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公司税收征管中的问题与建议_公司劳务外包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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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税收征管中的问题与建议

随着私有制经济的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对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日益增长, 劳务派遣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劳动力输出的一个新兴行业应运而生。劳务派遣公司与职业介绍相比,在质和量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事的业务从原来的职业介绍转变为劳务派遣,规模从几个中介服务人员发展为拥有几百个甚至上千个劳动力,业务收入从几十万发展到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因此,加强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税收管理,规范税收秩序显得十分重要。2011年4月,金溪县地税局对注册劳务公司进行行业纳税评估,本文就劳务派遣公司金溪各分公司在杭州下沙的发展现状、执行税收政策、财务会计核算等情况进行了专题分析调研。

一、劳务派遣行业发展现状

劳务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根据用工单位的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招聘、录用员工后,将员工派往用工单位从事阶段性工作并获取相应服务收入的劳务公司。金溪劳务派遣业务始于2008年,受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开放程度的制约,金溪县的劳务派遣业尚处在起步和探索阶段。截止2011年底,全县劳务派遣从业机构共有12家,派遣用工单位138家,派遣员工总量7065人。“起步晚,规模小,发展快”是金溪劳务派遣行业经营发展的一个基本现状。

一是规模总量偏小。目前,全县12家劳务派遣机构,注册总资本不足600万元,从事派遣管理的人员不足80人,派遣机构年营业总收入(含派遣员工工资、社保费用等)过1000万元的只有2家,缺少知名企业。2011年底,全县12家劳务派遣机构拥有派遣员工7065人,管理人员与派遣员工的比例为1:88.3;劳务派遣管理费平均为35元/人月,最高为80元/人月,最低18元/人月。2011年1-12月劳务派遣自开票和代开票总数为12686万元,其中管理费收入为247.3万元。入库税款总额109.7万元(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5.7万元)。

二是市场竟争激烈。从金溪现有劳务派遣机构来看,绝大部分企业业务发展均是以杭州经济计划开发区用工单位为依托。受社保异地接转、信息掌握、自身文化素质和起步较晚等限制,金溪人力资源公司在杭州下沙的业务发展总量偏小,市场占有率仅为13.6%,竟争力相对较弱。由于劳务工工资、社保及管理费没有统一的指导价格标准,劳务派遣企业各行其是,时常会因争夺客户而引发在价格等方面的恶意竟争,无形中增加了派遣机构的业务成本、降低了利润空间,限制了企业发展,致使行业税收增长幅度与业务发展的比例不相匹配,税收贡献率不高。根据2011年12家劳务派遣企业各项数据报表分析,仅有江西育才人力资源

有限公司和杭州丰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金溪分公司发展较快,江西聚人等7家人力资源公司均处于缓慢发展或呈萎缩状态,杭州金才、杭州众仕杰、浙江兰溪博才等三家金溪分公司因市场份额太小,缺乏竟争力,难以维持正常运作,连续数月出现零申报,现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二、劳务派遣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核算不规范,账簿管理不健全。由于劳务行业是新兴行业,发展快,行业管理不完善,公司法人对财务制度不熟悉,导致部分劳务企业账务核算混乱。从各劳务公司账务看,以兼职财务人员做账为主,账务处理参差不齐,个别公司收支凭证残缺不全,账本装订不完整,财务账本缺失,财务报表失真。部分劳务派遣企业未将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的工资凭证、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扣除凭证,不按规定进行价款结算、工资支付。由于税前扣除混乱,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不准确,90%的企业账面利润亏损,财务核算失真。

(二)计税依据不准确,月度税负不均衡。部分派遣公司收到用工单位转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时在账务上作“代收代付”处理,未按开票数作为营业收入核算,只将管理费列入收入,代收转付的劳务人员工资和缴纳的有关社保费用不列入成本,违背了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原则,影响了所得税。部分派遣公司按照整本开具完再行纳税申报,违背财务核算权责发生制,没有按月进行纳税申报,导致月度税负不均衡,税负与收入不匹配。

(三)收入申报不真实,代扣代缴不完整。个别劳务公司因财会人员不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知识,对劳务派遣企业未按规定支付或克扣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部分,不并入应税收入计征营业税及附加,存在隐性收入少申报地方税收问题。成本费用列支不完全,对于未取得正式发票的,公司采取不入账的形式,导致收入与费用不真实。对于派遣劳动者工资及福利,个别劳务公司未尽足额代扣代缴义务。个别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劳务工资的发放和核算,不按规定缴纳劳务人员的社会保险,采取一人多派、制假名单、假工资单、伪造资金流等手段,对于高额的劳务工资,分解收入,规避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四)发票使用不规范,发票开具不合法。总体来说,劳务公司发票开具较规范,分代收代付劳务工资、社保项目及管理费项目完整开具,发票开具规范得益于浙江被派遣单位企业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积极索取发票,对未开具发票劳务费、管理费的一律不支付。但也存在一定问题,个别公司为了公司方便,将发票带到浙江开具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个别公司对于剪切式发票的剪切操作不了解,没有按照开具金额如实剪切,导致发票填开不规范,错票、废票时有发生。

三、加强劳务派遣行业税收征管的对策

对劳务派遣公司实行精细化管理,着重解决营业税的差额征收和派遣业务的真实性问题,创造规范有序的税收环境,是促进劳务派行业自主运行、自我完善的根本目的。

(一)确定营业税差额征收的条件。根据目前的税收政策,对劳务派遣公司营业税实行差额征收,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额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营业税差额征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一是“两个合同”齐全。即与被派遣单位签订用工合同,与劳务人员签订用工合同;二是合同内容必须明确用工种类、用工人数、时间、工资标准及发放方式、劳务管理费、缴纳社保、公积金的具体金额等;三是“两个转帐”即被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费必须采用转帐方式,给工人发放工资必须采取转账方式,规范资金流量;四是每月编制工资支付表,报送增减合同、结算资料、劳务费收入和工资银行转帐明细、缴纳社保明细等资料;五是劳务公司必须根据用工单位的不同分别进行明细核算,做到明细科目健全。

(二)申报资料做到“五个一”齐全。在日常征管中,劳务派遣企业办理纳税申报应同时报送劳务派遣企业地方税(费)综合纳税申报表;用票户领购发票开具使用情况表;劳务派遣企业工资发放表(现金发放工资的,须提供员工签字的工资表,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须提供银行进帐单或回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做到“五个一”即“一单(与用工单位的合同)一票(劳务发票)一支(支付工资的工资单转帐支票的复印件)一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一册(被派遣劳动者花名册)”齐全,以供税务部门随时检查。为确保其真实性,税收管理员每月申报时对人力公司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上月缴纳社保金的名册、全员全额软件申报个人所得税名册、发放工资的银行划款名册的一致予以确认,审核营业额的扣除额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再由企业自行申报。通过正确核定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力人数,杜绝人数的随意性和虚假性,防止个人所得税的流失,防止劳务派遣公司演变为开票公司。

(三)统一派遣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方式。基于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是劳务关系,与派遣企业是劳动关系,将被派遣人员认定为派遣企业职工,收到用工单位支付的工资、社保费用、管理费用时作为派遣企业经营收入,代收转付的员工工资和缴纳的“五保一金”作为成本支出,允许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加强劳务派遣公司发票管理。推行税控机打发票,对税控机发票申报数据采取七日一报,从而加强对税控发票的监控,防止纳税人携带发票到外省开具。对符合自行开具发票的劳务公司,做好发票使用和开具的审核。根据会计核算的内容,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

要全额开具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中介管理费应在同一张发票中分项注明,开具发票的票面内容要能准确反映劳务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劳务公司的管理费收入。通过规范开票行为界定劳务工的服务对象,准确区分劳务公司的开票范围、计税依据。同时,加强对劳务公司用票情况的检查,对开票金额较大的,发函协查,实施双向(即开票方、用票方)比对分析,从源头上堵塞虚开发票的情况。

分2种情形: 1.有些人力单位承担的是代理服务,也就是人资是由使用方与员工直接谈,尤其是高端的职位,这些代理机构承担的角色一般是被动的服务性质;2.另就是纯派遣,尤其是大量比较低职位的员工,企业一般不去审查其资格,风险报酬完全是由人力单位承担,包括工资商谈,适用岗位等等.分不工情况来确认收入,适用收入准则.我个人认为;劳务派遣公司账务应该分两种情况:

1、派遣公司只与用工单位签合同情况,派遣公司只是在中间起着中介作用代发工资代办社保,只收取管理费,这样只能就管理费交营业税 借:银行 贷:主营收入-管理费 借:银行 贷:其他应付款—劳务费 派遣公司具体负责业务人员的工资(不包括派遣工上层管理人员工资)及单位承担的社保费、交通费、通讯费作为成本

2、派遣公司既与用工单位签合同又与员工本人签合同,派遣公司就全额开票金额作为收入并交营业税 借: 银行 贷:收入-劳务费 贷:收入-管理费 贷:营业税 城建......实际计提劳务费(工资)借:成本-劳务费(工资)贷:应付职工薪酬

支付工资时 借:应付薪酬 贷 :现金 贷: 代扣各项扣款

交社保及住房公积金时个人所得税 交社保住房公积金 借:成本-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单位承担部分 借:其他应付-社保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 贷: 银行

根据财税[2003]16号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劳务派遣公司还是比较新型的行业,可能各地税务局要求不尽相同,最好还是先与税务局沟通一下,据我所知,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种方法是,将收到的全部工资、保险、派遣费等做收入,然后将支付的工资、保险费等做成本,按二者的差作为营业税计税基础缴税。这样收取用工单位的各项时,全额开营业发票,支出就与一般企业一样了;

二种方法是,将收取的劳务派遣费做为收入,其他做代收代付处理,收到时做在往来账上,直接用收入作为营业税计税基础缴税。这样收取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费时,开营业发票,收到其他代收代交的费用可开结算性收据。

按这两种做法均需事先与税务局进行沟通协商,只有经他们同意才行。

文字 文字

请教各位老师:

我单位是一家劳务派遣单位,往其他企业派遣劳务工,收取派遣费,并代发派遣单位的人员工资,保险等。比如派遣单位给我司拨款50000元,其中代发工资保险等47000元,我怎样做帐务处理?(其中的3000元算我公司收入)收到钱时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

主营业务收入

个人觉得这样做,不知正确不.楼下的请顶

我赞同楼上的处理,我刚接手这个公司会计,可是看以前会计是这样处理的:比如收对方50000元,代发工资交保险等47000元(如果其中扣个人险4000,公司上8000,工资35000):给对方开具50000元服务费的发票,借:银行存款 50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元

借:应付工资:39000元

贷:其他应付款(工资)35000元

其他应付款(个人险等)4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39000元

贷:应付工资

39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元

贷:其他应付款

8000元

借:其他应付款 47000元

贷:现金

47000元

然后差额上税(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差额),不知哪种处理方法正确?请指教。如果开具5万元的服务费发票,你的营业税是按主营业务收入的5%交的啊,怎么会按收入与成本的差额交呢? 对,同意味楼的关于劳务公司的问题各地的财政认可的不一样,原来的会计处理方法是正确的。根据营业税营业额的其他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这里比较麻烦的是要看当地的地税部门,和财政局税征科认可贵司劳务代理这种性质的业务符合上述的规定。

本人兼职的一家公司也有这种情况,本省很多地方地税部门都可以这么操作,就是按差额交营业税,但是我们公司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就是不认可。他们讲既然是代理,那用工单位凭工资单也可以直接入成本,用工单位何必要我们劳务公司的劳务费发票入账呢?实际上呢,很多单位的确是想逃避社会保险费之类的。

文件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16)

谢谢各位指教。如果我把收入开具发票,代发工资等开具收据走代收代付往来可以么?多谢

这是个变通的办法,如果不和地税多沟通,当然也是行不通的。所以建议楼主和你们地税官员们商谅,得到他们的认可才是正理。你自己随便怎么做,他们不认可,即使你开的是收据,他们也有权叫你补税的。你可以把 财税 16 文件打印下来,和他们去谈啊。另外我觉得既然你前一任的会计这么操作,交税应该也是按差额的。你可以问问你的老板,以前交税是按什么的,有没有和地税的人沟通过啊。

季邵华

(葫芦岛市建昌县供电公司,辽宁 125300)【摘要】本文阐述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异同点,并分析了两种方法的税务核算,进而提出几点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劳务派遣 劳务外包 纳税筹划 对比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用工方式,表面上看两者都是用工单位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两者在法律上有着根本的不同,前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后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两者在责任主体、合同标的、适用法律方面有着根本的区别,在会计处理和税务核算上两者也有显著区别。在实践中仍有很多单位模糊两者之间的区别,本文在财务处理方面分析了两者之间的差异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在会计处理方面的区别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在劳务派遣模式下,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和用工单位是相分离的,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不是实际用工单位,而是派遣单位,这是一种基于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间的三方民事关系。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由专门设立从事劳务派遣经营的专业性企业执行。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劳务派遣合同的结算对象是“人”,用工单位购买的是“劳动力的投入”,派遣单位收到用工单位的报酬,是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单位提供派遣服务的对价,是对买入“劳动力投入”的报酬,依据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的确认条件,“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该笔款项应全额计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劳务派遣收入可以划分为两个部分:一为派遣员工的工资薪金(包括各种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但不包括福利费);二为劳务派遣企业的管理费。派遣企业可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增加两个二级科目,即“管理费”和“劳务费”科目,将其分别核算。这样做的好处是:派遣收入能准确地与成本相配比,并且有助于单位的营业税核算。有的派遣单位仅将管理费部分作为收入,劳务费部分列支“其他应付款”,给员工发放工资时冲减“其他应付款”科目,这意味着派遣单位仅将自己视为替用工单位代发工资的角色,这种做法不符合财务规定。

在成本方面,由于派遣单位和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应和本部管理人员一样,将被派遣员工的工资和保险费列支“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和“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结转成本时,由于派遣职工是给派遣公司直接带来收益的一线员工,应将其转入“成产成本”科目,而本部管理人员的工资和保险费应转入“管理费用”科目。

2.劳务外包实际上不是法律意义上用工形式,其在法律中的定义是“承揽”。承揽在法律意义上讲是一种经营形式而不是用工形式,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该机构自行安排人员按照发包单位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该行为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而且劳务外包不需要专门的劳务公司,只要有相关行业资质的企业都可以接受劳务外包业务。一般来说,技术性的和事务性的工作,都可以被外包。比如工程劳务外包、网络服务外包、人力资源外包、后勤服务外包等。在财务角度,劳务外包的结算对象是“事”,发包单位购买的是“劳动力的产出”,区别于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中承包方的经营收入可能有多种选择:

(1)承包单位以为其他企业提供服务作为主要经营事项的,收到发包单位报酬时,应将其全额列入“主营业务收入”。

(2)承包单位主业是其他业务,给发包单位提供劳务是兼营事项,则收到对价时应将其列支“其他业务收入”。

(3)承包单位承包的是一个工程项目,应先列支为“工程结算收入”,如该项目时间较长,超越一个会计期间,则应按完工百分比法来核算。

在成本方面,承包单位在列支成本时,应将劳动者的工资先纳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然后按收入的性质将其分别转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工程施工”等相关科目中。

二、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在税务核算方面的区别

劳务派遣业务是派遣企业将员工派遣到另外一个企业并为之提供服务,它的标的是“劳动力的投入 ”。这种行为在税法上应将其定性为“提供劳务”,它的主税是营业税,在营业税税目下应属于“服务业”,按5% 的税率缴纳。劳务外包业务的税务核算比较复杂,应按照业务性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劳务外包提供的产品是“劳动力的产出”,其税务核算可以按外包业务的属性分以下几个方面:(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如承包单位提供的劳务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那么其行为应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畴,则该承包企业应就其业务性质缴纳增值税。如企业将其自身的汽车维护外包给一家汽车维修企业。(2)如劳务外包的事项不属于增值税范畴,则应按事项的性质缴纳营业税:如一家物流企业将其装卸业务包给一家装卸公司,则该装卸公司作为承包商应就其所得对价缴纳营业税,该营业税税目是“交通运输业”,税率为3%;一家公司将其清洁业务外包给一家保洁公司,则该保洁公司作为承包方,应就其所得对价缴纳营业税,其税目为“服务业”,税率为5%。

三、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在税务优惠方面的差异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 号“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是税法中对派遣业务的优惠规定,派遣公司在缴纳营业税时,可以只对管理费部分缴纳税金,而不需要将对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劳务费作为税基。在实务中,为了划分清楚,派遣单位应在对用工单位开具发票时,将劳务费和管理费分别开具。管理费发票上注明“管理费”字样,劳务费在发票上注明“劳动者工资、保险、住房公积金”字样,如统一开票或标注不清,会混淆两者之间的区分,以至于税务机关无法区别,导致多交税款。

劳务外包作为一项“承揽”的经济事项和劳务派遣的性质截然不同,不能适用于上述规定,应按所得的经济报酬全额缴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 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笔者认为,这项规定实际上扩大了用工企业工资薪金的支出范围,准予用工单位将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纳入本单位的工资总额(仅限于工资保险部分),并且这部分工资总额及依据其计算的相关费用限额,如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等,也可以在税前扣除。用工单位可以利用这条规定,合理地扩大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及劳动保护费的支出税前支出限额,起到合理避税的作用。

而劳务外包是整体业务的外包,其经济性质和劳务派遣截然不同,不能享受上述的规定。如果确有必要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和劳动保护,这部分费用可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事前协商,将其纳入承包费用中,由承包单位负责对劳动者培训和劳动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这部分费用必须纳入营业税的税基缴纳营业税,而不能像劳务派遣一样合理避税。

四、劳务派遣会计核算疑问探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15 号文,规定了用工单位可以将派遣员工属于工资薪金部分的支出,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税前扣除,并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但并没有提及在会计核算上如何处理。这就产生了下述一些问题:(1)用工单位如果将派遣员工的工资纳入本单位“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并结转成本,那么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签订合同时,是否应将该部分工资纳入合同结算价款,是否还应就该部分开具发票?(2)用工单位如果将派遣员工的工资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并利用优惠规定扩大了三项费用的支出,那么派遣单位作为和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否也有权将派遣员工的工资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并依此扩大三项费用的支出限额? 笔者认为,劳务派遣费用应由劳动者劳务费和管理费两部分组成,其中派遣员工的劳务费部分应包括劳动者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但不包括劳动者的福利费,两者应分别开具发票。对于用工单位,如果在税务核算上将派遣员工的报酬纳入其职工工资总额,在进行三项费用限额核算时,将劳务费和本单位员工工资合并作为计算基础,那么在会计上应将派遣单位的管理费和劳务费分开纳入相关成本科目,例如派遣员工从事的是生产任务,应将两者分别纳入“生产成本——外部劳务费”科目和“生产成本——外部劳务管理费”科目。这样做既符合会计准则对成本核算的规定,同时又满足了税法的优惠政策。如果用工单位在税务上没有避税需求,不需为派遣职工支付岗前培训、劳动保护等费用,则可将派遣员工的工资和派遣企业的管理费合并纳入“生产成本——外部劳务费”科目。而对于派遣企业,无论用工单位如何结算,都应该将派遣员工报酬和管理费纳入其收入,同时将派遣员工的工资纳入本单位“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用工单位利用了税收优惠,扩大了三项经费支出,那么派遣单位不能重复计算三项经费限额,换而言之,就是派遣员工的三项经费额度只能够计算一次,而不能重复计算。同时用工单位在会计核算时,不能将派遣员工工资薪金纳入本单位“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一旦这样做,将意味着派遣业务性质的转变,派遣单位提供的人员派遣服务变更为一项劳务中介服务。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 [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2] 周国良.论劳务派遣难以转成业务外包[J].中国劳动,2012(11).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务公司是伴随着改革开放而派生的新型的服务行业。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劳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各类劳务公司也应运而生,并有遍地开花之势。以西岗区为例,大大小小劳务公司50余户,主要以劳务派遣公司和建筑劳务公司为主,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劳务公司数量达900余户(不含兼营劳务业务的公司),以2010年为例,全市缴验发票的286户劳务企业合计开票额95亿元,几年来累计开票额达数百亿元。2007年,为规范劳务市场,大连市国税局开展了专项税收整治,同年,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内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规定》(大政办发[2007]90号)。近期,我们选择了几个有代表性的劳务公司进行了税收专项检查,情况不容乐观。结合检查情况和事后的深入调研,现将劳务公司行业存在的税收问题与相关征管建议汇总如下,谨供参考。

一、劳务公司的现状

目前,劳务公司主要分为境内劳务派遣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和海外劳务输出企业三种类型,本文重点分析前两种类型。

(一)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企业,其主要职能是根据用工单位的实际用工需要,招聘合格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并将所聘人员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生产劳动。此类型的企业主要收入以收取管理费为主,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相关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取得的管理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调查中发现,目前,很多劳务派遣公司沦为“开票公司”,主要原因为:

1、由用工单位提需求,劳务公司负责招聘和派遣,无论在质量上还是在效率上,均难以满足要求,通常的形式是用工单位招聘完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给劳务公司换取劳务费发票;

2、很多企业通过劳务公司虚开劳务费发票,虚增费用,偷逃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同时套取现金用于其它用途,劳务公司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二)建筑劳务

建筑劳务企业,是建筑领域的劳务输出企业,是国家为建立预防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而从建筑业中分离出来的新兴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和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硬性要求建筑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使用有劳务分包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劳务企业提供劳务,绝大多数建筑劳务企业在此大背景下应运而生。建筑劳务企业不同于一般的劳务企业,它必须取得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特种行业的相关资质,才能从事建筑劳务的分包。建筑劳务企业也不同于施工企业,虽然具有建筑企业的资质证书,却只能从建筑施工企业那里进行劳务分包作业,不能像施工企业一样进行建筑工程的承包作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93号)相关规定,建筑劳务企业取得的收入应全额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实际上,由于该项业务的特殊性,目前,各地执行尺度不一,有的按“建筑业”税目全额征税,有的按“服务业”税目差额征税,还有的区分“建筑分包合同”和“建筑劳务合同”,分别按“建筑业”和“服务业”税目征税。

目前,对建筑劳务企业,大连市普遍按“服务业”税目差额征税,适用财税【2003】16号文营业税相关规定。

调查中发现,目前,很多建筑劳务公司因法定分包政策而成立了大量的“父子”企业、“夫妻”企业等关联企业,“挂靠”和“戴帽”的经营方式成为建筑劳务企业的主要经营形式,建筑劳务公司的账号只是建筑企业向民工发放劳务报酬的一个载体。

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建筑企业招收劳动力,核定劳动力的工资标准,进行劳动力的日常管理、建筑施工,只是经过劳务公司的账户支付劳务报酬,然后由劳务企业入账,应付检查;二是没有分包资质的包工头向建筑企业承揽劳务分包业务(包括工程量、工期、工程费用、民工工资)后,招募组织劳务人员,挂靠有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建筑企业通过劳务企业帐户向包工头转付承包费,包工头交纳劳务企业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建筑劳务企业向包工头(实际上是向建筑企业)出具需要的劳务发票。

二、劳务公司存在的税收问题

1、代开票情况比较严重。部分劳务公司属于“开票公司”(无劳务人员可派),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后开具劳务发票,且来者不拒,开多少都行,2008年经过“3.12”发票专项整治以后,少数想在成本费用方面做文章的企业,把目光盯到劳务公司上来,花点小钱,便堂而皇之地达到偷税的目的。

2、采取手段逃避税收。不按规定进行劳务工资的发放和核算,不按规定缴纳劳务人员的社会保险,采取一人多派、制假名单、假工资单、伪造资金流等手段,对于高额的劳务工资,随意进行分解,企图规避其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或掩盖其虚开票的事实。

3、混淆适用的税收政策。建筑劳务公司不同于劳务派遣公司,不符合财税【2003】16号文政策范围,应全额按“建筑业”纳税,实际经营中误按“服务业”差额纳税。

三、税务机关对劳务公司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1、日常征管中存在“疏于管理”情况。主要表现在:

①企业实际经营地址与税务登记地址不符未及时发现或更改。部分劳务公司为逃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等执法机关的检查,有意隐匿实际经营地址,本次检查为查找真实地址花费了很多时间;

②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未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部分劳务公司收入明细账未附相关凭证、数百万款项现金往来、工资单不全、《劳动合同》不规范、社会保险未代缴、被派遣劳动者名册不健全等情况未及时发现;

③企业纳税异常未引起足够重视。劳务公司很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这本身就不正常,尤其是建筑劳务企业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毕竟众所周知的建筑劳务月均工资远超起征点以上。本次检查的某户企业三年来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达800余万元。

2、执行的税收政策不明确。主要表现在:

①建筑劳务企业应按“建筑业”全额纳税,还是按“服务业”差额纳税,没有明确规定,历年来各建筑劳务企业均按后者纳税;

②劳务派遣企业差额缴纳营业税,其允许扣减的代收转付工资中,是否包含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力的工资没有明确规定。

3、发票控管不科学。主要表现在:

①没有建立劳务行业发票监控机制,无法及时准确掌握劳务发票开具情况;

②没有制定劳务行业自开票审核制度,无法及时制止劳务公司的违法开票行为;

③建筑劳务企业是否可以领购“服务业”发票没有明确规定。

四、相关的税收征管建议

1、明确劳务行业适用的相关政策。建议提请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完善、明确两项政策:

一是建筑劳务企业营业税征收适用的“税目”问题(国税总2006年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务承包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是否适用于所有的建筑劳务企业?);

二是劳务派遣企业允许扣减的代收转付工资中,是否包含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力的工资?(本文建议凡未按规定缴纳社保的其相应工资一律不允许税前扣减)。

2、加强发票控管。建议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①设计《建筑劳务专用发票》和《劳务派遣专用发票》,取代以前通用的《建筑业发票》和《服务业发票》,在发票填开栏中设置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管理费专项栏,便于税收征管。

②制定劳务自开票审核制度,严把发票领购审核关。重点是自开票的资格、领购发票的种类和限购的数量等。

③定期监控劳务发票开具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反馈相关部门进行专项评估。

3、强化日常税收管理。

①认真做好基础信息核实工作,重点关注登记的经营地址是否准确、公司的法人是否挂名、公司的运作是否正常。

②准确做好税种鉴定工作,告知相关税收政策和征管要求。

③日常关注发票领购、开具和纳税情况,同时关注企业人员、核算和管理是否正常,不定期对劳务公司开展双向(劳务公司和用工单位)核查评估,重点核查对象为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建筑劳务公司、开票额较大或者存在大量为专业事务所等中介公司开具发票的劳务公司。

4、制定《大连市劳务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建议由市地税局联合市国税局共同出台劳务行业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重点在以下方面予以规范:

①劳务公司未向用工单位实际派遣劳务的,不得向用工单位开具与劳务相关的发票。

②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按照大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内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规定》(大政办发[2007]90号),为每名被派遣劳动者独立开设银行账户,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否则在差额征收营业税时不允许扣减相关工资和保险费用。建筑劳务企业不以转账方式支付的工资,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

③劳务公司没有按规定缴纳劳动者相关社保的,且提供不出完整的工资支付凭证,其相应的工资支出不允许所得税前列支。

④劳务公司必须备齐以下资料供税务机关检查核实: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按照规定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或《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名册(必须注明被派遣劳动者身份证号、工种、岗位等);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报酬银行转账凭证或转账凭证复印件;工资表及考勤考核明细资料等。

⑤账簿设置不全或核算不健全,按规定核定征收所得税。

5、加强税收宣传。重点加强相关税收政策和管理要求方面的宣传,同时加强警示宣传,使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尊法,从而提高纳税遵从度,规范行业税收秩序。劳务公司账务处理

劳务公司,主要是中介服务,比工业商业会计要简单的多,没有生产成本费用的核算,一般也没有存货,有也比较简单,主要是用于公司办公用的用品。

日常会计主要是核算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支出)、管理费用。

用到的科目主要有:

1、与资产负债表有关的主要有: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应付工资(或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实收资本、未分配利润。还有可能用到材料、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2、与利润表有关的主要有: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本年利润。还有可能用到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劳务公司为派遣单位代发工资,从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收到用工单位转来的工资时,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代发工资支付时,借: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贷:现金(银行存款)6 c.p$ N9 m1 X' w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各明细,如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另外,现在大部分小企业都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劳务公司应该按全额开具地税发票,发票内容可以开具劳务费等,按收取的劳务费减去支付给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等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税率为 5%(附加税费按核定的税率征收)。

收到劳务费,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计提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及企业承担的社保。住房公积金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薪金

——社保

——住房公积金

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薪金

贷:库存现金

其他应付款——个人承担的社保和公积金

应交税费——个税(可以扣减3500)

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住房公积金

其他应付款——个人承担的社保和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计提营业税和附加税费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问题:劳务派遣公司收取的派出人员的工资费用,开具什么发票?代收的社会保险费,开具什么发票?收取的劳务派遣费,开具什么发票?按什么金额来计算交税?会计账务上如何处理?

回答: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款项减除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税。

收入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或应收账款(含全部款项)

贷:其它应交款(个人所得税)

其它应交款(社保费)

应付工资(不含税工资)

主营业务收入(管理费)

计征税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缴税金——应交营业税(以管理费为计税依据)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以营业税为计税基数)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为计税基数)

——地方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为计税基数)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属于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会计处理可改为:

1、收到A公司付的劳务费时

2、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3、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主营业务收入—服务费+ N$ W“ e;N” j& t, w$ ` ?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

4、计提被派遣人员工资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 G q/ v(v& H$ U y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应交养老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应交失业保险 * W5 H7 |& _& F1 }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应交医疗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应交住房公积金

其他应付款—单位应该负担的保险

其他应付款—单位应该负担住房公积金)l' Z8 w;Q G“ u# W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5、发放时9 H(^: E* j7 c!d.Z7 H' y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 O7 [& j9 g2 r' e1 M!W

贷:库存现金

6、支付社保、住房公积金$ F;[/ O.u.c4 z(r% A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应交保险(三险一金)3 F)g& g” M6 J+ T e& W X;l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应交住房公积金5 l& ~8 y6 E({0 k“ W

其他应付款—单位应该负担的保险(五险)4 P$ q9 w7 @3 f7 R” Y

其他应付款—单位应该负担住房公积金-B1 ~: i5 Y6 @# Q6 q: J!A

贷:银行存款

7、支付个人所得税/ w6 Q)R$ D `/ d“ |* C& r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8、支付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

贷:银行存款

9、这样处理,与你的会计处理营业利润是一致的,但营业收入比你的会计处理的营业收入高,因此,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基数提高。劳务派遣,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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