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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矿山应急救援管理经验分析
第一章矿山安全与应急救援的意义
矿山包括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以及石油、天然气等液体、气体矿。采矿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我国80%以上的工业原料和95%以上的能源来源于矿产。矿山企业,点多面广、从业人员多、危险源集中,属于高危行业。矿山应急救援工作,事关矿工生命和国家财产,不仅是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重要的公共安全和社会公益性事业,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和国家的发展与稳定,关系到我国在国际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影响。
矿山行业属于高危行业,其特点就是从业人员多、工作环境差、危险因素多。近年来,我国矿山安全生产形势呈现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态势。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下降 22.5% 和 22.9%,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 23%。但煤矿事故的数量和死亡人数仍然较大,2013 年共发生煤矿事故 55 起,事故死亡总人数为 427 人,其中重大事故(10 人以上)13 起,死亡人数 226 人,特别重大事故 1 起,死亡 36 人,可见我国煤矿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依旧严峻。国家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中,对煤矿安全生产提出明确指标,要求“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28% 以上”,这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矿井发生灾害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后,如何尽最大可能保证井下人员生命安全,避免或降低财产损失,需要完善、科学、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然而,在实际救援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突出并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救援工作难度与危险增大、救援时间延长。
无危为安、无缺为全,煤矿安全生产就是在生产中做到没有危险,所有系统设置齐全,确保职工及设备设施安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也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煤矿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为保障矿山企业安全发展,在确保矿山企业具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提高抗灾防灾能力的同时,必须加强和完善矿山应急救援体制、机制、法制与队伍建设,确保安全、及时、有效救援,提高国家应对矿山事故的能力。在此基础上积极践行“科学决策,安全施救”理念,认真落实安全发展观、科学发展观。
第二章 我国矿山应急救援的历史沿革
一、我国矿山应急救援队伍从无到有不断壮大
解放前,我国没有自己的矿山救援队伍,矿山发生事故后,矿工生命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如1942年4月26日辽宁本溪湖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日本侵略者只抢救日本坑长,对中国矿工置之不理,致使1549名中国矿工丧失了生命。这次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
解放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保障矿工生命安全,于1949年首先在抚顺、阜新、辽源三个煤矿建立了我国首批专职矿山救护队,共有指战员66人。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为我国矿山救护队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提供了经验。
其后各个时期,在总结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经验的基础上,从队伍素质和优化资源、合理布局等方面入手,加强和改进矿山救援队伍体系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矿山救护事业得到长足发展。截至2003年,我国有14个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77个区域骨干救援队伍,76支矿山救护大队、449支矿山救护中队、1445支矿山救护小队,直接从事矿山救援的指战员达14328人,初步形成了遍布全国27个采煤采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山应急救援网络。
二、我国矿山应急救援管理工作不断加强
(一)矿山应急救援管理机构逐步健全
矿山应急救援的主管部门历经了煤炭部——能源部——煤炭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多次变更,对矿山应急救援工作更加重视,管理机构逐步健全。
1997年之前,由煤炭部安全司负责矿山救护工作。
1997年由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矿山救护工作。2000年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一司负责矿山救护工作。
2003年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全国矿山应急救援工作。
2005年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全国矿山应急救援工作。2006年2月21日上午,作为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在京挂牌成立。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为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领导,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履行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协调、指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二)矿山应急救援机制不断完善
计划经济时期,煤矿以国有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为主。矿山救护队由国家投资建立、企业管理;矿山救护基本属于企业行为。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煤炭生产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国家、集体、个人纷纷办矿,为保障矿工安全,各主要采煤地区、市县政府组建了矿山救护队伍。逐步形成地方矿山救护队和企业矿山救护队。地方矿山救护队为本地区所有煤矿服务,就遇到了矿山救援社会化服务管理等问题。
为了加强矿山救护队伍建设,优化矿山救护资源配置,煤炭部制定了一系列促进矿山救护队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1978年在全国开展了创建矿山救护甲级队活动。
1979年,在各省区管理的基础上,建立了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北、西南六个矿山救护协作网。
1983年,建立了平顶山、大同、抚顺三大矿山救护中心。负责全国重大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994年,建立了总队——支队——区域大队——独立中队——辅助队的矿山救援管理体制。
1996年,在平顶山、大同、抚顺三个中心的基础上,增加了淮南、六枝、靖远三个救护中心,形成了六大救护中心。
200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国家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方案,确定了14个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
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根据全国矿山灾害严重程度和矿山救援资源分布情况,将原有14个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扩充至26个。
“十一五”期间,按照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总体规划方案,我国拟建设11个国家专业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32个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28个省级矿山救援中心。此外,还将重点建设若干国家级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国家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
(三)矿山应急救援管理逐步实现法制化
矿山应急救援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应急救援法制建设,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矿山应急救援有关规定已经由部门规章逐步上升为条例和法律。
1956年煤炭部颁布了《矿山救护队规程》和《矿山救护队战斗条例》。1963年煤炭部修订了《矿山救护队战斗条例》。
1978年煤炭部颁发了《矿山救护队工作条例》和《矿山救护队战斗准备标准和检查办法》。
1987年煤炭部颁发了《煤矿救护规程》、《军事化矿山救护队战斗条例》和《军事化矿山救护队管理办法》。
1993年发布实施的《矿山安全法》对矿山救护队的建立和应急救援工作做出了规定。1995年煤炭部组织对《煤矿救护规程》、《军事化矿山救护队战斗条例》和《军事化矿山救护队管理办法》三个文件进行修订合并,形成《煤矿救护规程》(1995年版)。
2002年颁布实施的《安全生产法》对各级政府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和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做出明确规定。
2004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了《矿山救援工作指导意见》。
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矿山救护队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2006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7月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此外,《矿山救护规程》、《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和《应急救援条例》等法规,为进一步推进矿山应急救援事业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第三章 中国矿山应急救管理体系现状
1.2 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1)队伍组织建设现状 我国目前共有 14 个国家矿山救援基地、18 个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77 个省级矿山救援基地的格局,98 支矿山救护大队,609 支救护中队,1831 支救护小队。国家队的建设基本完成,形成了以矿山救护队、抢险排水队、钻探救援队、医疗急救队和专家组“四队一组”为主的组织体系,初步实现了由单一的矿山救护队向集预防、救援、培训和储备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救援队伍转变。(2)救援队训练与演习现状
魏新杰,谢宏开展矿山救援队伍科学训练技术与方法研究,首次研究提出《矿山救护指战员体能标准(建议)》用来规范矿山救护指战员体能训练。中国矿业大学和兖矿集团救护大队合作,研制了模拟明火、高温、浓烟、毒气泄漏等功能的综合训练系统,实现了对矿井各种灾变环境的物理模拟,为开展高效化、科学化、现代化的矿山应急救援模拟训练工作创造 了条件。
1.3 矿山企业安全避险系统建设研究
为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2010 年国务院提出关于“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 3 年之内完成”的要求。目前国内对六大系统研究主要集中在各单一系统的方案设计、技术研发、安设原则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求兖矿、神华、中煤、开滦、阳泉、晋城、潞安、铁法、龙煤、淮南、平顶山等 11 个煤矿企业开展避难所(救生硐室)建设试点。根据矿井实际,试点矿井采用了不的紧急避险设施建设模式,潞安集团常村煤矿 N3 采区避难所率先建成,采用“永久避难硐室 + 可移动式救生舱”的建设模式,并形成了自救器———可移动救生舱———井下避难硐室三级应急安全防护体系。兖矿集团南屯煤矿则采用了“永久避难硐室 + 临时避难硐室+ 过渡站”的建设模式。国内现有 30 余家企业参与避难硐室及配套设施研发,对紧急避险系统体系结构布置原则产品标准及系统实施提出有益建议和方法。1.4 矿山应急救援法规政策建设研究
近年来我国对矿山行业的安全形势关注度明显增强,从中央到地方政府,乃至矿山企业纷纷出台法规条例、规章制度,加强矿山开采及从业人员的安全。2002 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关于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最基础的法律法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行政区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对煤矿行业应急救援行动提供了管理与组织层面的依据。除了以上矿山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我国还制定了各种关于标准、规范以保障矿山安全。如《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矿山救援工作指导意 见》等。
1.5 矿山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系统建设
技术支持体系包括国家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矿山救援技术研究实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矿山救援技术培训中心。2012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工作的决定》,要求加快组织实施“四个一批”项目(一批当前急需的科研课题,一批可转化为现实安全保障能力的科技成果,一批先进适用技术,一批重点示范工程),提升安全科技支撑保障能力。2014 年 2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督总局技术委员会成立,作为国家安全监督总局的技术支撑和咨询参谋机构,由安全监管系统和安全生产相关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构成,共65 人,主要任务是不断完善、调整技术发展规划,组织科技攻关、技术创新,解决安全生产中最突出、最迫切、最需要的问题,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综上所述,我国的应急救援体系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较快,在矿山救护队的建设及保障系统等方面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应急救援流程见图 1。我国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2.1 矿山企业救援体系构成不明确
从国家层面,我国将应急救援体系划分为应急救援管理系统、组织系统、技术支持系统、装备保障系统、通讯信息系统 5 部分,省市地级的应急救援体系的构成与国家级应急救援体系的构成类似。不同企业应急救援体系构成较为繁杂,主要包括以下 2类:(1)按照应急救援行动的流程编制的相应的企业应急救援体系,除包括救援行动中涉及的人、物之外,还包含事故后的处理与调查,此类体系为单向执行型,在救援时流程清晰,但却容易忽略各系统间的配合和资源的调度,导致某些重要资源并未包含在体系中,造成应急预案的不完善;(2)采取类似政府的企业应急救援体系,一般也将其划分为几大部分,划分重点各有不同。2.2 救援队伍训练系统性不完善
针对救援队伍心理素质训练、团队合作模式的研究较少或不够深入,并且缺乏系统性,相应的评估标准不够完善。日常训练与演习方面,训练科较多,强度大,但缺乏系统性,针对性不强,很难起到提高救护队员救援能力的目的。我国矿山救援队缺乏实地训练,日常训练项目基本在救援中心完成,与对应矿井之间的联系较少,进行实际救援时救援队员对井下具体情况了解也较少。其次,近几年国内加强了对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尤其是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当井下发生灾害,井下作业人员无法顺利升至地面时,首先会选择尽力到达避难硐室中等待营救,而我国矿山救援队员对井下避险设施尚不够熟悉。2.3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独立,缺乏集成性 自 2010 年开始国家出台了多项规范条例,要求加快加强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我国目前大部分矿山已基本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多年来,众多科研院所、高校都对“六大系统”的设备设施、安装技术等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开发,但主要是对各系统分别独立的研究,各系统设备仍是单独运行,并未将各系统的技术集成使“六大系统”共聚在一个统一协调的系统中。六大系统的独立运行造成各系统的信息隔离,信息查找调取不简便,程序较多,尤其在救援行动中会占用一定的宝贵时间,违背了高效、快速的行动目标;井下空间有限,系统独立也使得仪器设备较多,占用了不少空间;在日常维护管理时较为麻烦,工作量大。
2.4 应急救援法规政策不健全,安全保障性不足
我国目前的矿山应急救援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尚不健全,如灾害事故评估程序、应急救援程序、矿山应急救援经费保障规定等方面没有明确规定。行使权利与履行责任划分不明确,出现事故后政府与社会成员、中央与地方的责任划分不清,行使权利与履行职责的程序不明,各种应急措施不到位,延迟和耽误了救援工作。对矿山从业人员的监管和控制力度不够,部分矿山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钻法律的空子,导致应急救援设备配备不充分,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不完善,设施超龄化运行,矿工的生命财产无法得到充分保障,这些都是灾害事故发生的潜在危险因素。部分规范标准存在局限性,不符合当前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
2.5 救援产品配备不科学,设备缺乏自主创新性
根据安监局调查,全国目前共有 20 个瓦斯灾害区域,其中有 8 个高瓦斯区域,瓦斯灾害态势是南高北低、东高西低。水灾有 6 大灾害区域,900多个高水害矿井。而国家及区域矿山救援队的设备按照《矿山救护规程》统一配备,忽略了各区域灾害特点的不同,以及区域内矿井灾害发生的难易性。与国外矿山行业相比,我国应急救援设备缺乏自主创新性,同时高科技性能明显不足,安全科技产品的研发、推广与使用联系不够紧密。在 2012 年国家和区域队项目招标中,采购的深井潜水电泵、便携式气相色谱仪等技术含量较高且符合当前我国深井开采形势的设备,均来自于德国、美国、荷兰等在矿山领域科研领先的国家。
第四章
国外矿山应急救管理现状
一、美国矿山应急救管理现状 1.3 救援队伍 1.3.1 队伍分布 美国的矿山救援队按照队伍性质和资金来源主要分为四种: 公司自有救援队、合作制救援队、合同制救援队和州政府资助的救援队。截止 2011 年底,美国共有各类矿山救援队 215 支,救援小队 408 支,救护队员 3609 名,服务于 973 座矿山。其中: 煤矿救护队 120 支,服务 667 座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救护队 95 支,服务 306 座金属非金属矿山。1.3.2 队伍构成法规规定,每个矿山救援队应由 5 名队员和 1名替补队员组成,所有队员必须经过完全的资格认证和培训。在执行任务时,救援队一般由一名队长、副队长兼通讯员、新鲜空气站协调员、矿图员和两名气体检测员构成。救护队秉承“合作、协调、沟通和纪律”四个重要原则开展救护。
1.3.3 救援队伍培训
《矿山救援队最终规定》对矿山救护队的培训时间和内容做了具体的规定。
以煤矿救援队为例,要求:(1)加入救护队前,每名救护队员必须完成最低 20 个小时的初步培训,包括矿山救护用氧气呼吸器的使用和维护。
(2)完成初步培训后,所有救护队员每年至少接受 96 小时的复训。
美国各矿山企业、州政府、采矿技术和培训中心等负责对矿山救护人员的培训。
美国非常重视矿山救援培训。各矿山企业、州和安全与健康学员都负责对矿山救护人员的培训,培训方式分为初期培训、知识更新培训和专题培训。安全与健康学院一般负责专题培训,培训计划由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下达,对各个层面的矿山救护人员进行免费培训。安全与健康学院建有48000平方英尺、设有4个水平巷道和9个联络巷道的模拟实验室,用来模拟矿井火灾,开展矿山救护和矿井灭火人员的培训。
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匹兹堡应急救援中心(MSHA的救护队),装备有救援车辆、气体分析化验车、救灾机器人、地音仪和地震定位系统。地震定位系统可以探测到井下1500英尺(457m)深处发出的信号,有效范围约1 平方英里(2.6平方公里)。
美国矿山救援技术竞赛已经延续了近百年。救援技术竞赛始于1911年,迄今已举办了41届。参加队数最多的一届是1985年在肯塔基的路易斯维尔举办的第三十二届矿山救援竞赛,有106个队、600多人参加了竞赛。美国的救援竞赛工作已经形成了制度,逢奇数年举办煤矿救援竞赛,逢偶数年举办金属、非金属矿山救援竞赛。1999年在路易斯维尔举办了第39届煤矿救援竞赛,有50个队参赛,其中,有5个队来自其他国家。这就是第一届国际矿山救援技术竞赛。全美矿山救援竞赛经费主要来源于美国劳工部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地方性竞赛费用由矿山安全和矿山救护协会以及各独立的团体提供,不足部分由参赛费补充。2 美国矿山救援体系的特点
美国矿山应急救援体系主要体现以下特点: 2.1 法律法规健全完善
美国上下高度重视矿山应急救援工作,在国家层面颁布实施了《联邦矿山安全和健康法》、《煤矿改善与新应急响应法》、《矿山救援队最终规定》等多部法规;同时,州政府也结合本地实际制订颁发了相关法规,形成了国家与地方相结合的矿山应急救援法规体系。2.2 管理体制运行高效
机构呈现扁平化。美国矿山安全健康局运行中间环节少,且没有与之并行的其他机构,责权高度统一,应急响应迅速。每座矿井均有书面应急响应预案,美国矿山安全健康局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查,企业更新后重新认证。发生矿山事故后,在美国矿山安全健康局主导下成立由该局、州政府、矿山企业和矿工四方代表参加的救援指挥部,提供可靠的通讯、信息和安全等方面的保障,按照救援方案展开搜救行动。2.3 救援队伍构成精干多样 按照法律规定,每座矿山企业至少应建立两支救援队;矿工下井工作时救援队处于准备状态,一旦有事能够在 1 小时内到达现场。政府资助组建的专职救援队主要体现在联邦或州政府两个层面,以满足较大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需要。不同类型的矿山救援队在人员选择上也有不同的要求,队员除了具备基本的矿山救援所需的身体、技能等条件外,特别强调企业救援队队员要有 3 年以上井下工作的经验,专职救援队队员在过去的 10 年中要有 5 年以上 井下工作的经验,以增强矿山救援的实践性和实效性。2.4 技术装备先进实用
美国矿山救援装备信息化程度高。通讯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和全球定位系统三网合一,灾情报告及时准确,信息处理方便迅捷,为实施快速高效救援提供了保障;集成化程度高,集中体现在救援车辆上,无论是指挥车、装备车,还是快速响应车、移动气体监控车,都能够实现功能最大化、集约化设计;装备性能可靠,美国为救援队配备的装备,在性能设计上都充分考虑了复杂条件下进行矿山救援的需要。2.5 物资储备区分精细
为了做到既能有效应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害,又能防止矿山应急救援资源的大量浪费,美国矿山安全健康局根据全美矿山资源分布和矿山事故灾害特点,对矿山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进行了合理、精确的区分。一方面,每个井工矿事先选定一处地点作为矿山救援站,用于集中储存救援队使用的相关设备器材;另一方面,在匹斯堡、伯克利、普莱斯地区建立了 3 个大型救援装备储备库,专门储备钻机、水泵、机器人、照相等先进矿山救援装备器材,由美国矿山安全健康局统一负责储备、管理和调用,确保发生矿山事故灾害能够随时予以支持和保障。
二、波兰矿山应急救管理现状
波兰根据1994年颁布的《地质与采矿法》确立的矿山救护体系,以设在比托姆市的矿山救护总站为核心,矿山救护组织分为三级,即矿山救护总站、矿山救护分站、矿山救护站。
矿山救护总站(CSRG)是波兰矿山救护的一级组织,负责指导全国矿山(包括煤矿、铁矿、非金属矿和石油矿山)的救护工作,并对矿山救护进行专业性的监督和控制。矿山救护总站的基本任务是:在救护行动和采取预防行动时,对矿山企业提供专业方面的帮助;检查和控制矿山企业的救护执勤,矿山救护行动和装备、准备情况;确定矿山救护队执勤组织和装备;确定不同救护行动所需要的救护设备和工具的种类;检验新救护设备和方法的功能、作用;培训矿山救护所需的指挥人员以及举办特殊的培训班;颁发矿山救护范围内的规则、法令及其确定培训大纲;对救护队员进行健康和心理检查;监督和检查矿山灯具、劳保经费、空气瓦斯实验室;检查并对矿山救护设备厂、防火设备厂颁发合格证。
矿山救护分站(OSRG)是矿山救护的二级组织,是矿山救护的中间单位,直接负责监督矿山企业的救护状态。目前,有总站管理的矿山救护分站有11个,矿山救护分站的面积、装备、固定人员的数量取决于其所属矿井的大小和多少。
矿山救护站(矿山救护点)是设在矿山企业的基层救护组织。
三、南非矿山应急救护援状况
1991年的《矿业法》和1996年的《矿山健康与安全法》对矿山救护组织、急救、应急准备和相应做出了规定。法律规定了矿山的责任,矿业公司负责为提供矿山救护人员和设施;政府的介入非常有限,只规定政府可以批准采矿工程师承担救护队员的培训课程;井下职工100~700人的矿山至少要组建一支救护队;700人以上的矿山需建立2支救护队;100人以下的矿山(B类矿山)可由较大矿山(A类矿山)提供救护服务。
南非矿山救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南非矿山救护中心)的情况:1996年根据矿业联合会分类计划,矿山救护培训联合会更名为矿山救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一家非盈利性私营企业。矿山救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会员116家,其中黄金矿36家、煤矿43家,其他矿山37家。黄金矿救护队员401人,煤矿救护队员237人,其他矿山救护队员242人。据统计,1998~2002年间,矿山救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A类矿山会员数由原来的129人下降到79人,B类矿山会员由原来的28人上升到37人,同期救护队员人数由原来的1390人下降到880人。
矿山救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救护队员的培训,培训课程包括初级队员培训(5天),高级救护队员培训(3人),复训(每年4次),特种技能培训及救护队员耐热测试和工作负荷测试。
南非矿山救护中心拥有各种救护设备,可为矿山救护提供技术支持。当矿山企业发生事故时,矿山救护中心接到事故通知,立即奔赴现场参加救护工作,必要时调遣其他矿山救护队参加救援。
四、日本应急救援管理现状
日本是一个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频发的国家,也是世界上最重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研究的国家。为最大限度减少因突发事件造成的巨大损失,日本政府不仅在防灾法律、行政组织建设方面下了很大工夫,还在防灾资金的投入上也给了充分保障。日本各类专业防灾研究机构、灾害研究中心以及防灾学会达数十家之多,日本高等院校在应急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方面在世界上也是首屈一指的。这些情况都表现出日本应急管理体系日常化的特点。
日本的应急管理体系是在战后 50 多年的防灾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大致经历三个发展阶段:以单项灾种管理为主进行防灾减灾管理阶段、从单项灾种的防灾管理体系转向多项灾种的综合防灾管理体系阶段和从综合防灾管理体系转向国家危机管理体系阶段。当前,日本正处于完善综合性应急管理体系阶段。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后,日本先后发生阪神大地震、奥姆真理教投放毒气等系列重大突发事件后,引发了全国关于“政府中枢如何迅速、有效应对危机”的大讨论,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综合性应急管理体系。
1、日本应急管理体系的框架
日本应急管理体系以法律、制度、功能为依托,以首相为最高指挥官,内阁官房负责整体协调和联络,通过安全保障会议、中央防灾会议、金融危机对策会议等决策机构制定危机对策,由国土厅、气象厅、防卫厅和消防厅等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配合实施。日本的应急管理体系大体分为国家、都道府县、市町村和居民四个层级。
2、日本应急管理体系的网络
日本内阁官房是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决策指挥的中枢机构,内阁官房作为 首相的辅佐机构,在应急管理体系中的主要职能是尽早获取情况,向相关部门传 达,召集各省厅建立相应的应对机制,并对各省厅制定的政策进行综合调整,同 时负责向外界发布应急管理的相关信息。为提升国家整体应急管理能力,日本政 府还设置系列审议会议。其中,安全保障会议由首相任议长,下设“事态对策专 门委员会”,为决策提供相关建议;中央防灾会议负责制定防灾基本计划和审议 有关防灾等重要事项;金融危机对策会议主要负责制定应对经济危机以及金融危 机的方针、政策。日本多层级的应急管理体系本身就是发达的应急管理体系,此 外还有畅通的信息网络作为应急管理的重要保障。日本政府利用高技术建立了以 政府各职能部门为主的固定通讯线路、卫星通讯线路和移动通讯线路的“中央防 灾无线网”、以全国消防机构为主的“消防防灾无线网”和以自治体防灾机构或 者当地居民为主的“防灾行政无线网”等专门用于防灾的通讯网络。
3、日本应急管理体系的应急管理计划
日本应急管理体系中的应急管理计划,基本建立在原有防灾规划基础之上。1961 年,日本制定了被称为“防灾宪法”的《灾害对策基本法》;1978 年制定了《大规模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1992 年制定了《南关东地区直下型地震对策大纲》。以这些法规为基础,日本的应急管理体系逐步法制化、系统化。其中,以1995 年阪神地震为分界点,日本应急管理体系从“综合防灾管理体系”转向“国家危机管理体系”阶段。自 1959 年以来的 35 年中,在综合防灾管理体制下,日本的灾害死亡人数没有超过 230 人。但是,1995 年 1 月 17 日发生了阪神大地震,其死亡及去向不明者达 6433 名,倒塌的房屋为 104900 户,同年 3 月东京发生了地铁沙林放毒事件(死亡 11 人,受伤 5000 多人)。被认为万无一失的防灾体制出现了严重的缺陷。为此,日本从 1996 年开始建立国家危机体系。1995 年 7 月,日本政府对《防灾基本计划》进行全面修改,注入新的减灾防灾理念,职能分工更加明晰,对策针对性进一步增强。到 2002 年全国部门性的防灾计划——《防灾业务计划》和地方政府的防灾计划——《区域防灾计划》已修改完成, 形成了一个以内阁府为核心的、从中央到地方、层层深入的防灾对策计划体系。日本政府加快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系列措施,使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进入了一个“日常化”的新阶段。此外,日本政府还将每年 9 月 1 日定为国民“防灾日”,每年的这一天都要举行有首相和相关大臣参加的全国性综合防灾训练。在日本政府的不懈努力下,日本国民普遍形成强烈的忧患意识、危机意识。
五、德国矿山安全健康管理与标准体系及其特征 1引言
德国矿产资源比较丰富,主要开采的矿种有煤、钾、盐,此外还开采少量金属、非金属和石油资源。历史上德国也经常发生矿难,但是随着政府高度重视矿山安全生产,逐步建立健全矿山安全法规,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体制、完善的标准体系,以及先进技术的广泛应用,目前德国矿山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非常低,矿山安全闻名世界。2德国矿山安全健康方面法律法规
德国矿业立法历史悠久,目前矿山安全健康方面法律法规已经比较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三类:(l)欧盟制定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2)联邦、各州的矿业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3)矿业公会制定的矿山安全健康规章和技术标准[,]。现行的矿业法律、法规主要是1995年修订的《联邦矿业法》,包括12个部分,共有178条,除对采矿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和探矿、采矿、矿产品加工利用等作出规定外,对保障矿山安全生产、保护矿工人身安全和健康方面也作了详细规定。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规定了矿主必须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必须根据矿山开采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技术规则和安全卫生计划,雇用一定数量的安全专家和企业医生,企业必须成立安全卫生委员会,必须对员工进行培训。此外,还有依据《联邦矿业法》制定一些条例,如《硬煤开采条例》,《矿山职工健康保护条例》等。德国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思想是保护雇员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兼顾雇主、雇员和失业者三方面利益的均衡。相关法律如《劳动保护法》、《劳动安全法》、《设备安全法》及19%年通过的新的《工伤保险法》等。其中,《劳动保护法》对雇主的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雇主有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的责任和义务;rz]《劳动安全法》规定企业主必须依据其特定的企业状况,聘任安全专业人员和医师;《工伤保险法》规定:同业公会应该使用一切适当的方法防止工伤事故、职业病以及由于工作原因对健康造成的损害,查明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保障在事故发生时有效的急救措施,减轻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所导致的后果。此外,矿业公会依据联邦矿业法律、法规制定的矿业安全卫生规章和技术标准,是采矿行业劳动保护工作经验的总结,是对联邦立法的补充和具体化,矿山企业同样需要认真贯彻执行。3德国矿山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德国的矿山安全健康监督管理体制采取的是双轨制模式,一是联邦政府一州政府的监督管理体系,二是行业公会(矿业公会)的监督监察体系。两者在实际工作中,职责明确,各自发挥作用,同时又密切合作。此外,司法机构设有相应的法院专门负责处理企业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案件,以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健康权益。德国矿山安全健康监督管理体制框架如图l所示:.1矿山管理政府部门
联邦政府主管矿山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是经济技术部,该部能源司设有安全卫生处,主管全国矿山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制定法律、法规草案和宏观的监督管理工作,不负责具体执法。联邦劳工部不主管矿山安全健康监督工
作,只是在矿山安全健康立法上,经济部需要与劳工部协商。各州政府主管矿山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是州经济部矿业局,下设矿山安全健康监督机构和监督官员,主要职责如下:(1)依据本州实际情况制定矿业安全法规;(2)对所辖区域的矿山企业执行联邦和州矿业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3)监督管理矿区环境保护情况(4)审批矿山企业安全卫生计划;(5)调查分析矿山事故。如果矿山企业在实施矿山开采的行为中,有违反联邦和州的矿业法规的情况发生,矿业局有权处罚。.32同业公会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国 家,通过经济杠杆的作用,使雇主加强自我约束,控制工伤事故与职业危害风险。工伤保险的法定经办机构是工商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HvBG,又称同业公会),它不是联邦和地方政府机构的组成部分,但是具有公共管理部门的性质,有极大的自主权,遵守依法办事、非营利、预防为主的原则,可以依法强制企业缴纳工伤保险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以监督和帮助企业为职工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劳动条件。同业公会按行业和地区划分,德国14个行业共有36个工伤保险协会131,与矿山有关的是采矿行业公会,简称矿业公会。
矿业公会已经成立90多年,实行自我管理,依据《工伤保险法》将“预防、康复、补偿”作为自己的工作目标,以“先预防,后康复;先康复,后赔偿”为行事原则,打破传统工伤保险中以伤残待遇赔偿为主的模式,负责全国范围内采矿行业的事故预防工 作,主要职责如下:(1)制定安全卫生规章和技术标准;(2)预防矿山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3)调查事故和危害原因;(4)对受伤或患职业病的矿工进行救护和医 疗,使其康复;(5)向因事故死亡的矿工家属和因工伤致残的 矿工发放赔偿金。
矿业公会通过下设工伤赔偿机构、矿山事故预 防研究机构、矿山安全卫生监督检查机构、矿山安 全卫生培训机构和康复医院等机构来实现其职能。.32.1工伤赔偿机构
工商业部门内的所有雇员均享受工伤保险,包
括工人、管理人员、学徒、培训人员、实习人员等。只 要存在雇佣关系,不论其年龄、种族、性别、收人,以 及是否仅是一个临时的职位,都成为工伤保险的法 定被保险人。工伤保险费由其所属企业向同业公会 缴纳。
工伤保险费率在不同行业之间相差很大,矿业公会根据采矿行业情况,确定风险等级表,采取费率浮动。矿山企业依据风险等级表上交工伤保险费,但是,即使同一风险等级的企业,所缴费相差幅度也会很大。通过对矿山企业的设备和作业环境进行评价,安全条件差、事故隐患多的,多交工伤保险费,采取这种浮动保险费率激励矿山重视矿山安全工作。3.22矿山事故预防研究机构
矿业公会设有专业化的技术支撑机构,如矿山土建工程中心、顶板控制管理中心、矿山事故处理中心、有毒气体防治中心等4t]。这些机构对矿山的日常生产管理、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以及事故的抢救工作提供技术和装备的支撑,为矿山企业提供安全方面的工程技术性帮助,在控制矿山重大灾害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3.2.3矿山卫生监督检查机构
矿业公会安排专职安全监察员和检查员,对成员公司进行巡回检查和提供服务,起到事故预防监督作用,主要职责是:(l)可以在不经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对任何矿山企业进行检查;(2)有权要求矿主改善职工劳动条件;(3)检查中如果发现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清况,有权要求当场改正;(4)有权对违法行为而又不采取改正措施的矿主处以适当罚款。通过监督检查,在劳动保护和事故预防涉及的所有问题上向雇主提出建议。此外,还向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传授必要的安全知识,促使矿山企业采取新措施,以提高劳动安全水平。3..24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矿业公会开办培训基地,派有经验的专业人员
为企业提供培训,培训对象包括企业主、部门经理、安全工程师、企业医生、安全代表、其他技术人员及 工人。培训内容从安全心理学到操作技能,比较广 泛,重视培养学员对遵守安全条例重要性的认识及 树立安全意识,培训费用由矿业公会承担。.3.25康复医院
同业总会共拥有9家专门的事故救护医院和2家职业病医院,各医院配有现代化的医疗和康复设备,专门为在事故中受伤的人员服务。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职工首先被送往工伤医院或就近的医院进行急救,排除生命危险。经急救后,伤者被送到专门的工伤医院,继续接受治疗。工伤医疗的全过程由一位工伤医生负责对受伤害人员检查、诊断和采用医疗措施。工伤医生同时把工伤者的情况以表格形式填写上报同业公会,以避免雇主对事故隐瞒不报,及时为同业公会了解工伤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供信息资料。.33司法机构
德国设有专门的法院处理劳动争议及工伤保险赔付方面有异议的案件,前者通过劳动法院处 理,后者是社会法院。二者均分为基层、州、联邦三个审级。矿山企业如果出现劳动争议的情况,首先是劳资双方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协商解决,解决过程中,主要通过企业工会和企业委员会调解。如果通过协商调解仍然解决不了问题,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来裁决。4德国矿山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特征(l)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联邦矿业法》《劳动保护法》等对雇主的安全责任有明确规定,各州又依据具体情况制定本州的安全生产法律及规程,内容进一步细化,便于贯彻执行,此外,矿业公会根据矿山行业特点,总结各方经验,制定事故预防规定,为企业提供更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这些法规及预防规定可操作性强,为监管机构提供了监管执法依据,对违法企业有权予以处罚,并督促其作出改进措施。(2)市场化的重罚机制。依据《工伤保险法》,每个矿山企业必须向矿业公会缴纳工伤保险费,而所
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与该企业的事故发生率挂钩,企业一旦发生事故,所蒙受的损失及所付出的经济代价要比不预防事故而支付的资金大得多,促使矿山企业加强自我约束,加大安全投人,主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减少并控制工伤事故与职业危害风险。
(3)监管机构与矿山企业加强合作,共同推进安全生产。政府鼓励矿山企业采用先进的安全控制技术;矿业公会每年投人大量资金进行矿山安全技术的研制与开发工作,为矿山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此外,还向企业提供咨询、免费为其雇员提供教育培训,举办各种活动提高雇主及雇员的安全生产意识。(4)安全文化注重以人为本:无论政府部门、矿业公会还是矿山企业,均重视人的生命安全健康,安全意识深人人心,关注安全不仅仅是一种人道义务,且是按照法律和其他相关制度必须完成的任务。5德国矿山安全卫生标准体系
德国政府委托德国标准化协会(DIN)集中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标准内容涉及建筑工程、采矿、冶金、化工、电工、安全技术、环境保护、卫生、消防、运输等各个领域,全部为推荐性标准。但是,矿山安全健康方面的标准涉及到人的生命安全健康等问题,在德国,这些标准通常被法律法规引用,具有法律效力,主要以技术法规的形式颁布实施,属于强制性的,必须执行。5德国矿山安全健康标准体系特征
德国矿山安全健康技术法规与标准体系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已经比较完善。标准的制定遵循市场化原则,参与者可以来自各个企业、学会、组织机构及政府部门,体现出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广泛参与、协调一致原则,最大限度满足各方面利益和需求,强调公正性和透明性。此外矿山安全健康方面标准体系还有如下几个特征:(l)目的性
德国矿山安全健康方面标准的制定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保障矿工的安全健康,并且通过法律 或者合同引用而具有法律效力,矿山企业必须强制执行。(2)协调性
德国国家标准及标准化活动统一由DIN来负责,其他协会、团体或者企业制定的标准不纳人国家标准体系,但是如果标准合适且适用性比较广泛,可以上升为国家标准。(3)技术性
德国非常重视且鼓励在矿业中使用先进的技术,矿业公会下设的矿山事故预防研究机构从矿山企业日常生产管理、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及事故的抢救工作中吸取经验,开展研究并向矿山企业提供意见,制定更安全健康的技术标准及操作规程。同业总会下设的职业安全研究院(BIA)则围绕着风险评估、人机工程学、生理心理压力及相应的法规进行标准研制阎。(4)动态性和实践性 由于新技术的运用,矿业生产的不断发展,标准也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DIN根据技术发展情 况,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及时对标准作出修改,更加关注对人的安全健康方面的保护。人。政府部门及矿业公会与矿山企业之间除了是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之外,还加强合作,共同推进安全生产的发展,均是为了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工人的安全健康,减少职业病危害,减轻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处处体现出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德国矿山安全健康管理与标准体系的成功经验,对于我国矿山安全健康管理与标准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第五章国外矿山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建设启示
根据上述分析,美国煤矿安全管理体系比较成熟,对我国有如下启示:
(一)重视法律的可操作性,逐步完善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法规 中国是世界上煤炭产量最高的国家,中国也是世界上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率最高的国家之一。立法是煤矿安全管理的最基本、最管用的方法与手段。中国适用于煤矿的法律法规,除 《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外,还包括国务院颁发的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以及各省(区、直辖市)人大颁布的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煤炭企业的主管部门及其下属省级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规章,以及适用于煤矿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规程》 等。《矿山安全法》 作为我国煤矿安全管理的基本法相对美国的 《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可操作性比较差。如美国第303 节的第 2 款规定: “所有生产作业区的通风风流必须符合以下规定,氧气含量不低于 19.5%(体积),二氧化碳含量不大于 0.5%(体积)„„任何煤矿空气的最低数量在每个工作面应达到三千立方英尺每一分钟。”而我国的 《矿山安全法》 第十七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标准。” 这样的笼统规定对有毒有害物质没有明确是什么,更没有提到其浓度或密度控制在什么标准范围内,以及井下空气含量应符合什么标准。立法应充分体现 “以人为本” 的理念,重视矿山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利保护,有毒有害物质、含氧量应该增加具体的数值标准,以职工的生命健康安全为核心。虽然在 《煤矿安全规程》 第三十条第十一项第二款: “冻结站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都应有通风装置。应经常测定站内空气中的氨气,氨的浓度不得超过 0.004%。” 这样明确的标准利于执行和监督,这是该规程在操作性规定方面的优点。但从总体来说,《矿山安全法》 及其各相关法律法规其可操作性仍有待增强,因此我们应重视法规的可操作性,积极学美国的经验将宏观的规定、措施、程序细致化、具体化,要将权威、具体、可操作的安全标准、技术标准写入基本法中,如《矿山安全法》 仅仅是规定职工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后才能上岗作业,更应继续添加岗前培训时间的长度,在职员工定期培训的时间,次数等的规定,操作过程中才能强制执行这些标准,有效增加员工安全操作的系数。
(二)注重相关组织与责任体系建设,加强监察力度
我国作为世界上的几大采煤大国之一,在煤矿安全生产各方面的体系建设依然存在不足。美国煤矿事故发生率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得益于注重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的建设。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可以从以下方面逐步去完善我国煤矿安全管理的组织和责任体系建设: 第一,明确责任,加强对中央到地方相关的管理组织机构建设。现今我国对煤炭的管理机构主要有国家能源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安全生产监督局等,尽管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不少,但是缺乏一个比较系统的组织对煤矿生产的各方面进行管理,从而导致煤矿生产乱象迭生。因此我国在管理机构设置上应注重整合部门机构,建立和完善监管煤矿产业的统一的机构,合理地进行分工与监管,防止出现部门多却难以监管的现象。美国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管理的主要是监察局,下设 11 个地区监察处和 65 个矿区办事处,在监察局里还有明确的各部门层级划分。从中央到地方实现了高效的纵向管理。部门机构臃肿和职责不明晰是我国存在的普遍问题,因此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的建设尤为重要,应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权力范围、职责、行使权力的条件、程序和目的,抓住源
头、明确主要职能部门的权力边界与责任是应对安全生产问题的关键。第二,建立和完善煤矿生产单位的组织管理。美国的煤矿企业内部具有明确的职位分工和职责,因此可以极大地提高生产效率并且便于管理。在我国,煤矿生产乱象迭生,有的采矿工地不仅没有专门的组织管理部门,甚至存在着矿工工人临时招聘、不经培训随便上岗等乱象。此类问题不解决将会对工人们的人身安全极为不利,也无法保证煤矿有序生产。第三,加大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力度。煤矿安全监察员要深入煤矿现场,紧紧盯住那些高瓦斯容易出现事故的矿井,以及安全生产基础差的矿井,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当场下达 《停产整顿通知单》,限时整改。
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坚决予以关闭。第四,建立煤矿违规行政处罚制度。在我国发生煤矿生产事故后,相关的监察负责人才会来到现场进行勘查,对事前的监察工作并不重视,使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监察环节流于形式。我国煤矿生产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范围不明晰,处罚力度不够严厉,因此不少开采煤矿的单位会冒极大的风险以污染环境或者牺牲工人的利益来获取利润,造成了小煤矿、黑煤矿一直存在。我国应该建立严格的处罚制度,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惩治处罚力度,实行行业禁入制度,让矿主不敢轻易越轨煤矿安全管理红线。
(三)通过应急教育与预防演练,不断提高处理突发事故灾难的能力对比我国煤矿现状与美国煤矿,可以发现,很大的区别在于美国政府一直强调煤矿安全监察管理机构的独立性,美国煤矿的成功之处在于垂直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框架,轮岗式的监管人事制度,并在机制上防止监察人员与矿主、地方政府形成共同利益同盟。美国煤矿是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而在我国,由于利益驱使,大多数煤矿企业更注重的是利益而不是矿工的安全。我国煤矿现仍存在很多的不足,我们应该对美国煤矿安全管理经验加以学习,首先,要提升素质、规范管理。切实加强队伍自身建设,要督促救援队伍加强制度建设,明确人员职责、规范工作程序。进一步强化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和演练,煤矿企业要把应急演练与应急预案相结合,提高从业人员突发事件现象处置自救能力和企业应急救援能力。其次,要积极应用新技术。引进新型、高效实用的装备,不断优化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结构,加大煤矿救援技术研究和培训。最后,要平战结合、强化检查。煤矿救援队伍应遵循 “险时搞救援,平时搞防范” 的原则,对于一切有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应防范于未然。
(四)完善事故评估标准,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中国煤矿事故数据统计,主要包括事故时间、事故地区、事故分类标准、事故分级、事故范围和事故类型划分,相对美国来说,这些划分指标太笼统,获取的数据没有太多的实际价值,深入统计的内容仍需细化,如美国统计事故时间小到以日计算,我国仅是月事故; 美国事故分类标准除了按事故发生地区、月份、伤害类型,还包括开采类型、承包商、伤员的员工种类,我国仅是按事故发生地、严重程度、事故类型; 还有,美国在事故报告中有伤亡人数,还包括事故成因、发生机制、伤亡类型等基本的、重要的信息,而我国事故报告中一般只提及伤亡人数和报告时间。我国的事故评估标准获取的信息还停留在事故严重程度、人员伤亡情况及经济损失这些表层信息。这不利于深入分析事故发生的具体过程及影响因素,从而难以做出准确的评估,难以有效防止事故危害扩大、更好地获取经验、制定对策预防煤矿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风险。我国应该在 《伤亡事故统计报表》 制度中,逐步完善系统、全面、详尽、细化的数据统计指标,如在事故分类标准中,除了按照事故发生地、严重程度、事故类型划分,应借鉴美国的分类标准,在该标准添加 “开采类型”、“伤员的工种” 等影响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因素的数据。完善指标设计的同时,指标要采集的数据必须是可收集的、客观存在的、有相关性的信息,如确定数据收集的方法,使用访谈法、观察法、专家组调查等。这些事故基础信息的收集有利于统计研究工作的深入开展、评估的有效进行。虽然完善这些评估体系仍需时间,但矿工的生命保障、煤矿安全管理的需要是刻不容缓的。全国不应分省制定标准,而应该全国制定统一的评估标准,提高标准执行的科学性与有效性,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