都建立了残疾人康复训练中 心。但经济落后的贫困地区别说农村就是县城也没有康复训练中心。但康复训练对残疾人来说非常重要,因此各级政府应该加强重视,加

快建立残疾人康复站。同时,加强康复训练专业人员的培训,可让专 业康复指导老师定期到各县、乡开展短期的指导训练。5.2.3农村残疾人教育救助

教育是民生之基,是公民立足社会的基础,更是残疾人平等参

与社会生活、工作的基础乙在我国财力日益雄厚、教育经费拨款逐年 增长的背景下,应当优先并重点考虑农村残疾儿童教育救助问题,确 保农村残疾儿童能够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同时,中、高等教育和职 业技能培训,都应当确保农村残疾人能公平享受这些教育的权益和机 Z火 2又。

第一,加大对农村残疾人教育事业的投入。发展农村残疾人特

殊教育需要资金,因为需要建立无障碍设施、对残疾学生免除其学杂 费、寄宿费,以解决其生活等负担,这些都需要比普通教育花费更多 的资金。因此,政府应该把这部分投入列入财政预算,可借鉴我国台 湾地区的做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在校期间每人每月补助伙 食费3528元,重度残疾学生在家教育者每月补助3500元。①同时可 为在普通学校上学的残疾孩子提供教育津贴或青少年救济项目。第二,加快建设农村地区的特殊教育。应当注重农村特殊教育

建设,使更多的农村残疾儿童能够接受特殊教育。可以在残疾儿童比 较集中的乡镇开设特殊教育学校,由专门的特教教师授课。对于轻度 残疾学生可安排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但应该对普通学校的教师进行 特殊教育培训,让他们更了解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心理,更好的与残 疾学生沟通、交流,让残疾学生真正学到知识。· 5.2.4农村残疾人就业援助

就业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途径、是谋生的重要手段。通过就业,能实现个人的人生价值。帮助残疾人就业是促进残疾人回归、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途径。目前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完善残疾人就 业援助: 第一,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农村残疾人就业机制建设。各 级政府应加强对农村残疾人的就业指导,特别是乡政府在农村残疾人 就业工作中居于核心地位。乡镇可建立农村残疾人数据库,对农村残 疾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对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及时提供就业信 息。同时政府部门应充分利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加强和社会各界 的配合,努力增加就业岗位,让更多的残疾人能自食其力。第二,广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成员的就业 技能。对于农村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来说,拥有一门技术是就业的关 键。政府应该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提供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职 业技术培训。也可根据农村残疾人对职业技术的需求提供培训,也就 是说在开展技术培训前,了解农村残疾人希望获得的技术,并制订确 实可行的培训计划,让他们学到自己想学、实用的技术。扶助残疾人 家庭成员就业,是为了通过家庭的经济状况改善来提高残疾人的生活 状况。同时还应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大大提高农村残疾 人的就业技能。

第三,大力扶持福利企业,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福利企业 就是扶持残疾人就业,因为福利企业是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渠道。政府应该加大对福利企业的投入;放宽对福利企业的行业限制;同等 条件下,政府应优先购买福利企业产品。同时对于有创业想法的农村 残疾人应鼓励,并给予政策支持,如提供低息贷款,税费减免,提供 技术帮助,帮助销售产品等。5.2.5农村残疾人住房救助

住房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要素,住房问题一直是我国社会的热点问题。对农村残疾人的住房救助能解决了贫困残疾人的住房

问题,是保障农村残疾人生存权的重要措施,对于维护社会安稳具有 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确定残疾人住房救助的地 位。住房救助作为给予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生活所需的住所,是在残疾 人社会救助制度中的延伸,也是保障残疾人生存权的重要措施。目前 我国缺乏对残疾人住房救助的政策法规,致使对于残疾人住房救助不 能做到有法可依,残疾人的住房救助权利得不到保障。因此,需要政 府建立残疾人住房救助法规,确定残疾人住房救助的地位。任何制度 只有上升到法律层面才能得到长久、有效的执行。如把危房改造做为 一项长期的制度来开展。

第二,继续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从已有的危房改造成果来看,效果是显著的,有力地改善了农村贫困残疾人的住房问题,得到残疾 人群体的称赞。政府应该加大危房改造的投入力度,在实施过程上严 格监督,避免资金用做其它项目;同是可以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危房改 造,扩大危房改造资金的来源渠道。通过实施五年来,取得了一定的 经验,这些将有利于政府完善危房改造政策,并更加有效的实施。结论

现阶段残疾人社会救助还面临着许多问题,成为制约残疾人事业 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高度关注残 疾人社会救助,重点解决农村残疾人社会救助中存在的问题,才能维 护社会稳定,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

本文在研究的过程中,由于资金、人力、时间之限制,问卷调查 样本有限,访谈对象主要是选择肢体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在信息的 收集上可能还不够全面,特别是对于一些触及访问对象内心深层感受 的问题,在回答上受访者有所保留。同时受客观条件限制,缺乏对农 村残疾人社会救助与城市残疾人社会救助进行比较研究,希望以后有 机会可以在这方面进行继续研究。

在论文行将定稿之时,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2010年要加快完善覆盖 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进 一步落实好扶残助残的各项政策,为他们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更好 的环境。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加强出生 缺陷干预,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可见残疾人问题和残疾 人社会保障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相关的政策体系也会进一步的健 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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